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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争议之暴雪保险事故案例解析

2025-10-22


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暴雪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保险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本文基于司法实践案例及监管要求,从大数据分析、暴雪的认定标准、免责条款等角度,对暴雪相关保险事故的法律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并就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提出建议。


一、中国暴雪保险事故纠纷大数据分析


本研究依托Alpha案例库,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检索“法院认为”中包含“暴雪”关键词的案例,最终检索到2025年10月14日前的204篇裁判文书,并以此作为分析样本。


从时间分布来看,暴雪相关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反映出极端天气事件频发背景下相关保险争议的增长态势。地域分布方面,案件量主要集中在山东省(31件,占比15.20%)、吉林省(23件,占比11.27%)和浙江省(15件,占比7.35%),这与各地气候特征和保险市场发展程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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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暴雪事故最主要的案由,其次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额以10-50万元区间为主(91件),其次为10万元以下(42件),100-500万元案件也有相当数量(36件),表明暴雪所致损失规模多为中等程度,但也不乏重大损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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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诉请支持率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诉请支持率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最高,为76.5%,10万元以下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75.6%,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70.9%,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72.7%,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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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暴雪事故责任认定的类案分析


从全国法院的类案裁判来看,暴雪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保险责任中“暴雪”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国家标准还是以条款释义为准;第二,雨夹雪是否构成暴雪;第三,保险人对暴雪的释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要求。下文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逐一分析。


(一)保险责任中“暴雪”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国家标准还是以条款释义为准


因暴雪天气导致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责任,而保险人以暴雪天气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对于暴雪的释义为由拒赔,是双方出现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市场上多数保险公司财产综合险中对于暴雪条款的释义内容为:“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而保险人常见的抗辩理由为,调取事故发生前连续12小时的气象证明,事故发生前连续小时的降雪量小于10毫米,不符合保险释义对于暴雪的认定标准,故不予赔偿。


结合众多司法裁判分析,多数法院从格式条款及术语解释角度作出倾向被保险人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暴雪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根据国家气象中心201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8592-2012:降水量等级》(以下简称:“《降水量等级》”)中关于暴雪的认定标准,12小时降雪量为6.0-9.9mm,24小时降雪量为10.0-19.9mm。保险公司对暴雪的释义属于非保险术语,且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标准明显高于国家标准,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对于保险责任中暴雪的认定应当采用国家标准[1]


(二)雨夹雪是否构成暴雪


根据本团队办理案件经验,暴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实务中还存在雨夹雪天气是否属于暴雪的争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5224-2017: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天气现象》A.6 雨夹雪的定义:雨夹雪:半融化的雪(湿雪),或雨和雪同时下降。根据《降水量等级》2.1条规定:“降水量 precipitation某一时段内,从天空降落到地面上的液态(降雨)或固态(降雪)(经融化后)降水,未经蒸发、渗透、流失而在水平面上积聚的深度。”因此,雨夹雪是一种混合型降水,既不是纯雨,也不是纯雪,而是雪在下落过程中部分融化与雨混合的现象。降雪量是指纯雪化为水的量值,而不包括湿雪的量值在内。


在(2017)鄂民再10号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气象部门根据我国《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的标准,认定24小时暴雪的标准是降雪量大于10毫米,或者积雪大于5厘米。降雪量是指纯雪化为水的量值,而不包括湿雪的量值在内,若雨夹雪24小时的总量值大于或等于10毫米且南方积雪大于等于5厘米时才算暴雪。


因此,根据《降水量等级》中的降雪量等级划分,暴雪有两个认定标准:第一,12h降雪量6.0~9.9毫米为暴雪,第二,24小时降雪量10.0~19.9毫米,而雨夹雪天气并非纯雪,除了将降雪量作为参照标准外,还可参照《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的标准,即积雪大于等于5厘米时也算暴雪。


(三)保险人对暴雪的释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要求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2]规定,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鉴于市面上多数财产险条款对于暴雪的释义高于国家标准,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法院基本都将其认定为免责条款。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结合现有相关司法裁判[3],保险人对暴雪释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重点内容为:第一,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暴雪释义进行加黑加粗等形式进行提示;第二,第二,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用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并且投保人已在该处加盖公章。这两点内容几乎是必须满足的条件,若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例如,在(2025)豫14民终483号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认定暴雪标准的条款,低于国家规定的暴雪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针对该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现保险公司仅凭投保人永城市某公司的盖章主张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证据不足,一审未依据该条款认定暴雪标准正确。除了上述条件外,为确保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效力,保险人最好提供投保时已向投保人送达保险单、保险条款的相关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相关内容。


三、总结和合规建议


(一)投保端合规强化


鉴于法院对于暴雪的认定标准基本采纳国家标准,建议公司从如下两方面完善相关内容:第一,修订暴雪的条款释义,建议采纳国家气象标准完善条款内容,修订为:12h降雪量6.0~9.9毫米,24小时降雪量10.0~19.9毫米;同时,建议对“雨夹雪”等混合型降水现象作出专门条款解释并约定该气象天气时的暴雪标准,避免因定义模糊引发争议。第二,增强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履行效力,除了对投保人声明进行加粗、加黑、盖章等常规动作外,建议投保时对暴雪条款释义进行单独说明、强制阅读,对阅读内容要求投保人进行手签并盖章,向投保人送达保险单时,保险条款及其释义内容需要一并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


(二)承保端合规强化


对免责条款及非保险术语释义(如暴雪标准)采用加粗、加黑、下划线等显著标识,对于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中涉及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加粗、加黑,并要求投保人对其强制阅读并加盖公章或签字,投保材料签署时需注意,避免先盖章后填写内容的情况,确保先确认内容再盖章或签字;此外,确认承保业务后,建议保司按时向投保人送达投保单、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并保留送达凭证及对方已收到相关文件内容的证据;建议使用录音录像、电子确认函、专项告知书等形式固化提示说明过程,确保符合《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


(三)证据管理闭环化


出险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查勘,确认并明确出险时间,对出险地点进行拍照、视频固定证据,对暴雪导致的保险事故的现场画面进行拍照、录像保存;此外,确认出险时间后,第一时间到保险事故发生地点的气象局调取连续12小时或24小时降雪量数据,确保证据闭环。


总之,暴雪类保险事故的处理,不仅考验保险公司的合同设计与理赔管理能力,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形象的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不断强调倾斜保护被保险人、同时鼓励保险行业稳健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唯有将合规建设融入产品设计、承保告知、理赔服务和纠纷化解全流程,才能在复杂理赔环境中有效管控风险,提升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参见案例:(2024)鲁民再99号、(2021)苏07民终1059号、(2020)赣0983民初3532号、(2018)苏0505民初3312号

[2]《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参见案例:(2018)苏02民终3674号、(2022)鲁1323民初92号、(2021)鲁02民终94号、(2019)吉0781民初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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