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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第191条规定: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董高可直接向他人承担责任。换言之,他人在起诉公司时,可一并将董高列为被告,将躲在公司背后的董高推向“台前”,让其直接参与诉讼程序。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司法解释,首次系统性地规定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规则,彻底终结了长期以来“涉股腐败”说不清、算不明的困局。
《刑事审判参考》147辑的发布,给司法实务者提供了更多的范本。笔者研读后,认为该专辑有十大亮点。
本文从实务视角出发,围绕定罪量刑标准的体系化重塑、单位与个人犯罪的实质界分、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的精细认定、财物价值与追赃规则的完善以及从宽处罚情节的明确这五个维度,对《解释(二)》的核心要点进行系统梳理,并就实务应对提出相应建议。
本文拟以《解释(二)》《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新《公司法》为制度背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要旨和企业常见高风险场景,对民营企业资金往来的刑事风险识别逻辑与合规路径做系统梳理,以供企业治理与刑事合规参考。
本文将从法理争议、生效判例等出发,对不同条件下被执行人偿付特定债权人的刑事风险进行分级判断,并提出律师行业执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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