德恒探索

金融专业委员会年终盘点:研究文章合集三

2026-02-28



2025年,德恒金融专业委员会紧密围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领域核心法律制度及相关监管规范,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相关研究以金融合同效力认定、金融机构合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为制度支点,延伸至资产管理纠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科技监管创新以及跨境金融争议解决等领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操作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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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年10月22日,贾辉《保险争议之暴雪保险事故案例解析


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暴雪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保险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本文基于司法实践案例及监管要求,从大数据分析、暴雪的认定标准、免责条款等角度,对暴雪相关保险事故的法律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并就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提出建议。


2) 2025年10月21日,郭卫锋、唐入川《困境私募基金系列:回购权的异化和制度再平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流动性,流动性的缺乏又主要来源于私募基金所持项目无法按期退出。因现有资本市场入口收紧以及市场本身退出渠道的狭窄,回购已然成为私募基金退出的主要路径,同时也成为危及被投资企业生死存亡的“最后一根稻草”。基于作者所在私募基金团队大量的司法实践,本文旨在厘清回购权在中国产生的机缘以及回购权在中国的异化和制度变迁的因由,进一步发掘回购权的深层次问题,并探索可行的解决方式。


3) 2025年10月17日,姜首领《从投资视角解析股权投后管理——全周期价值创造与风险管控


在股权投资中,“投前判断” 决定项目准入,而 “投后管理” 则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的兑现与风险的化解。随着市场竞争加剧、项目复杂度提升,投后管理已从传统的 “被动监控” 转向 “主动赋能”,成为贯穿投资全周期的核心环节。本文将围绕投后定位、人员结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退出策略、回购退出及地方政府 S 基金七大维度,从投资视角系统剖析股权投后管理的逻辑与实践。


4) 2025年10月11日,姜首领《资管争议系列研究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及建议


2025年9月30日21时15分,最高人民法院给各位法律人送上了国庆中秋“作业大礼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司法解释”)。“作业大礼包”一共八节,九十条,诚意满满。新司法解释,既有原司法解释的平移,又有更新,更有新增,其积极回应了司法实务中的各种问题。其中,与私募股权投资有直接关联的是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5) 2025年10月9日,贾辉《再保险分出人之如实告知义务边界及案例解析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在再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再保险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这一原则在再保险交易中的重要性远高于直接保险,由于再保险交易通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且再保险人难以对分入业务进行实地调查,其承保决策几乎完全依赖再保险分出人提供的信息。本文就再保险分出人之如实告知义务及相关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促进再保险业务顺利发展,避免相应再保纠纷。


6) 2025年9月29日,郭卫锋《家族办公室观察系列:信托合同利益分配规则条款基础问题探讨


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的推动下,信托凭借其资产隔离、专业管理、税务筹划等优势,成为高净值人群及家族企业实现财富传承与战略布局的重要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家族股权代际传递、企业重组资产隔离等诸多场景。信托利益分配规则条款是委托人表达和传承家族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委托人可以通过条款的设计,将自己对家族成员的期望、对财富的观念以及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融入其中。笔者团队作为财富管理领域资深从业人员,长期关注境内外财富传承工具的创新实践,本文通过梳理信托利益分配规则条款的法律基础、解构条款核心要素、提炼实务操作要点,帮助家族客户完善信托合同利益分配规则条款,防范潜在法律风险,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


7) 2025年9月23日,德恒杭州办公室张健《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需要并表吗?


为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某民营A股上市公司拟发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依照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基金会理事会拟由5名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秘书长各1名。除秘书长外,其余4名理事均由上市公司人员兼任。该基金会成立后是否要和上市公司并表,董事会办公室难以把握。经问询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其认为应该并表,主要理由是理事会中上市公司人员超过2/3,构成控制。


8) 2025年9月23日,德恒深圳办公室王厚盛、肖潇《跨境执行指南系列之加拿大魁北克省篇


本地区与哪些司法管辖区在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有互惠安排?

如果没有互惠安排,是否仍有可能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

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9) 2025年9月19日,勾建美《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救济途径探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使儿童以不当方式与父母一方分离,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亦是国际社会共识。夫妻双方离婚期间、离婚后或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亦不利于离婚纠纷的和谐化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2条明确规定针对此类行为的受害方既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亦可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两种制度虽同属具有预防性功能的司法禁令,但在制度定位、适用情形、证明标准上仍存在差异。笔者团队近期收到很多关于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咨询,深感有必要探讨这一话题,以明晰两种司法禁令的不同适用情形,故结合以往代理经验及相关研究,梳理成文供参考如下。


10) 2025年9月3日,勾建美《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法律研究


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已成为当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常见安排。父母希望通过财产安排弥补婚姻破裂对子女的影响,为子女留下稳定的生活保障,也期望借此平衡各方利益,减少财产纠葛。然而,此类条款在实践中常因约定模糊、性质争议、履行违约等问题引发纠纷,产生这些争议的本质是对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效力边界以及权利行使规则理解不清。


11) 2025年8月20日,杨敏《股权回购权性质与行权期限规则重构——双重期限与法答网“新解”


目前实务中,股权回购条款常被视为股权投资交易的标准配置,投资人通过“业绩/上市对赌”将投资溢价风险与融资方承诺绑定:若对赌目标未达约定,投资人可要求义务人(股东/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收回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控制投资风险。对赌条款的设定,为交易各方在不确定的商业环境中提供了可预期的风险对冲与利益调节工具,成为股权投资协议中的核心安排。


鉴于回购权属当事人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其性质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回购权性质认定的核心影响在于行权期限的差异,对于回购权性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定,主要学说包括“请求权说”及“形成权说”。


12) 2025年8月18日,贾辉《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与典型案例探析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或独立险种存在,其核心功能在于:在保险期间内,因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依约赔付。该险种不仅保障施工企业的稳定经营,也为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救济,对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广泛应用,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规模与争议数量呈几何级增长,法律适用分歧亦日趋复杂。本文以大数据裁判为切入点,结合现行示范条款与典型案例,对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合规建议,供建筑业、保险业及裁判机关参考。


13) 2025年8月18日,勾建美《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判决按份共有的实务探析


房产作为大多数家庭资产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割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与居住保障,故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往往成为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共有房屋的离婚分割可采用竞价取得、折价补偿、拍卖变卖等路径,但司法实务中,常出现一方虽主张所有权但不具备向对方支付折价款能力或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但均无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款,或房屋因政策限制无法确认市场价值等情形,导致上述几种分割方式难以适用。此时,法院可能会通过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屋的方式以平衡双方财产权益,然而,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屋并非终局结果,如双方离婚后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处分变现等环节无法协商一致,仍可能引发新的争议。


14) 2025年8月12日,杨敏《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对赌效力突围(下)——新公司法下的合规路径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即为典型的“对赌协议”,投融资双方预先约定回购触发条件,条件成就时融资方即负有回购投资人股权的法律义务。常见回购方式包括目标公司定向减资、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等;常见回购义务主体则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免疑义,本文所述“对赌条款”均特指其中的股权回购条款。


15) 2025年8月12日,王博《矿产资源压覆纠纷裁判规则解析:司法实践与新《矿产资源法》变化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其占地范围内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或开发利用。[1]随着基础设施建设与矿业开发活动的日益交织,因压覆矿产资源所引发的权利冲突和法律争议日趋增多。此前关于压覆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矿产资源法》的旧有条款、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部分地方性法规中,因缺乏统一且明确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在压覆行为的法律定性、赔偿义务归属及补偿范围等方面长期存在分歧与争议。本文旨在梳理新法中有关压覆管理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当前压覆纠纷中所体现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现行司法裁判规则。


16) 2025年8月12日,杨敏《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对赌效力突围(上)——新公司法下的履行障碍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即为典型的“对赌协议”,投融资双方预先约定回购触发条件,条件成就时融资方即负有回购投资人股权的法律义务。常见回购方式包括目标公司定向减资、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等;常见回购义务主体则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免疑义,本文所述“对赌条款”均特指其中的股权回购条款。


17) 2025年7月24日,刘焕志《非金融企业呆/坏账损失的确认及核销相关监管要求的梳理


对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规范管理。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设立的子公司的呆坏账核销是否也需遵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规定,现行法律监管规定并不清晰。笔者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对于金融企业下设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的呆坏账核销可以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对于金融企业下设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可以不适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规定,适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8) 2025年7月21日,勾建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主张降低抚养费问题探究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支付抚养费系父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要。与之相对,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导致收入能力下降时,可否起诉请求降低其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标准?笔者近期接到不少类似法律咨询,下面将结合自身代理经验以及对于该问题的检索研究,探讨离婚后因收入能力下降时降低抚养费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以供参考。


19) 2025年7月8日,勾建美《一方擅自出售离婚时未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置的但在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往往会以权属不明为由对该套房屋不予处理或者仅对房屋使用权问题进行处理,关于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往往会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权属证书后另行解决。而离婚后,此类房屋通常在办理产权证书时登记于一方名下,而该方又未及时将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通知对方,进而出现产权登记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的情况。而另一方在获知共有房屋被出售后,往往会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分割售房款,此时产权登记一方常以房屋已经出售多年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0) 2025年7月4日,德恒杭州办公室张健《股权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破冰:杭州、北京试点制度的对比分析

2025年6月17日,杭州市民政局公开发布了《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25〕48号,以下简称“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杭州制度”),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今年4月北京开展全股权信托产品财产登记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北京制度”)以来,全国率先出台的股权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操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秉承了杭州在全国慈善信托领域“敢为天下先”的真抓实干风格。


21) 2025年7月2日,贾辉《雇主责任险法律问题与类案规则探析


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正经历结构性变革——灵活用工规模扩张、职业伤害形态多元化、劳动者维权意识强化三重因素叠加,推动雇主责任险从企业“可选项”升级为“必需品”。近五年雇主责任险相关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争议集中于保险责任认定边界、劳动关系复杂性及免责条款效力等方面,本文结合雇主责任险相关典型司法案例,系统性解析裁判规则并提出合规优化路径。


22) 2025年6月26日,勾建美《取得外国国籍后仍以原中国公民身份进行婚姻登记效力问题探究


在全球化浪潮的持续推动下,跨国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婚姻数量呈现出显著增长的态势。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数量年均增长率达8.7%,伴随而来的是因国籍变更引发的婚姻登记纠纷逐渐增多。此类纠纷不仅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身份权益、财产分配等切身利益,更对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现实中,未如实向民政局告知已取得外国国籍而仍使用原中国公民身份及相关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屡有发生,往往会在双方离婚期间就此发生婚姻效力争议,厘清此种情况对婚姻登记效力的影响,不仅有助于平衡婚姻关系的私法属性和婚姻登记的公法监管职能,更是完善涉外婚姻法律体系、构建法治化涉外婚姻治理格局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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