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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屡见不鲜,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在相关案件的司法处理中,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罪数形态逐渐成为理论与实践的焦点问题。
财务造假案件中,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最为典型且常见的两个罪名。前者规制的是发行阶段的虚假披露,后者规制的是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虚假披露。由于两罪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同一财务链条上容易产生关联,因此成为罪数认定的核心难题。
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结合虚拟货币犯罪特征,对新司法解释的关键修订进行深度解读。
自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增设了“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以来,司法实务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适用特别程序一直存在争议,焦点在于应否受罪名及案件重大的条件限制。
两用物项由于兼具民用和军用价值的特性,市场需求广泛。为强化管理,我国于202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包含两用物项在内的出口管制清单管理制度,达成了出口物项的体系化管理,改变了以往相对零散的监管体系。
随着枪支鉴定标准的调整及司法解释的细化,在涉枪类刑事案件中存在枪支认定标准与公众认知的冲突,如何准确认定枪支以及如何有效审查枪支司法鉴定意见成为刑事司法实务领域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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