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终盘点·德恒争议解决专委会研究文章合辑
2026-01-30
2025 年,德恒争议解决专委会律师围绕《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推出了一系列紧贴司法实践的研究成果。相关文章以合同基础规则、公司治理与资本责任为制度支点,延伸至执行程序、行政争议化解及婚姻家事、继承等争议领域,回应了非典型担保、股东责任穿透、执行救济路径选择及家庭财产安全等实务难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专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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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上)
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下)
为适应实践中担保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的现实,《民法典》明确承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以及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地位,同时通过《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对流押流质条款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69条的规定,确定让与担保的制度效果。可以说从立法层面解决了非典型担保之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即使有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非典型担保,特别是让与担保中的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困惑,困惑的根源在于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架构中包含股权转让,籍此引发股权转让的事实产生的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的混淆,如何精准识别股权让与担保,能否提供一种方法快速识别股权让与担保,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此做详尽分析。
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请求履行原债务的前提条件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对“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请求履行原债务”作出了规定,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设置为“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请求履行原债务”的前提条件。
浅析股权回购权若干法律问题
当前,经济正在调整结构和转型,企业面临较大的挑战。前几年私募基金投资情绪高涨,对目标公司(被投企业)的股权投资可谓高歌猛进。而在资本市场逆周期调节、被投企业上市难度加大的背景下,私募基金不得不通过要求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股股东(统称“实控人”)回购股权方式实现退出。
不动产买卖交易中,款项支付至特定个人账户的效力分析
在房地产交易领域,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上的复杂性。比如购房款的支付对象往往是协议之外的主体,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股东、实控人等。而这种非标准的支付方式往往引发款项支付和产权确认中的诸多纠纷。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详细剖析在不动产买卖纠纷中,房款支付到特定个人的行为效力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和相关公众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减资程序中未获清偿或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探析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1仅规定,公司办理减资登记前需要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公司减资登记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并未进一步规定,公司实际清偿或者担保之前,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减资登记。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破解民事执行僵局的路径探析
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附有期限利益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公司请求股东实缴出资,股东得以出资期限利益对抗公司的实缴出资请求权。然而,当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却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公司的存续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即出现制度衔接的空白。实践中,常见公司缺乏清偿能力却无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形,此时若严格坚持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将直接损害公司的资本充实基础,亦可能加剧债务清偿困境,导致民事执行陷入僵局。新《公司法》第54条确立了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制度,其制度初衷正在于弥补这一规则缝隙,在非破产情形下为公司的资本维持和债权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与法理分析,探讨该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空间与实际效能,以期为其解释与适用提供逻辑连贯、现实可行的参考。
股东对公司诉讼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与限制——股东救济困境引发的相关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其功能定位与核心价值在于维系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张力,同时兼顾纠纷一次性统一解决、实体权益救济等多重目的与价值的平衡。尽管最高院指导案例148号对股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了原则性否定的裁判规则,但仍可从司法实践中归纳出少数例外情形。有感于股东在公司对外诉讼中的救济困境,本文尝试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多角度分析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合理界定股东作为适格主体的空间,并探讨对股东主张、原判决当事人抗辩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必要性,以期达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为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启示。
《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财务造假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薪酬退回”新规解读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八十五条【违法薪酬退回】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分析:财产标的被保全执行,当事人应该提起确权之诉还是执行异议申请?
实务中,标的物往往在当事人一无所知的情形下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为了维护权利,当事人面临两种诉讼途径的选择:确认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确权之诉旨在明确争议标的的所有权归属,而执行异议之诉则侧重于阻止对争议标的物的执行,并请求明确争议标的的实体权利。那么此时该如何选择诉讼策略,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提供指引,法院对此类情形又是如何裁判的?本文以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未签书面合同的管辖权之争——从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石,然而,实践中常常出现“先干活、后补合同”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未明确约定的条款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在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因一起技术服务合同服务款支付引发管辖权纠纷,就直指核心问题:没有书面合同的“事实合同”,合同履行地究竟该按“服务实际发生地”认定?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认定?这场争议不仅关系到案件由哪家法院审理,更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分歧。
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2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本所行政法团队郑秀军律师就在代理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调解,促成Y县人民政府主动撤销行政决定、复议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帮助当事人免除200万元的损失。
离婚时发现对方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司法实务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离婚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与之相伴的是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的日益凸显。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合理分割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是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近年来,离婚时一方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现象频繁出现,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实务研究——针对《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情形
2011年8月13日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之前,在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与观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与婚姻关系的解除相捆绑,即必须在离婚程序中一并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对于一方存在婚内隐藏、转移、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若想维护自身财产权益需通过离婚程序寻求救济,缺少能够兼顾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及时遏制财产侵权行为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法律路径。
夫妻一方婚内大额收支涉转移隐藏共同财产行为的司法实务研究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这种权利体现为对共同财产享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利,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上双方应协商一致。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大量的案件中都存在婚内一方银行账户发生多笔大额收支,或频繁出现取现或向他人转账的情况,甚至会存在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若行为方不能对这些收支及转账进行合理解释,则可能涉及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等行为的认定。这类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严重侵害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离婚股权分割的焦点探讨:股权价值认定的法律与实践
在离婚股权分割问题中,股权价值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准确且公平地认定股权价值,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价值认定具有复杂性,因其涉及公司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地位等多重因素,且受评估方法、评估时点选择等影响。同时,当事人对评估成本、结果的接受程度及法律程序的认知差异,也增加了股权价值认定的难度。鉴于此,本文旨在探讨不同情形下法院对于股权价值认定的处理方式和裁判思路,以期为股权价值认定的法律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同性伴侣财产纠纷的司法实务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观念的日益开放以及对多元性取向的逐步理解和接纳,同性伴侣关系逐渐从隐秘走向公开,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同性恋群体不再沉默,他们积极争取平等的权益,包括在情感关系、社会生活以及法律层面的平等对待。这种社会观念的转变,使得同性伴侣的生活状态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其关系的稳定性和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之一。
继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法律实务
在继承纠纷的法律实务领域,诉讼时效问题始终是各方关注的核心要点,其不仅关系到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深刻影响着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依据《民法典》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继承权的行使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并非所有继承相关情形都一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诸如确认继承权或遗产归属的请求、对未实际分割遗产的分割诉求以及返还原物请求等,通常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因继承权遭受侵害提出的赔偿请求,或是在最长保护期限届满后仍未主张权利的情形,则很可能因时效问题导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深入理解这些规则的适用条件及其背后蕴含的法律逻辑,对于妥善处理继承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文将借助翔实的案例检索,深入剖析继承纠纷中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内在理由。
附条件的遗嘱继承的法律实务
普通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对其身后财产进行直接处分,继承人可在遗嘱人去世后能够依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其继承效力的发生不依赖于任何附加条件,具有直接性和确定性。然而,附条件的遗嘱继承,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设定特定条件,以该条件的实现与否作为遗嘱继承生效或失效的决定性因素。在附条件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与特定所附条件紧密相关,只有当所附条件满足时,遗嘱继承才会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共有物分割问题的法律实务研究
共有物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涉及继承、家庭财产纠纷等案件中,不仅涉及法律规则的适用,还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历史背景及实际贡献等多重现实因素。本文旨在通过对共有房屋分割及所涉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和笔者的成功代理经验,梳理探讨相关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以及具体的处理方式。
婚前继承法律行为及婚后遗产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逻辑论证与规则
2011年8月13日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之前,在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与观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与婚姻关系的解除相捆绑,即必须在离婚程序中一并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对于一方存在婚内隐藏、转移、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若想维护自身财产权益需通过离婚程序寻求救济,缺少能够兼顾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及时遏制财产侵权行为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法律路径。
最高法新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重点内容解读
2025年8月1日星期五,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该解释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系列:合同条款的意思谁说了算——条款理解有歧义时的解释规则
合同是商业合作的基石。但合同签订后,因缔约当事人对文字理解不同、行业习惯差异或履约行为分歧,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例如“验收合格”是否包含第三方检测,这类问题若未提前明确,容易导致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系列:交易习惯如何影响合同——交易习惯的认定与适用规则
在商业合作中,许多企业会基于长期合作形成一些“默契”,比如固定的结算时间、交货方式等,也可能存在着某些约定俗成的通常做法。这些默契可能成为法律认可的“交易习惯”,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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