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呆/坏账损失的确认及核销相关监管要求的梳理
2025-07-24
一、适用的法律规定
对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规范管理。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设立的子公司的呆坏账核销是否也需遵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规定,现行法律监管规定并不清晰。笔者认为,依据上述规定,对于金融企业下设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的呆坏账核销可以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对于金融企业下设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可以不适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规定,适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
●《企业财务通则(2006修订)》(财政部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二、坏账损失如何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第二条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第三条规定“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企业发生呆坏账损失的内部程序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就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3.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4.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企业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3.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4.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企业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可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或者划转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追索。
企业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四、法律建议
1.企业按规定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企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2.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谨遵监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呆坏账损失,经确认为构成实际损失的呆坏账,按要求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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