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从“单一标签”到“多元主体”:企业出海进程中的法律身份合规重构研究

2026-07-29


摘要:企业出海正在由以市场、产能和渠道为核心的商业扩张,转向以法律身份、资产安全和治理韧性为核心的系统性重构。2024年以来,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规则、半导体出口管制和CFIUS追溯执法,与中国阻断禁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则、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同步演进,使企业同时面对多套可能相互冲突的规则体系。事实表明,中国企业出海面临的合规监管已经从单向合规转向双向合规冲突管理。本文提出,“去标签化”并非“去中国化”,而是在合法合规、真实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基础上,降低单一国家标签对企业身份、交易、融资和供应链的定义力。文章从主体身份、资产身份、治理身份和叙事身份四个维度界定企业法律身份,结合制裁与出口管制、外商投资审查、数据跨境、税务居民、供应链原产地和融资上市六类场景,分析单一标签的法律风险聚焦效应,并提出分阶段合规重构路径、企业自测框架与律师工作方法。


关键词:企业出海;去标签化(合法合规的身份结构优化);法律身份;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合规;供应链原产地;双向合规冲突


引言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企业出海主要是一个商业命题。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进入目标市场、如何建立销售渠道、如何配置产能、如何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法律与合规工作虽然重要,但更多服务于交易落地,例如设立境外主体、审查合同文本、处理劳动用工、完成税务登记和办理外汇手续。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境外投资还首先要落入中国自身的境外投资管理框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商务部门则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并要求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1]


近年来,这一逻辑正在发生变化。企业出海所面对的外部环境,不再只是市场竞争和商业谈判,还包括日益复杂的规则体系。制裁与出口管制、外商投资审查、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流动、供应链原产地、税务透明化、反洗钱、ESG与人权尽职调查等要求,正在共同影响企业在全球体系中的存在方式。更重要的是,2024年以来的规则演进呈现明显的双向性:美国以行政令14105和财政部最终规则建立对外投资安全项目[2],将中国列入受关注国家,并对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三类技术活动设置申报或禁止要求;中国则通过阻断禁令[3]、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4]和数据跨境规则[5],对企业执行外国措施、转移数据和重构供应链设置反向约束。


在这一背景下,部分企业开始关注如何降低单一国家背景带来的外部风险。但需要首先澄清的是,相关讨论不应被简单理解为“去中国化”。对于多数中国企业而言,中国市场、供应链体系、制造能力、工程师资源和产业配套仍然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完全切断与中国市场的联系,既不现实,也可能损害企业长期发展的商业基础。真正具有法律操作价值的目标,应当是“去标签化”,即通过合法、合规、真实且具备经济实质的安排,使企业在法律主体、资产归属、治理结构、供应链体系和市场叙事上形成多元支点,避免任何单一标签成为定义企业的唯一依据。


本文所称“法律身份重构”,并非指企业通过形式安排规避监管,也不是简单变更注册地,而是指企业在全球经营过程中,围绕控制权、资产、治理和声誉所形成的综合法律存在方式。它既包括股权结构和注册地安排,也包括最终控制人认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核心资产归属、数据流向、供应链来源、融资路径以及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认知。中国《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备案受益所有人,并将受益所有人指向最终拥有、实际控制或最终受益的自然人;这一规则从国内法角度证明,监管关注的并非表面注册地,而是控制与收益的最终归属。[6]


一、企业出海进入法律身份合规重构阶段


传统出海模式通常表现为“中国总部+海外销售窗口”或“中国供应链+海外客户”。在这一模式下,海外实体往往承担销售、采购、售后或物流功能,其法律地位、资产规模和决策能力相对有限。企业的核心资产、核心人员、核心技术和重大决策仍集中于境内总部。该模式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跨境交易规则相对稳定的时期具有较高效率,但在当前环境下,其脆弱性逐渐显现。


首先,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身份可能发生分离。企业即使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控股平台,如果最终控制人、实际管理机构、核心技术来源和重大决策地点仍集中于境内,境外主体未必能够当然改变企业在相关规则下的身份认定。监管机构、银行、客户和投资人通常会透过注册地,进一步审查控制权、资金来源、技术来源、数据流向和交易目的。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规则虽然直接约束美国主体,但其对“受关注国家”“受管辖外国实体”的定义并不限于注册地,而会延伸考察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收入或支出占比、研发联系和控制关系。[7]


其次,单一标签可能在不同规则体系中被反复使用。一个企业在出口管制场景中被关注的问题,可能与外商投资审查、数据合规、税务居民认定、银行合规审查和供应链尽调中遇到的问题相互关联。例如,最终控制人背景既可能影响制裁风险判断,也可能影响敏感技术并购的审查结果;数据存储和访问安排既影响隐私合规,也可能影响监管对企业受何法域控制的判断;供应链来源既影响原产地和关税成本,也可能影响客户对人权、环保和制裁风险的评估。


再次,企业出海的风险已经从单点合规风险演变为结构性身份风险。过去,企业可以通过专项整改解决某一类问题,例如补做出口管制筛查、完善隐私政策、调整合同条款或补充申报材料。但当风险来源于企业整体身份时,单项整改往往不足以解决问题。Suirui/Jupiter案显示,CFIUS风险并不因交易完成而消失:Suirui于2020年收购Jupiter Systems未申报,2024年被要求补报,2025年7月被美国总统命令限期剥离,2026年2月司法部又提起执行诉讼。[8]


因此,企业出海的下一阶段,不只是地理扩张,而是身份管理。企业需要在保持商业效率的同时,建立与自身行业属性、市场依赖、供应链结构和创始人安排相匹配的法律身份体系。行业年度执法回顾也显示,CFIUS、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和对外投资限制正在被作为一套组合工具使用,而非彼此孤立的监管事项。[9]


二、企业法律身份的四个维度


讨论“去标签化”之前,有必要先界定什么是企业的法律身份。注册地是企业身份的重要标志,但不是全部。综合跨境监管和交易实践,企业的法律身份至少可以从四个维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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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身份:谁控制企业,决策在哪里发生


主体身份关注企业的股权结构、最终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以及重大决策的地点和机制。在跨境交易中,交易对手和监管机构通常不会仅看直接持股主体,而会向上穿透至最终受益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及敏感技术、敏感市场或敏感数据的交易,控制权背景往往比注册地更具决定意义。中国受益所有人备案规则[10]、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规则[11]和CFIUS审查[12],虽然立法目的不同,但共享同一穿透逻辑:最终控制和实际影响比形式注册更重要。


主体身份还涉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即使企业注册在境外,如果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任免和合同审批均发生在境内,企业仍可能在税务、外汇、制裁或投资审查场景中被认定与境内存在高度关联。因此,主体身份重构不能停留在持股层级设计,还需要考虑董事会职权、决策流程、会议地点、授权体系和留痕方式。


(二)资产身份:核心资产归谁所有,放在哪个法域


资产身份关注企业核心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和使用路径。对于技术驱动型企业而言,核心资产通常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源代码、算法、研发数据、域名和客户数据。对于制造型企业而言,核心资产可能包括设备、工艺、供应链合同、产能安排和物流体系。对于消费品牌企业而言,商标、渠道、用户数据和品牌叙事则具有更高价值。


资产身份的关键问题,不只是资产登记在谁名下,还包括谁有权使用、谁有权许可、谁有权转让、谁承担维护成本、谁享有收益,以及在争议或制裁情景下资产是否容易被冻结、限制转让或被强制调取。BIS 2024年12月规则将24类半导体制造设备、3类软件工具和高带宽存储器纳入更严格控制,并同步扩大实体清单[13]。Cadence案[14]则说明,设计软件、硬件和知识产权的跨境提供,可能因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而触发高额执法责任。


(三)治理身份:企业如何决策,是否依赖单一中心


治理身份关注企业内部权力如何分配和运行。董事会构成、独立董事作用、股东权利安排、表决权机制、管理层授权、合规委员会设置以及危机决策流程,都会影响外部对企业治理成熟度的判断。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调指令[15]以及欧盟外国补贴条例[16],虽然分别立足供应链责任与竞争秩序,但都要求企业能够证明其治理体系可以识别、评估、减缓和记录风险。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治理身份还涉及创始人依赖问题。许多中国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高度依赖创始人个人判断、个人资源和个人信用。在企业规模较小时,这种模式具有效率优势;但当企业进入多个法域、面对多重监管时,创始人依赖本身可能成为风险。国际投资人、银行和合作伙伴通常会关注企业是否具备制度化决策能力,是否能够在创始人缺席或受限的情况下继续运转。


(四)叙事身份:外部如何认知企业


叙事身份是企业法律身份中最容易被忽视、但实际影响日益上升的维度。市场、媒体、政府、行业协会、客户和员工如何认知企业,会影响企业在目标市场的信任成本和准入空间。对于具有中国背景的企业而言,叙事身份尤其重要。企业可能产品质量良好、合规记录完整,但仍因外部认知不足而面临额外审查。欧盟FSR执法中,CRRC、Nuctech、GoldWind(金风科技)、Temu等中国企业相关案件已经超出单纯补贴计算,进入数据安全、公共采购信任和政府调查权的叙事层面。[17]


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审查正在从补贴计算扩展至更广泛的供应链安全和数据治理议题。在公共采购领域,欧盟委员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对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CRRC)展开深度调查,关注其是否凭借外国补贴在欧盟轨道交通装备招标中获得不当竞争优势。在安检设备领域,Nuctech案不仅涉及补贴问题,更引发欧盟委员会是否有权调取位于中国境内服务器上的邮件和内部通讯的争议,直接触及数据主权与跨境调查权的边界。


在清洁能源领域,GoldWind(金风科技)等中国风电企业面临欧盟外国补贴审查和供应链原产地调查的双重压力。欧盟要求企业不仅证明其未获得扭曲性补贴,还需提供完整的供应链溯源文件,以配合欧盟对强迫劳动和环境保护的尽职调查要求。在电商平台领域,Temu及其关联企业因快速扩张而受到欧盟委员会关于消费者保护、产品安全和潜在外国补贴的多重关注。这些案例共同说明,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审查已经超越传统的贸易救济框架,进入法律身份、数据安全和公共采购信任的综合评估阶段。


叙事身份并不意味着企业应当掩盖来源,而是要求企业在不同法域中以真实、准确、可验证的方式呈现自身业务、治理和合规能力。叙事应当与法律结构一致。如果企业在法律上高度依赖境内总部,却在对外叙事中刻意淡化境内控制,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信任风险。


三、单一标签下的法律风险聚焦效应


企业被单一标签定义,并不当然意味着违法或违规。但在特定规则体系和交易场景中,单一标签可能提高企业的受审查强度、交易成本和风险暴露。以下六类场景尤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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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裁与出口管制


制裁与出口管制是企业出海中最直接体现身份风险的领域。相关规则通常不仅关注交易双方的注册地,还会关注最终受益所有人、货物或技术来源、是否含有受管制技术成分、是否使用美元结算、是否涉及受限制主体或受限制地区。BIS 2025年1月规则进一步强化先进计算半导体和晶圆代工尽调[18],要求代工厂识别芯片是否可能被转移至中国受限主体;OFAC 2026年4月涉伊朗石油制裁[19]则显示,能源、航运、保险和银行结算会共同放大制裁风险。


在这一场景下,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形式隔离”与“实质隔离”的差异。仅在第三地设立主体,并不当然降低制裁或出口管制风险。如果核心决策仍由境内主体作出,核心技术仍来源于受关注法域,或者交易仍通过美元体系完成,企业仍可能受到相关规则影响。BIS执法回顾中的TE Connectivity、GlobalFoundries等案例说明,即便物项层级不高、金额不大或企业主动披露,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集团合规仍会影响责任认定。[20]


近期执法实践进一步印证了这一趋势。2024年12月,BIS将24类半导体制造设备、3类软件工具和高带宽存储器纳入更严格控制,并同步新增140个实体清单主体,覆盖范围从先进计算延伸至成熟制程设备。2025年1月,BIS进一步强化先进计算半导体和晶圆代工尽调要求,要求代工厂识别芯片是否可能被转移至中国受限主体。这一系列规则叠加,使得半导体产业链上的中国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密度。


在能源与航运领域,OFAC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的涉伊朗石油制裁将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及相关航运公司、船舶列入制裁范围,显示出美国正在将制裁工具从传统军工领域向能源化工和航运物流延伸。该案例提示,即使企业主营业务与军事无关,只要交易链条触及制裁敏感国别或主体,仍可能触发次级制裁风险。


此外,美国司法部于2025年至2026年间加强了对违反出口管制行为的刑事追责。Cadence Design Systems案即为一例:该公司因向特定中国实体提供设计软件、硬件和知识产权,被BIS处以9500万美元民事罚款,并与司法部另行达成4500万美元没收安排。该案表明,软件、知识产权和技术的跨境提供,即便不涉及有形货物,也可能因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而触发高额执法责任。


(二)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审查


跨境并购和投资设立中,企业身份会直接影响审查路径。对于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敏感数据、能源资源或国防相关供应链的交易,目标国监管机关通常会关注收购方的控制权背景、政府关联、资金来源和长期战略意图。


企业需要认识到,投资审查并非单纯的准入程序,而是对企业法律身份的一次集中检验。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最终控制人是否透明、董事会和管理层如何组成、是否存在特殊表决权安排、收购资金来源于何处,都会影响监管判断。Suirui/Jupiter案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把未申报交易的后果从行政补报、民事罚款推进到总统剥离令和司法执行,说明投资身份风险具有明显追溯性。[21]


(三)数据合规与跨境调取


数据已经成为企业法律身份的重要组成。数据在哪里存储、谁可以访问、是否跨境传输、受哪一法域监管调取,直接影响企业在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层面的风险。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22]确立个人信息出境路径,网信办2024年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3]和后续指南则在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和自贸区负面清单之间形成分层机制。


对于出海企业而言,数据合规不只是满足目标市场的隐私法规,还包括回答一个更基础的问题:企业的核心数据是否集中于单一法域,是否可能因单一法域的监管调取、诉讼证据开示或行政调查而影响全球业务。Nuctech案中关于欧盟委员会能否调取位于中国境内服务器邮件和内部通讯的争议,正说明数据位置、访问权限和跨境调查权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在该案最终裁判明朗前,文章宜将其作为调查权冲突背景,而非最终结论引用。[24]


(四)税务居民与实质管理


税务身份是企业法律身份中最容易被低估的维度之一。企业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创始人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和跨境资金安排,会共同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申报义务和税收协定适用。


在税务透明化和信息交换日益加强的背景下,企业不能仅以低税率或注册便利作为架构设计的主要依据。缺乏经济实质的安排,可能引发反避税调查、转让定价调整和双重征税风险。企业在进行架构设计时,应当同时考虑法律形式、人员配置、决策地点、功能风险配置和申报义务,确保税务安排与商业实质一致。


(五)供应链原产地与ESG尽调


供应链是企业身份中最具物质性的部分。产品在哪里生产、关键零部件来自哪里、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直接影响关税成本、市场准入和客户合规要求。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将外国措施或外国组织、个人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的实质损害或威胁纳入调查和措施框架,说明供应链身份已经从商业成本问题上升为安全与合规问题。[25]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简单转口、简单包装或轻微加工通常不足以改变原产地。企业如果希望通过第三地加工改变产品来源,应当评估当地生产环节是否足以构成实质性改变,并保留完整的生产记录、成本数据、物料清单、工艺流程和供应商文件。欧盟强迫劳动产品禁令进一步要求企业证明供应链任一阶段不存在强迫劳动,该禁令覆盖所有产品、所有来源地,并将于2027年12月14日起适用。[26]


(六)融资、上市与银行合规


企业的融资路径和上市地点,也是其法律身份的重要体现。美元融资、美国上市和美元结算具有高效率和高流动性,但也会提高企业对单一金融体系的依赖。在极端情景下,银行账户受限、结算中断、融资渠道收缩,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直接影响。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规则虽不直接禁止中国企业融资,但会改变美国投资人对中国受关注技术企业的尽调、申报和回避逻辑。[27]


因此,企业需要评估自身融资结构是否过度依赖单一货币、单一市场或单一金融机构。对于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多币种融资、区域资金池、非美市场上市或双重上市等路径。但相关安排应当与企业的收入结构、资产分布和治理能力相匹配,不能为分散而分散。


四、从单向合规到双向合规冲突管理


原有出海合规讨论多以目标国规则为中心:企业重点评估是否违反美国制裁、欧盟补贴规则或当地数据法。但2024—2026年的规则变化表明,中国企业还必须处理另一方向的合规义务:执行外国措施是否可能违反中国阻断、反制裁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则。商务部2026年第21号阻断禁令明确要求[28]相关主体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特定外国制裁措施;这意味着同一份拒付、同一次筛查、同一条合同终止条款,可能同时触发美国制裁逻辑[29]与中国阻断逻辑。


这一双向合规冲突在实践中已产生多个标志性案例。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即为典型:该案涉及一家中国海洋工程企业因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以涉俄为由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名单),境外交易对手以执行美国经济制裁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万余美元合同尾款。中国企业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境外主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通过诉前财产保全、诉讼审理与调解机制,最终帮助企业追回款项。该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救济,更在于确立了中国法院可以通过侵权之诉为受外国制裁影响的企业提供司法救济的通道。


在规则层面,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反外国长臂管辖法律工具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于2021年公布施行,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反制措施。2025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3号),进一步细化了反制决定的程序、反制措施的适用、反制清单的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2026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将适用范围从制裁扩展至更广泛的不当域外管辖行为。该条例明确,外国法律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经贸及相关活动,中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条例同时建立了报告制度,要求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遇到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2026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对特定外国制裁措施发布阻断禁令,明确相关主体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该外国制裁措施。这是阻断办法实施以来的首例阻断禁令,标志着中国从立法层面进入执法层面,企业面临的不再仅是抽象的规则冲突,而是具体的合规指令对冲。


这种冲突在合同、银行和争议解决三个环节最为集中。合同层面,企业需要重新审查制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规终止权和争议解决条款,避免简单照搬"遵守所有适用制裁法"的宽泛表述。银行层面,金融机构除筛查SDN、实体清单等外国清单外,还需要评估中国阻断禁令对付款、拒付和合同履行的影响[30]。争议解决层面,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31]说明,中国法院已经可以通过财产保全、侵权之诉和调解机制,为企业因外国制裁遭受的合同损失提供救济路径。


因此,本文建议将"去标签化"进一步限定为一种双向合规能力:企业既不能无视外国规则,也不能把外国规则当然视为唯一合规标准。专业工作的重点,是在冲突规则之间识别适用法、合同义务、报告义务、豁免申请和争议解决路径,并为企业保留可证明、可执行、可辩护的决策记录。《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32]与阻断禁令[33]共同构成这一方向的国内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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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身份合规优化的基本原则


“去标签化”容易被误解为隐藏来源、规避监管或制造复杂结构。对此必须保持清晰认知和规范实践,真正可持续的去标签化,应当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上。


(一)合法性原则


所有架构安排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域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制裁、逃避税收、隐瞒受益所有人或虚假陈述。中国境外投资备案核准[34]、受益所有人备案[35]以及数据跨境规则[36],是企业重构海外架构前必须完成的基础合规动作。


(二)商业实质原则


控股平台、海外子公司、研发中心和区域总部应当具备与其功能相匹配的人员、资产、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实质的空壳安排,不仅难以实现风险隔离,还可能增加税务和合规风险。


(三)比例原则


企业并非越复杂越安全。多层架构、多法域布局和多重身份安排会带来持续维护成本。企业应当根据规模、行业敏感度、国际业务占比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复杂度。


(四)一致性原则


法律结构、财务数据、合同文本、对外叙事和实际运营应当相互一致。如果企业在法律上是一套结构,在商业上是一套运行方式,在对外宣传中又是另一套叙事,反而可能引发监管和交易对手质疑。


(五)透明与可验证原则


对于银行、投资人和监管机构而言,可信的企业不是没有问题,而是能够清楚说明问题、提供文件证明并展示整改能力的企业。去标签化的目标不是让企业变得模糊,而是让企业变得清晰、稳定和可验证。


六、法律身份合规优化的分阶段路径


企业法律身份重构不可能一蹴而就。较为稳妥的方式,是按照短期、中期和长期分阶段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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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律身份重构分阶段路径


(一)短期:风险诊断与基础合规隔离


短期目标在于降低即时风险,建立基础防火墙。企业首先应当开展法律身份风险诊断,系统梳理股权结构、最终控制人、核心资产归属、数据流向、供应链来源、融资路径和对外叙事,识别哪些环节最容易受到单一标签影响。诊断工作应同步覆盖中国境外投资备案[37]、受益所有人备案[38]、数据出境路径[39]和出口管制筛查,避免只按目标国规则单向设计。


其次,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前置到交易之前。凡涉及敏感技术、敏感市场、跨境数据、美元结算或政府客户的交易,应当先完成制裁、出口管制和投资审查筛查,再进入实质性商业谈判。对于已经设立的海外主体,应当逐步建立财务、合同、数据和业务流程的独立性,避免与境内主体混同。


再次,企业应当重视个人身份与企业身份的关联。创始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国籍身份、家庭资产安排和个人债务情况,可能在特定场景下影响企业定性。相关规划应当在合法申报和反洗钱合规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将身份规划误解为身份隐藏。


(二)中期:过渡与重构


中期目标在于实现身份、资产、运营和融资的适度解耦。企业可以评估是否引入非中国背景的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优化董事会构成,建立更符合国际投资人预期的治理机制。同时,应当审慎处理控制权问题,通过表决权安排、董事提名权、保护性条款和退出机制,在开放股权与保持控制权之间取得平衡。


在资产层面,企业应当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品牌、数据和研发中心的归属。核心知识产权是否集中于境内主体,海外研发中心是否具备独立研发和成果归属能力,技术许可和转让是否符合出口管制要求,都是需要前置评估的问题。BIS半导体规则[40]以及Cadence案[41]提示,技术资产的身份重构不能只看权属登记,还要看研发人员、资金来源、最终用户和许可路径。


在供应链层面,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和目标市场要求,评估"中国+N"布局。相关安排不应停留在简单转口,而应关注实质性改变、产能真实性、供应商合规和溯源能力。欧盟强迫劳动产品禁令[42]以及CSDDD[43]意味着,供应链重构必须同步生成可审计的尽调、纠正和记录文件。


(三)长期:重构与韧性


长期目标在于形成能够应对极端情景的跨国组织能力。企业不再依赖单一法域、单一创始人、单一融资体系或单一供应链,而是具备多中心运行能力。


在结构上,企业可能形成上市主体、区域控股平台和本地运营实体相结合的多层架构。但这一结构必须以经济实质和治理能力为支撑。在治理上,企业应当建立制度化决策流程、全球合规委员会、危机响应机制和高管继任计划。在家庭与个人层面,创始人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完成身份、资产和代际传承安排,实现个人资产与企业债务的有效隔离。在叙事上,企业应当通过长期本地化投入,建立与目标市场社会的信任关系,而非依赖短期公关。


七、企业全球化法律身份自测框架


并非所有企业都需要进行深度法律身份重构。企业可以通过五个问题判断自身需求和紧迫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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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本质


技术驱动型企业、数据密集型企业和涉及敏感行业的企业,通常比传统贸易型企业更容易受到身份问题影响。


(二)市场依赖


如果企业未来收入高度依赖美国、欧盟或其他强监管市场,其法律身份管理要求通常更高。欧盟FSR执法集中于公共采购、清洁能源、安检设备和电商平台等领域,说明行业属性会直接影响审查强度。[44]


(三)供应链能否迁移


供应链可迁移性越低,企业越需要通过合同、库存、双源采购和客户沟通降低风险,而非简单转移产能。


(四)实控人个人约束


实控人是否能够调整税务居民身份,家庭成员的生活、教育和资产安排如何,都会影响企业身份重构路径。


(五)结构调整窗口期


法律身份重构需要周期。如果企业已经面临融资、并购、上市或监管调查,可选方案会明显收窄。Suirui/Jupiter案说明,历史未申报交易可能在多年后被重新追问,时间并不会当然消除身份风险。[45]


八、律师在企业法律身份合规重构中的角色


企业法律身份重构需要从跨境投资、税务、制裁与出口管制、数据、知识产权、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和家族财富等专业协同推进,律师的价值应当聚焦于帮助企业建立一套可执行的判断框架。


(一)诊断


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开展法律身份风险审计,识别企业在主体、资产、治理和叙事四个维度上的薄弱环节。以德恒律师的实践为例,在中国黄金集团收购俄罗斯某金矿控制权项目[46]中,面对俄罗斯《战略投资法》禁止外国国企取得战略资产控制权的明文规定,律师团队并未止于条文合规审查,而是通过分析立法目的与双边政策空间,最终以政府间协议路径促成交易。这一案例说明,诊断阶段的风险审计需要超越表面合规,对法律限制的政策弹性进行实质性研判。


(二)设计


律师可以参与控股架构、董事会机制、知识产权归属、数据流向、融资路径和合同保护条款设计。德恒律师在山金国际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Osino Resources Corp.[47]的交易中,协调加拿大、纳米比亚、毛里求斯三地律师团队,同步满足证券监管、反垄断审查及多法域投资审批要求,该交易成为过去五年中国企业在纳米比亚最大规模的投资项目。在数据合规层面,德恒律师针对数据出境监管新动态进行过系统分析,为企业设计跨境数据流动路径。在知识产权领域,德恒律师针对东盟跨境电商推出过覆盖平台规则合规、知识产权布局及侵权应对、用户数据出入境合规的全托式法律服务产品。此外,其代理的横跨中、美、欧的全球专利纠纷案件,亦在诉讼层面协助企业明确了跨国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边界。


(三)落地


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完成交易文件、合规制度、供应链尽调、跨境资金安排和申报程序。德恒律师曾为中国某集团公司日本分公司应对东京海关调查部对过去五年进出口交易的现场调查[48]提供支持,整合财务、税务、海关领域的当地专业力量,通过调查前风险评估、现场法律支持及事后补充材料审查,最终未产生补税、罚款或处罚。在制裁与出口管制领域,德恒律师系统梳理美国对先进半导体出口管制政策变化及涉俄制裁动向,为中国企业出口管制合规制度的落地提供依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德恒即代表中国企业应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多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其在贸易救济领域的长期实践,为出口环节的法律身份落地提供了程序性经验。


(四)预案


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建立极端情景响应机制,包括制裁应对、资产冻结、高管风险、银行合规问询和跨境争议解决。在某涉外数亿元股权收购纠纷中[49],面对对方刑事报案与仲裁撤销交易的双重压力,德恒团队联动刑事、涉外、财务合规等多领域律师,从合同效力与履行事实角度抗辩,最终仲裁败诉方为对方。在一起涉及中国内地、香港及美国三地的家族跨境财产争议中,德恒北京与硅谷办公室分别依据中国法与加州法出具专家意见,促使香港法院调整冻结资产范围。德恒迪拜办公室协助中国企业在沙特获得中沙之间最大数额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并采取“以执促谈”策略实现高比例资金回收。在涉及俄罗斯企业的香港国际仲裁案件中,德恒律师亦就当事人被经济制裁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进行过专门分析。这些案例表明,预案阶段的能力建设需要多法域、多专业协同,且事先的制度设计直接影响极端场景下的救济效率。


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坚持合规底线。法律身份重构的目标,不是帮助企业逃避监管,而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提高企业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双向合规冲突场景中,律师还应当帮助企业区分外国法义务、中国法义务、合同义务和银行风控要求,避免把商业偏好误写为法律必然,企业须基于真实业务实质建立合规制度,而非以隐匿为目的进行架构设计。任何缺乏商业实质、以隐瞒为目的的安排,都不应被纳入专业建议范围。


结语


企业出海的第一阶段,解决的是“如何卖出去”的问题;第二阶段,解决的是“如何在海外活下来”的问题;正在到来的第三阶段,需要解决“企业以什么身份存在于全球体系”的问题。


在这一阶段,企业的竞争力不再只取决于产品、成本和渠道,也取决于法律身份是否清晰、治理结构是否稳健、资产安排是否安全、供应链是否透明、融资路径是否多元。去标签化不是否认企业的来源,也不是制造身份幻觉,而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让企业具备更加完整、自主和安全的全球存在方式。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真正成熟的全球化,不是离开中国,而是不被单一标签定义;不是变得模糊,而是变得清晰;不是追求形式上的复杂,而是建立实质上的韧性。更进一步说,未来的出海合规能力,也不再只是理解外国规则,而是能够在中国法与外国法、商业目标与监管要求、身份重构与经济实质之间,建立可持续的平衡。


作为中国律所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先行先试者,德恒的本地化服务、全球化覆盖网络——包括设立在国内49个城市及纽约、巴黎、迪拜、布鲁塞尔、海牙、硅谷、阿拉木图、阿斯塔纳、万象、首尔、东京、新加坡、利雅得、雅加达、吉隆坡、河内和墨尔本等17个城市的分支机构,在法国、荷兰、德国、俄罗斯、印度、巴西、智利、南非、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加拿大和土耳其等拥有160多个境外合作机构——为中国企业出海的多阶段、多法域服务提供了组织基础。


德恒南京办公室涉外与合规团队在近期服务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中国企业收购美资股份、中国企业建设跨法域贸易管制合规体系等项目中,得到了德恒全球专业力量和资源的有力支持,以体系化资源和能力,协助中国企业在规则框架内全面提升风险可预期性和合规可管理性。


参考文献:

[1]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参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80579.htm

[2]参见Executive Order 14105,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Final Rule: 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2024年10月发布,2025年1月2日生效)。参见: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DCPD-202300685/html/DCPD-202300685.htm

[3]参见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商务部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对相关外国制裁措施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阻断禁令。参见: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0ff88c45f1974962a539775085014888.html

[4]参见《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和相应措施的规定。参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4/content_7064838.htm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3月22日公布施行)及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参见:http://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6]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受益所有人备案和“最终拥有、实际控制、最终受益”的规定。参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5/content_6949349.htm

[7]参见Executive Order 14105,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Final Rule: 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2024年10月发布,2025年1月2日生效)。参见: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DCPD-202300685/html/DCPD-202300685.htm

[8]参见Executive Order of July 8, 2025 regarding Jupiter Systems, LLC and Suirui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U.S. Department of Justice于2026年2月就执行该剥离令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开信息。该案被广泛报道为CFIUS历史上首例司法执行诉讼。参见: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

[9]参见Mondaq, 2025 In Review: International Trade Enforcement(2025年12月29日),该文将CFIUS、出口管制、制裁和对外投资限制并列为2025年跨境执法重点。参见:https://www.mondaq.com/international-trade/1450326/

[10]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受益所有人备案和“最终拥有、实际控制、最终受益”的规定。参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5/content_6949349.htm

[11]参见Executive Order 14105,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Final Rule: 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2024年10月发布,2025年1月2日生效)。参见: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DCPD-202300685/html/DCPD-202300685.htm

[12]参见Executive Order of July 8, 2025 regarding Jupiter Systems, LLC and Suirui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U.S. Department of Justice于2026年2月就执行该剥离令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开信息。该案被广泛报道为CFIUS历史上首例司法执行诉讼。参见: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

[13]参见U.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Commerce Strengthens Restrictions on Advanced Computing Semiconductor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and High-Bandwidth Memory(2024年12月2日);BIS同日新增140个实体清单主体。参见: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

[14]参见U.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及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关于Cadence Design Systems出口执法案的公开信息:Cadence同意向BIS支付9500万美元民事罚款,并与司法部另行达成4500万美元没收安排。参见: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enforcement-docs/

[15]参见Directive (EU) 2024/1760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2024年7月25日生效);并参见欧盟2026年Omnibus简化一揽子立法对适用范围、转化期限和适用时间的调整。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4L1760

[16]参见Regulation (EU) 2022/2560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并参见欧盟委员会就CRRC、Nuctech、GoldWind(金风科技)、Temu等中国企业相关调查、检查或审查的公开信息。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2R2560

[17]参见Regulation (EU) 2022/2560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并参见欧盟委员会就CRRC、Nuctech、GoldWind(金风科技)、Temu等中国企业相关调查、检查或审查的公开信息。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2R2560

[18]参见U.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Commerce Department Strengthens Restrictions on Advanced Computing Semiconductors and Enhances Foundry Due Diligence(2025年1月)。参见: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

[19]参见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关于2026年4月涉伊朗石油交易制裁的公开信息;该轮措施涉及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及相关航运公司、船舶。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recent-actions/

[20]参见U.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2024 Enforcement Year in Review;其中载明TE Connectivity自愿披露案、GlobalFoundries向实体清单中国企业供应晶圆案等执法安排。参见: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enforcement-docs/

[21]参见Executive Order of July 8, 2025 regarding Jupiter Systems, LLC and Suirui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U.S. Department of Justice于2026年2月就执行该剥离令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开信息。该案被广泛报道为CFIUS历史上首例司法执行诉讼。参见: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

[2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3月22日公布施行)及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参见: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a34c8f395a824d5abf5ef46c8b0b7547.shtml

[23]参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三版)》及2025年发布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实施情况公开信息。参见:http://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24]参见Centre 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及欧盟竞争政策公开资料关于Nuctech案、跨境调取邮件和内部通讯争议的分析;该案正式裁判结果发布前,宜作为调查权冲突背景而非最终法律结论引用。参见:https://www.ceps.eu/

[25]参见《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和相应措施的规定。参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4/content_7064838.htm

[26]参见Regulation (EU) 2024/301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2024年12月13日生效,2027年12月14日起适用)。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4R3015

[27]参见Executive Order 14105,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Final Rule: 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2024年10月发布,2025年1月2日生效)。参见: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DCPD-202300685/html/DCPD-202300685.htm

[28]参见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商务部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对相关外国制裁措施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阻断禁令。参见: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0ff88c45f1974962a539775085014888.html

[29]参见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关于2026年4月涉伊朗石油交易制裁的公开信息;该轮措施涉及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及相关航运公司、船舶。参见:https://ofac.treasury.gov/recent-actions/

[30]参见相关制裁与阻断合规评论关于银行筛查逻辑的讨论:金融机构除筛查SDN、实体清单等外国清单外,还需评估中国阻断禁令对付款、拒付和合同履行的影响。参见: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0ff88c45f1974962a539775085014888.html

[31]参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该案涉及中国海洋工程企业因被列入外国制裁清单而被中止支付1186万美元合同尾款,后经诉前保全、诉讼与调解追回款项。案件情况见最高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及法治日报公开报道。参见:https://njhsfy.gov.cn/zh/sfal/detail/id/10073.html

[3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参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4/content_7065398.htm

[33]参见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商务部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对相关外国制裁措施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阻断禁令。参见: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0ff88c45f1974962a539775085014888.html

[34]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参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80579.htm

[35]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受益所有人备案和“最终拥有、实际控制、最终受益”的规定。参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5/content_6949349.htm

[3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3月22日公布施行)及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参见:http://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37]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参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80579.htm

[38]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发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受益所有人备案和“最终拥有、实际控制、最终受益”的规定。参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5/content_6949349.htm

[3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3月22日公布施行)及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参见:http://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40]参见U.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Commerce Strengthens Restrictions on Advanced Computing Semiconductor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and High-Bandwidth Memory(2024年12月2日);BIS同日新增140个实体清单主体。参见: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regulations-docs/

[41]参见U.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及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关于Cadence Design Systems出口执法案的公开信息:Cadence同意向BIS支付9500万美元民事罚款,并与司法部另行达成4500万美元没收安排。参见: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enforcement-docs/

[42]参见Regulation (EU) 2024/301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2024年12月13日生效,2027年12月14日起适用)。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4R3015

[43]参见Directive (EU) 2024/1760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2024年7月25日生效);并参见欧盟2026年Omnibus简化一揽子立法对适用范围、转化期限和适用时间的调整。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4L1760

[44]参见Regulation (EU) 2022/2560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并参见欧盟委员会就CRRC、Nuctech、GoldWind(金风科技)、Temu等中国企业相关调查、检查或审查的公开信息。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2R2560

[45]参见Executive Order of July 8, 2025 regarding Jupiter Systems, LLC and Suirui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U.S. Department of Justice于2026年2月就执行该剥离令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开信息。该案被广泛报道为CFIUS历史上首例司法执行诉讼。参见: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

[46]德恒案例:中国黄金集团收购俄罗斯克鲁奇(Klyuchevskoye)金矿控股权项目。索引/来源:《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Deals of the Year 2018”;"一带一路"投资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涉外法律服务案例汇编。参见:https://www.dehenglaw.com/CN/newscontent/0006/013491/2.aspx

[47]德恒案例: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 Osino Resources Corp. 全部股权项目(交易金额3.68亿加元,2024年8月交割,涉及加拿大、纳米比亚、毛里求斯多法域)。索引/来源:《商法》2024年度杰出交易。参见:https://www.dehenglaw.com/CN/honorcontent/0002/033785/2.aspx

[48]德恒案例:德恒协助中国某集团公司日本分公司应对东京海关税务调查(2025年9月—2026年3月,调查涵盖2020—2025年进出口交易,结案未产生补税、罚款或处罚)。索引/来源:德恒实务案例(东京海关调查)。参见:https://www.dehenglaw.com/CN/newscontent/0006/036224/2.aspx

[49]德恒案例:德恒代理涉外数亿元股权收购纠纷中国贸仲仲裁案(历时三载,联动刑事、涉外、财务合规多领域律师,成功收回全部款项)。索引/来源:德恒实务案例(贸仲涉外股权收购纠纷)。参见:https://www.dehenglaw.com/CN/newscontent/0006/036186/1.aspx?MID=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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