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 2021/9/8

    船舶触碰通航水域路桥事故的索赔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我国内河航运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约12.77万公里,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我国也是桥梁大国,截至2018年,我国公路桥梁总量已达83.3万座,总长度达5.2万公里,仅在长江经济带覆盖的长江江段上就已经建起桥梁216座。在经济社会生机勃勃的发展中,作为交通运输重要设施,这些桥梁发挥了支撑作用。

  • 2020/7/9

    浅析“符合买卖合同的目的”——全球最大海上风电项目合同纠纷案简介

    2016年10月7日,英国技术及建设工程法院(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简称TCC)就原告Fluor Limited(以下简称“Fluor”)与被告上海振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PMC”)之间的海上风电项目供货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ZPMC交付的单桩和过渡件不满足“符合目的(Fitness for Purpose)”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英国法律下,关于如何理解货物要符合买卖合同目的相关判例极少,而且鉴于本案所基于的重大项目背景,因此该判决对于从事货物买卖的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尤其对于海上风电项目设备供货合同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意义。

  • 2020/5/20

    正确对待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及其消极要件

    作为我国物权法体系下的留置权之一,运输合同留置权在众多法律之中都有规定。例如,《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 2020/4/24

    什么是独立保函:上海船厂1.7亿美元担保纠纷案简析

    2020年4月3日,英国商业法院就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Shanghai Shipyard Co. Ltd,以下简称上海船厂)与被告Reignwoo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Reignwood)之间的“不可撤销付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1,法院认定,该案所涉保函不属于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而是从属性的担保。由于本案保函所涉金额巨大,高达1.7亿美金,判决一出,立即在我国海商法界和造船界引起了关注。有论者对此案进行了简评,并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非金融机构(船东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独立保函2,而这似乎意味着英国法院开辟了一个新的裁判规则。鉴于造船付款保函适用英国法律的很多,以及本案在造船行业的重要性,笔者也仔细阅读了该判决书,并对此分析如下.

  • 2020/2/24

    日本对“钻石公主号”邮轮没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吗

    在因为疫情被隔离多日之后,“钻石公主号”邮轮的乘客和船员终于逐渐看到解决问题的曙光。据报道,当地时间2020年2月16日晚,美国政府派出包机,将“钻石公主”号邮轮上的几百名美国人带回美国1。2月17日,韩国政府也在推进接回韩国旅客。

  • 2020/2/13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邮轮业:应急卫生处置与船舶避难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2020年初新冠状病毒爆发以来,无论是陆地还是海上,许多行业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其中,据2020年2月12日中新网报道,根据日本放送协会(NHK)消息,停泊在日本横滨近海的邮轮“钻石公主号”新增39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1],累计确诊病例已达174例。“钻石公主号”已经成为中国以外最大的新冠肺炎感染区,超过任何其他国家,也超过日本本土其他地方的总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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