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法自治原则来看,承包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从立法本意来看,承包人是否有权代替法律背后所保护的建筑工人放弃或限制该利益?从商业行为来看,银行要求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市场强势地位,但从受偿顺位的角度来看,若承包人不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会架空银行的抵押权?从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若发包人未将获得的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从权利实现的角度来看,若贷款已实际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其对此继续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造成过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