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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招股书业务章节撰写要点(三)—18A章生物科技公司

2026-04-26


前言


在此前发布的系列文章中,我们结合近期监管动态,系统梳理了撰写港股招股书业务章节的一般性原则与实务要点,并专项探讨了18C章特专科技公司的披露要素


事实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早在2018年就先于18C章推出了《上市规则》第18A章,率先为未满足主板常规财务指标的创新企业量身定制了上市通道。


自联交所推出《上市规则》第18A章以来,截至2026年1月底,已有84家生物科技公司通过该章节实现在联交所上市[1]。香港也据此迅速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的生物科技融资平台。[2]《上市规则》第18A章打破了传统的财务盈利门槛,允许尚未有收入、未有利润的研发驱动型生物科技企业(涵盖药剂(小分子药物)、生物制剂、医疗器材(包括诊断器材)[3])赴港上市。


本文作为招股书业务章节撰写系列的又一专项篇,将目光转向18A生物科技公司,重点探讨其在核心产品认定、研发能力展示、知识产权保护及商业化论证等维度的特殊披露要求,解析如何完成从“科研叙事”向“商业化实证”的专业转换,供读者参考。


一、18A章生物科技公司招股书业务撰写要点


《上市规则》第18A章适用于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及商业化,且获准在未有收入、未有利润的情况下申请在主板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18A章申请人”)[4]。典型18A章申请人包括创新药(小分子/生物药)、疫苗、细胞及基因疗法、诊断器材以及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驱动型企业。在资格门槛方面,申请人须至少拥有一项已达到“概念阶段之后”(beyond concept stage)的核心产品(Core Product),并能证明其研发具备可验证的科学依据及明确的推进路径[5]


对于未商业化或处于亏损状态的18A章申请人,联交所的审阅重心聚焦于“研发可行性、监管路径清晰度、资金可持续性及商业化前景”这一核心命题。这意味着,业务章节的撰写逻辑必须完成从“科研叙事”向“临床与监管里程碑驱动的商业化论证”的底层转换,坚持平实语言(plain language)与量化分析(quantitative analysis)优先原则,并紧密围绕可验证的阶段性临床数据、外部监管节点以及“资金—研发—里程碑”的闭环展开严密论证,从而将科学概念转换为投资者可理解且可验证的信息单位,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并减少监管问询成本。


根据《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指南》”)第2.3章第16条,生物科技公司应在业务章节披露业务模式、各核心产品及主要产品详情、技术平台、引进授权/对外授权协议的重要条款、合作开发及研究安排、商业化、研发能力、知识产权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等资料。由此可见,18A招股书业务章节并非单纯展示科研成果或技术概念,而是要求申请人围绕核心产品的科学可行性、研发能力与临床数据的完整性、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清晰度以及商业化前景的合理基础,构建一套可供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检验的披露体系。本文将从上述四个重点维度展开分析。


(一)18A申请人适合性与产品与管线(pipeline)披露


首先,18A招股书应重点论证发行人为何符合《上市规则》第18A章及《指南》第2.3章项下“生物科技公司”及“核心产品”的资格要求,从而证明其采用18A上市路径具有充分依据。就此而言,披露重点通常不应停留于技术概念或研发愿景的描述,而应围绕核心产品的界定与范围、所处研发阶段、适用的监管路径,以及核心产品研发投入的集中度和阶段匹配性展开,并以可核验的事实、监管依据及财务数据支撑相关结论。


在产品与管线部分,披露应以核心产品为主线,说明其所属治疗领域、目标患者群体、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作用机制或技术原理、疗法类型、开发来源(如内部开发、收购、引进授权或其组合)以及相较现有治疗方案的差异化特点;如涉及孤儿药、创新药、改良型药物或联合疗法,亦应交代其监管定位及相应资格基础。对其他主要在研产品,则可按开发阶段分层列示,并结合适应症布局、目标市场、竞争格局及与核心产品之间的协同性,展示公司整体管线的延展性及资源配置逻辑。此部分的重点,不在于简单罗列项目数量,而在于说明核心产品何以构成公司价值基础,以及主要管线如何支撑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实务中,招股书通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公司符合“生物科技公司”及“核心产品”的资格要求:


•核心产品定义与范围:说明核心产品的产品类别、作用机制或技术原理、开发来源,以及其是否为内部开发、引进授权、收购取得或前述方式的组合;同时披露其已获批或拟获批适应症,以及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同一注册证项下的不同型号、规格或变体,以明确核心产品的法律及监管边界。


•监管路径与关键里程碑:披露核心产品推进商业化的主要监管里程碑时间表,例如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日期、临床试验开始及完成日期、注册申请日期、预计尚需开展的额外研发或补充试验,以及主要目标市场与其他市场在监管路径上的主要差异;如已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主管机构进行沟通,亦应说明有关沟通的主要结论,包括是否需新增临床、是否涉及注册检验及各关键节点的预计时间安排。


•研发阶段的可验证性:说明核心产品已完成的前期研究、关键测试或临床工作,包括试验起止时间、试验性质、是否属于注册性临床及现阶段研发成果,从而证明该产品已超越概念阶段,并具备清晰、可执行的后续开发路径。


•核心产品研发投入的集中度与阶段匹配性:按开发阶段披露核心产品在业绩纪录期内对应的研发开支明细,并说明其占总经营开支的比例及各期间重大波动的原因,以证明公司资源配置确实围绕核心产品展开,且研发投入与临床推进、监管申报及商业化准备进度相互匹配。


着笔提示:


1) 避免结论性、缺乏具体试验设计和数据支撑的陈述:

✘避免写:「【核心产品】在临床上表现优异,具突破性疗效。」

✔应该按联交所要求改为:「【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并基于注册性临床试验结果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市场准入批准。」


2) 避免无监管沟通依据的陈述:

✘避免写:「我们预计新功能不会影响监管审批。」

✔应该按联交所要求改为:「基于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实质性沟通,本公司预期在整合【新功能】后,【核心产品】仍将在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项下监管,惟是否需补充临床试验及具体审批路径尚须以监管机构最终意见为准。」


3) 避免仅说明研发阶段,而未披露资源投入是否与该阶段相匹配:

✘避免写:「本公司持续推进核心产品研发,并将根据临床进展增加投入。」

✔应改为:「于业绩纪录期内,本公司按开发阶段披露【核心产品】对应研发开支,并将有关金额以占总经营开支的百分比列示。相关开支于【某期间】显著上升,主要由于【临床入组加快/注册准备启动等】所致。」


4) 避免将产品与管线披露写成单纯项目清单,而缺乏公司价值逻辑:

✘避免写:「本公司拥有多项在研产品,覆盖多个治疗领域,管线丰富。」

✔应改为:「本公司以【核心产品】为核心,围绕【相关机制/平台/适应症领域】布局其他主要在研产品。有关管线在适应症覆盖、技术路径及商业化目标市场方面具有协同性,并反映本公司资源配置及中长期发展方向。」


(二)研发能力与临床披露


在研发能力与临床披露方面,18A招股书的写作重点,不应仅停留于“项目进展到了哪一阶段”的罗列,而应从相关研发能力是否足以支撑核心产品持续推进、临床数据是否足以支持后续监管申报及商业化判断的角度组织内容。换言之,该部分的核心任务,是将发行人的研发体系、关键研发人员、临床试验设计及结果摘要与核心产品的开发逻辑有机衔接起来,从而使投资人和联交所能够评估公司研发执行能力、产品推进可行性及后续不确定性。


在研发能力部分,申请人应说明现有研发业务的整体情况,包括内部研发架构、主要研发职能分工、研发设施及技术支持体系,并重点披露关键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资历、专业领域及相关行业经验,特别是其与核心产品或相关治疗领域的匹配性。对于业绩纪录期内及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参与核心产品开发的主要研发人员,亦应说明其是否仍受雇于申请人;如关键人员曾离职,则应进一步解释其离职对研发连续性、知识积累及项目推进的实际影响。若核心产品为引进授权产品,还应披露申请人是否仍依赖授权人开展部分研发活动,以及是否聘用了授权方相关人员,以便联交所判断发行人对核心产品研发的自主掌控程度。


在临床披露部分,申请人通常需要围绕关键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说明试验设计、执行情况及主要结果,并重点交代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信息。具体而言,应披露试验是否为随机、对照、双盲,是否依据适用的国家或国际治疗标准设计,主要及次要终点的设置,计划及实际入组人数,纳入及排除标准,试验申办方,试验状态及下一步研发安排等。对于临床结果,则应以摘要方式呈现关键有效性及安全性数据,并对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及治疗相关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定性及定量说明;如不存在相关不良事件,亦应作出明确的否定性陈述。若试验曾发生延迟、暂停或提前终止,则应说明具体原因,并分析其对研发时间表、注册进程及商业化预期的潜在影响。通过上述披露,发行人方可较为完整地展示其研发及临床推进能力,并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评估核心产品的研发风险、成功概率及后续推进的不确定性。


实务中,招股书通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发能力与临床披露:


•研发体系与现有研发业务:说明公司的研发组织架构、主要研发职能、研发设施及研发流程管理情况,并交代研发活动是否主要由内部团队主导,或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外部机构支持。


•关键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披露主要研发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管理层的身份、资历、专业领域及相关从业经验,并说明其经验与核心产品开发之间的对应关系。


•引进授权产品的研发依赖关系:如核心产品为引进授权产品,应披露申请人是否依赖授权人进行任何研发活动,授权方是否继续参与产品开发,以及申请人是否聘用授权方相关人员。


•关键临床试验设计要素:包括试验是否为随机、对照、双盲,主要及次要终点,计划及实际入组人数,纳入及排除标准,试验申办方,以及试验是否符合适用的监管及临床实践要求。


•临床结果摘要与安全性披露:以简明、可核验的方式概述关键有效性及安全性结果,并对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及治疗相关不良事件作定性及定量描述。


•试验状态及异常情况说明:说明试验当前进展、后续计划,以及任何延迟、暂停或提前终止的原因,并分析其对注册时间表及商业化安排的潜在影响。


着笔提示:


1) 避免仅披露“进展顺利”或“结果理想”等笼统表述,而缺乏具体试验设计和关键数据支撑

✘避免写:「公司核心产品临床进展顺利,结果理想,安全性良好。」

✔应改为:「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核心产品】的关键注册性临床试验已完成患者入组。该试验为一项随机、对照、多中心临床试验,主要终点为【具体终点】。根据阶段性结果摘要,【核心产品】在【主要终点】上达到预设目标,且未观察到与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治疗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为【X】%。」


2) 避免只披露临床有效性,而忽略安全性、不良事件及试验异常情况

✘避免写:「临床结果显示本产品具有良好疗效。」

✔应改为:「除有效性结果外,本公司亦披露了【核心产品】临床试验中的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及治疗相关不良事件情况。其中,最常见的不良事件包括【具体类型】,发生率分别为【X】%及【Y】%;如无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本公司已作出明确否定性陈述。」


3) 避免对试验延期、暂停或终止轻描淡写,未说明对注册路径的实际影响

✘避免写:「由于外部原因,临床试验进度有所延后,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应改为:「【核心产品】的【某项试验】曾因【具体原因】出现延期/暂停。该事项导致患者入组时间较原计划延后约【X】个月,并可能相应影响后续注册申报时间表;本公司已采取【具体补救措施】,惟最终进度仍取决于试验执行及监管审评情况。」


4) 避免仅描述团队“经验丰富”,而未说明与核心产品开发的相关性

✘避免写:「本公司研发团队经验丰富,具备较强创新能力。」

✔应改为:「本公司核心研发团队由【人数】名关键人员组成,主要覆盖【药学/临床/注册/医学事务等】职能。其中,【姓名/职务】拥有【X】年【相关领域】经验,曾参与【相关产品或项目】开发,与【核心产品】所处治疗领域及开发阶段具有直接相关性。」


(三)知识产权与技术平台


在知识产权与技术平台披露方面,18A招股书的重点不在于笼统强调公司“技术领先”或“平台先进”,而在于说明核心产品及主要在研产品所依赖的知识产权基础是否清晰、稳定且可持续,相关技术平台是否真正支撑后续研发和产品转化。由于18A章申请人通常以核心产品的研发能力、技术壁垒及长期商业化潜力作为上市论证的重要基础,联交所因此会特别关注:申请人是否拥有与核心产品相关的关键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权利归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重大侵权风险或权属争议,以及该等知识产权能否在主要市场为核心产品提供足够保护。


在具体披露上,申请人通常应围绕核心产品及主要产品,说明其已注册及正在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对应的司法管辖区、专利类型、到期时间、所覆盖的技术或产品环节,以及相关发明人和权利人身份。对于技术平台,则宜适度介绍其在发现、筛选、设计、开发或生产在研产品中的具体作用,并说明公司就该平台已拥有或可合法使用的主要知识产权。此部分的写作重点,在于证明公司具备持续研发、技术转化及产品延展的基础,而非对平台能力作抽象化、概念化渲染。


如公司已进行自由营运分析(FTO),通常亦应说明其覆盖的产品、技术范围、所涉主要司法管辖区、分析结论、即将到期的重要第三方专利、潜在侵权风险以及该等风险对业务的可能影响;并可结合董事的正面确认,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重大风险。需要注意的是,FTO分析通常只能基于现时可得资料及已公开专利作出判断,因此相关表述应避免绝对化。对于通过引进授权、合作开发或收购方式取得产品权益的申请人,还应重点披露相关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归属、改进成果所有权、临床数据使用权、再授权权利、地域及适应症范围限制,以及协议终止后的权利安排,以避免核心资产的法律边界不清,进而影响核心产品的持续开发和商业化。


实务中,招股书通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知识产权与技术平台披露:


•核心产品相关专利及专利申请情况:披露与核心产品直接相关的已授权专利及在审专利申请,并按司法管辖区、专利类型、到期日、对应产品或技术环节等进行清晰列示,以说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及持续期限。


•发明人、权利人及权属链条:说明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及其与公司的关系,并确认权属是否完整转移至申请人或其附属公司名下;如涉及共同所有、职务发明、历史转让或第三方共有安排,亦应如实说明。


•技术平台及其知识产权基础:介绍公司用于发现和开发核心产品及其他在研产品的技术平台,并说明该平台相关的主要专利、专有技术、数据库、工艺诀窍或软件算法等知识产权情况,以及该平台如何支持管线持续扩展。


•自由营运分析(FTO)及潜在侵权风险:如已进行FTO分析,应披露分析覆盖范围、主要结论、相关司法管辖区、可能受限制的专利领域、即将到期的重要第三方专利及潜在风险缓释措施,以说明核心产品在主要市场推进过程中是否面临重大知识产权障碍。


•引进授权或合作开发项下的知识产权安排:如核心产品或主要产品并非完全自主开发,应说明授权或合作协议中关于现有知识产权、改进成果、临床数据、注册资料、商业化成果及协议终止后权利归属的主要安排,以证明公司对核心资产享有足够、稳定且可执行的权利基础。


着笔提示:


1) 披露专利数量、范围及分布时,应尽量量化并与核心产品直接挂钩: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于中国就【核心产品】相关技术拥有【X】项已授权专利及【Y】项在审专利申请,并于美国及欧盟分别拥有【Z】项专利或专利申请。该等专利主要覆盖【成分/制剂/用途/器械结构/制造工艺】等关键技术环节,并为【核心产品】在相关市场的开发及商业化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2) 避免仅笼统宣称“专利组合完善”或“技术壁垒深厚”,而未说明具体保护内容:

✘避免写:「本集团已建立完善的全球专利布局,并形成深厚技术壁垒。」

✔应改为:「本集团围绕【核心产品】及其相关技术,在【中国/美国/欧盟等】主要司法管辖区申请及取得多项专利,该等专利主要覆盖【具体技术内容】。有关专利的到期时间、对应产品及司法管辖区已于本节列表披露。」


3) 引述FTO分析结论时,应避免使用过度绝对的表述:

✘避免写:「本集团不存在任何侵权风险。」

✔应改为:「根据外部专利顾问出具的FTO分析报告,【核心产品】及其相关核心技术于【某主要司法管辖区】内不存在明显侵犯第三方已公开专利或专利申请的重大风险。尽管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出现专利争议的可能性,但根据目前可得资料及相关分析结果,本集团并无已知重大侵权风险。」


4) 如存在权属限制、共同开发或授权取得情形,应如实披露法律边界:

✘避免写:「本集团已全面拥有核心产品相关知识产权。」

✔应改为:「【核心产品】相关部分知识产权及数据权利系根据与【授权方/合作方】签署的协议取得。根据该等协议,本集团于【地域/适应症/商业化阶段】范围内享有开发及商业化权利,而改进成果所有权、再授权安排及协议终止后的权利归属,则受相关协议条款约束。」


(四)商业化(commercialization)


在商业化披露方面,18A招股书的重点,不在于对市场前景作原则性描述,而在于结合核心产品的开发阶段,说明其市场进入路径是否清晰、销售转化是否已获得初步验证、渠道安排及定价机制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由于18A申请人的核心产品往往处于刚获批、临近商业化或仍在研发阶段,商业化结果通常具有较高不确定性,因此联交所通常会特别关注其真实销售表现、试用转化情况、分销商合作安排、定价与回款模式、医院准入及商业化推进难点。相应地,申请人在撰写该部分时,不应仅作有利叙述或以营销语言替代事实,而应如实交代商业化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困难,并说明管理层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于已获批或已进入商业化阶段的核心产品,申请人应重点披露其实际销售及市场验证情况,包括销售模式、终端客户类型、渠道覆盖、定价逻辑、回款周期及订单转化情况,以证明其商业模式并非停留于理论层面。对于仍处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收入的核心产品,则应着重说明其预期商业化路径,例如目标市场、准入策略、销售团队及渠道布局、定价基础、支付或报销环境、医生教育安排以及可能影响商业化推进的主要障碍。无论产品处于何种阶段,披露的重点均应在于说明商业化路径与产品开发阶段是否匹配,而非作出脱离现实基础的乐观预测。


实务中,招股书通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商业化可行性的论证:


•销售、试用及转化情况的量化披露:如核心产品已开始商业化或市场导入,应披露已售设备台数、已安装台数、试用设备台数、试用医院数量、已开展的临床使用案例数、签署但尚未交付的订单数,以及试用转销售的转化情况。对于重点医院客户或大型经销商合作项目,还可适当概述相关合作安排的关键条款,以反映产品从试用、验证到采购的实际推进情况。


•收入模式、定价及回款机制:说明公司通过何种方式实现收入,例如销售整机、配套耗材、维保服务或技术服务,并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价格区间、付款条件、信用期、验收条件及回款安排。若存在分期付款、预付款、返利、退货或价格调整机制,亦应如实交代,以便投资者判断收入质量及现金回收风险。


•分销商合作安排及协议关键条款:如公司依赖经销或分销渠道推进商业化,应说明各主要分销商负责区域、目标客户类型、合作期限、是否独家、目标采购量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样机安排、保证金条款、退货权、库存管理机制、渠道冲突处理方式及防止“压货”的措施。该等披露不仅用于支持商业模式的可行性,亦有助于说明公司现有渠道的稳定性及对单一分销商的依赖程度。


•市场进入障碍及应对措施:如核心产品的商业化受制于医院采购周期较长、医生教育成本较高、医保或报销政策尚未明确、集采压力、同类竞争产品较多或终端接受度有限等因素,申请人应据实说明相关困难,并披露管理层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例如优化分销网络、调整销售节奏、加强临床教育、扩充市场准入团队或重构定价策略。


•与产品阶段相匹配的商业化安排:对于尚未商业化的核心产品,申请人应重点披露其预期市场进入策略,而不宜过度强调尚未验证的销售前景;对于已商业化产品,则应更多以实际装机、使用、复购及回款数据支撑其商业化论证。


着笔提示:


1) 避免营销语言,并需要按事实交代公司销售困难的情况与管理对策:

✘避免写:「本集团已成功渗透顶级三甲医院并建立行业金标准。」

✔应该写:「鉴于目前实际销售数量仍然有限,且医院采购及装机周期较长,本集团已重新检视分销安排,并相应调整商业化节奏,重点推进已完成临床验证且具较高采购意向的目标医院。」


2) 商业化披露应与产品所处阶段相匹配,避免对尚未验证的销售前景作过度推断:

✘避免写:「本集团预期核心产品上市后将迅速实现全国范围商业化,并取得大规模销售收入。」

✔应改为:「鉴于【核心产品】目前仍处于【注册申请/关键临床/商业化准备】阶段,其未来销售表现将取决于监管审批进度、医院准入、医生采纳程度及支付环境等因素。本集团拟于产品获批后优先覆盖【重点区域/目标医院类型】,并逐步建立分销及学术推广网络。」


3) 量化销售与试用情况:

✔「本集团主要通过向医院或经销商销售XX产品整机,并配套提供一次性穿刺针等耗材及年度维护服务获取收入。XX产品整机售价约人民币X百万元一台,耗材按每例手术收取约人民币Y千元。」


4) 需要披露分销协议关键条款,并如实披露有可能对公司不利的部分(如有):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集团与XX家经销商签署分销协议,其中YY家主要负责ZZ地区公立医院客户。该等协议一般载有年度目标采购量安排,但除与【某某公司】签署的个别协议外,有关目标采购量通常仅属商业预期,并无法律强制约束力。部分协议亦载有样机投放、保证金、退货及协议终止条款,可能对本集团的库存管理及渠道稳定性产生影响。」


二、结论


总体而言,《上市规则》第18A章下的生物科技公司招股书业务章节,其核心在于围绕核心产品构建一套经得起监管与市场双重检验的“可验证商业化论证体系”。与传统行业侧重收入与利润的披露逻辑不同,18A申请人需要以核心产品为主线,将研发阶段、临床数据、监管路径、知识产权基础及商业化安排有机串联,通过阶段性里程碑与量化信息,清晰呈现公司价值形成与实现路径。


在具体撰写过程中,应避免停留于技术原理或研发愿景的表述,而需围绕核心产品,系统拆解其开发进度、关键临床数据、监管审批路径及研发投入节奏,并进一步延伸至知识产权权属的清晰性与技术平台的持续支撑能力。归根结底,18A招股书业务章节的撰写,本质上是一个“去概念化、强证据化”的过程:以浅白语言承载专业内容,以量化数据替代原则性判断,以监管逻辑重塑科研叙事。通过构建“研发—监管—商业化”的信息披露闭环,力图消除信息不对称、助力监管高效审核,并为投资者勾勒出清晰可信的公司长期价值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1]《香港交易所生物科技生态圈》,详见https://www.hkex.com.hk/join-our-market/biotech?sc_lang=zh-hk

[2]同上。

[3]《指南》第2.3章第5条。

[4]根据《上市规则》第18A.03条,根据18A章申请人必須:(1) 证明其合资格及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2)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 15 亿港元;(3)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及(4) 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 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

[5]根据《指南》第2.3章第3条,生物科技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证明其合资格及适合根据《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i) 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ii) 主要专注于研发以开发核心产品,并于上市前十二个月内持续进行有关研发;(iii) 上市集资主要用于研发核心产品,以将其推出市场;(iv) 拥有与其核心产品有关的专利,包括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及(v) 在建议上市日期的至少六个月前已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为公司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且其至进行首次公开招股时仍未撤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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