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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陆某夫妇诉黄某亲子关系纠纷案经两审均告败诉,其裁判理由由单方鉴定的证据能力瑕疵、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限定与婚生子女推定三重规范障碍构成。两级法院的裁判在现行法框架内并无适用错误,但本案暴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在“名义父亲死亡、生母拒绝配合”场景下的规则空白。公序良俗原则在欺诈性抚养的财产后果领域已有成熟适用,惟其不宜被用作突破身份法明文规则的工具,而应作为解释“正当理由”要件与支撑证明妨碍规则的价值理由。在程序路径上,祖
在实务中,ODI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对大量驳回案例的复盘分析,以下原因是最常见的导致项目受阻的因素。企业需要对这些原因有充分的认识,并在申报前做好针对性的防范工作,才能有效提高审批通过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述“高频驳回原因”及相关审核标准,系笔者结合现行公开规定与项目实务经验所作总结。鉴于ODI备案涉及发展改革、商务、外汇及银行审核等多个环节,部分操作口径尚未形成统一、细化的公开规则,并可能因申报地区、项目类型、投资主体及经
“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即驳回回购请求”已成为民事诉讼中的主流裁判规则。然而,仲裁实践呈现出不同的图景:部分仲裁庭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情况下,径行裁决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款;目标公司以超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亦未获法院支持。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1民特162号民事裁定再次确认了这一裁判倾向。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梳理减资前置规则的规范基础,考察仲裁径行裁决的理论进路与司法审查立场,并就实务应对提出建议。
商事仲裁凭借高效、专业的优势广泛适用于商事纠纷,但一裁终局制度也带来现实困境:面对存在瑕疵甚至错误的仲裁裁决,当事人想要实现裁决纠正难度较高。然而,一裁终局并不意味着裁决一旦作出便毫无救济可能。当仲裁裁决存在法定事由时,法律为当事人设置了多层次的救济通道。本文结合《仲裁法(2025 修订)》及现行司法解释,从法院司法救济、仲裁机构内部监督、检察监督以及撤裁期限届满后新事由的救济等维度,系统辨析瑕疵商事仲裁的救济体系。厘清各类救济程序适用条件、竞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8条,首次对不同类型的股权回购安排进行了区分,并对具有让与担保特征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安排明确了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识别标准、效力边界与责任承担规则。本文以第38条为核心,结合《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从制度演进、条文解读、司法识别标准、实务建议四个维度,剖析对赌协议中让与担保规则的适用逻辑,为投融资交易设计与争议解决提供参考。
本文以美国佛罗里达州成文法为样本,结合《美国佛罗里达州商业公司法》与《美国佛罗里达州民事诉讼程序法》共同构建了解散公司在法律程序中的主体资格不因解散而自动消灭的规范链条。也借此给予中国涉外法律业务一个新的视角,即是不能简单以中国法下的法境和观点来看待涉外案件。涉外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应在起诉前重点核查外国公司登记状态与登记地法,在向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时主动提交主体资格说明与外国法查明材料,规范域外证据的公证、附加证明书手续,并善用注册代理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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