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对固定总价结算模式的影响
2025-08-25
2024年11月26日,国家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新版计价标准》”),编号为GB/T50500-2024,该国家标准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2012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旧版计价标准》”)同时废止。
2024 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发布,是工程计价模式从“政府定额主导”向“市场自主定价”转型的重要里程碑[1],对发承包双方约定“固定总价”结算模式亦有重大影响和变化,计价标准虽然不是强制要求所有建筑项目必须采用,但因其科学性成为行业青睐,也是过往专业裁判的重要参考。
固定总价是建筑工程合同中是比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本文仅讨论双方以工程量清单为固定总价计价基础的情形),实践中因结算产生纠纷的缘由主要是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前者或大于或小于后者,本文旨在汇总过往判例基础上,结合新版工程量清单变化,总结对前述类案的裁判影响。
一、固定总价的概念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现行有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2025年9月1日起生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又称“闭口合同价”或“总价包干”)是一种常见的计价方式,其核心特点是合同双方在签约时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款,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则按该总价支付费用。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的调价情形出现(如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否则总价一般不随工程量、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调整。
二、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模式的缔约目的和意义
除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在EPC模式下采用总价合同[5],跨境投资建设为了最小化当地法律变化引发的司法影响外,固定总价结算方式更加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6],此类合同所涉工程复杂性相对较小,发包工程量易于明确,设计变更的可能性较小,而且由于工期较短,所以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尤其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缔结合同的,在招标时工程需求明确、设计深度满足报价要求、技术标准规范完善、工程量清单特征及工作内容描述清晰、工程变更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投标报价可预见因素较多及计量计价风险可控的工程,比较适合采用总价合同模式。
因此,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模式有助于双方简化结算流程、便于发包方/业主管控投资总额、避免超支风险,有利于促进承包方加强成本控制、对项目利润有明晰预期。
固定总价的适用场景、缔约目的的意义,是合同严守原则的实践背景,是司法介入前的一道“护城河”和“门槛”。
三、新旧版计价标准关于固定总价规定的变化

四、固定总价出现的纠纷事由及相关判例汇总
(一)约定固定总价,为何还存在诸多纠纷?
除了当地法律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因素,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工程实际工程量与缔约时约定工程量产生偏差,或前者大于后者,或后者大于前者,由于招标/发包方在缔约中普遍处于强势地位,实际施工工程量大于合同约定工程量引发的纠纷数量、类型更为多见。
工程量偏差常见的缘由具体有如:1.合同范围界定模糊,如新建工程实际包含拆除工程,但发包方认为拆除工程不属于合同总价包含工程范围;2.发包方编制清单时工程量预算出现较大错误/偏差;3.编制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要求、现场施工指令不一致,双方对于此类设计变更没有明确约定,如工程量编制表格要求安装户外检修口(并未明确每层均安装),但施工图纸却明确隔层安装即可。等等。
(二)工程量偏差的类案判例汇总

五、《新版计价标准》对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工程量偏差产生纠纷的裁判影响
通过如上新旧版规则、标准的对比可见,新版标准通过将(总价合同中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责任转移至承包方,更加严守了双方对于固定总价结算模式的合意,这对招投标双方、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总价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审慎的注意义务,更加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8]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9]的规定,对高效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更加夯实可行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此同时,即便出现重大偏差,严重影响公平原则的,新版规定也为司法介入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10],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GB T 50500—2024)及计算标准应用与实务》(湖北省住建厅)建办标〔2020〕38号:二、(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2条 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2.0.7条 总价合同Iump sum contract: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2.1.2条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7]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8.9.3条: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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