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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先定后招”,因工程是否为必须招标而有所不同。对此,本文以必招工程、非必招工程两个角度,来分别分析“先定后招”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地契是在中国土地私有社会制度下,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书。是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文件。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等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也称草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当时,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在现实中类似的还有房契。
《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相关政策照顾的凭证,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顾。分配住房、宅基地,城乡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照顾独生子女父母。
我国的土地制度历史复杂,从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私有,到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二元制,经历了曲折的社会发展历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时有遇到村民以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和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凭证,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征收补偿,对该类问题,必须结合历史背景和征收现状,才能依法做出客观合理的分析判断。
从私法自治原则来看,承包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从立法本意来看,承包人是否有权代替法律背后所保护的建筑工人放弃或限制该利益?从商业行为来看,银行要求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市场强势地位,但从受偿顺位的角度来看,若承包人不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会架空银行的抵押权?从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若发包人未将获得的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从权利实现的角度来看,若贷款已实际作为工
2024年度回顾——研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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