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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转股未履行评估流程法律风险及实务建议

2026-04-17


一、前言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将“债权”列为明确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同时强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前述规定为债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债权出资程序的合规性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在股权投资实践中,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增资,可能存在忽略所出资债权的评估程序的问题。实操中不排除标的公司及交易双方认为只要借款真实发生、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转股条件,就可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我们理解未履行评估的操作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相关IPO审核问询案例,梳理债转股未履行评估流程的法律风险,并对交易文件条款的制定提出实务建议。


二、债转股出资的法定要求


(一)债转股出资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颁布前,对于“债转股”是否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需要评估则一直以来存在一定争议。此次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其核心影响在于明确了“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根据前述规定,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债权出资情形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与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并列。根据前述规定要求,非货币出资履行评估作价手续是法定程序,且在评估时不得高估或低估,要求评估价值应当公允反映债权的真实价值。


(二)用于转股的债权的要求


用于出资的债权须符合出资的要求,确保其清晰、真实、合法、有效。此外用于出资的债权不存在以下相关情形,如债权数额存在争议、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已获全部或部分清偿、债权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抗辩事由或抵销权、债权系基于违法行为或无效合同产生、债权转让存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限制、债权形成依据不明确等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合法有效的情况。


三、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法律风险


(一)出资不实的认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意味着,评估作价是认定出资不存在瑕疵的法定程序要求。评估结果也与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密切相关,若评估价值低于出资作价,则出资人将被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承担出资补足责任。


实操中,部分债权在原始债权债务形成凭证缺失、交易流水不明的情形下,债权的真实有效性很难判定。若在债转股过程中未履行评估程序,则债转股股东出资是否充实存在疑问。


(二)股东责任


如债权出资存在瑕疵(如债权虚假、评估作价不实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将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出资瑕疵股东可能面临以下责任:

1. 补足出资责任:股东因瑕疵出资,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公司补缴差额出资。

2. 损害赔偿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3. 股东失权风险:《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以债权出资的股东若因债权不真实或评估作价不实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前述规定则同样面临失权风险。


(三)IPO审核关注问题


1.IPO审核问询关注要点


笔者在梳理近年IPO问询案例时发现,针对历史上存在债权出资但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拟上市主体,监管机构基本会基于未履行评估流程进行问询。根据近三年IPO审核问询案例,核心关注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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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案例


(1)超牌新材

超牌新材于2019年6月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冯某明、关某军、敖某旻以其合计持有的公司债权 3,01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430 万元,并于 2019 年 9 月完成本次债转股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账务处理,但未及时评估。股转公司于 2025年1月问询:“要求说明相关债权出资履行的评估程序及评估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债权出资程序与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复如下:“本次债转股出资时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评估程序,存在程序瑕疵。公司已完成追溯评估,确认债权价值与出资金额一致,评估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该程序倒置瑕疵不影响出资公允性与有效性,出资比例亦符合当时公司法相关规定。”


(2)吉宝股份

吉宝股份于2026年1月收到北交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该公司2020年12月将沈某湧1830万元债权、罗某仪170万元债权转为实缴出资,虽于2022年7月进行了追溯评估,问询函仍继续进行了反馈:“说明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债权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出资履行的评估程序情况,若存在瑕疵,发行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截至本文定稿,该公司尚未披露问询回复。


(3)朗泰通科技

朗泰通科技2019年12月由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以债权入股,深交所问询要求说明:“说明斯诺实业与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债权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以债权入股定价的公允性,入股资金来源及相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斯诺实业将其持有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国民科技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该公司回复:“斯诺实业以实物债权出资,已履行追溯评估,价值真实;邓某荣以货币债权出资,价值直观无需评估。两方均经股东会决议、签署协议、工商变更及验资复核,程序完整,不存在高估或出资不实,合法有效”。论证了该债转股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相关案例,我们理解相关上市或挂牌案例采取追溯评估的方式以解决债权出资未履行评估而产生出资瑕疵的问题。追溯评估存在一定的程序倒置瑕疵,但如果公司及时通过追溯评估完善了出资程序,充分印证了债权价值真实、定价公允,则容易被监管部门认可和接受。


经检索,我们发现也有部分案例回复,比如长华集团(605018)在其IPO反馈回复过程中就指出,“债转股是否属于非货币出资长期以来存在争议……对比货币出资与债转股行为本质,两者均属于股东将货币资产投入被投资企业并由被投资企业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历史上的债转股,股东用以出资的债权价值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虽部分案例未履行追溯评估亦获得认可,但基于新《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建议债转股履行评估流程系确保出资无瑕疵的必要程序。


四、实务建议


前述风险虽表现各异,但主要体现为债转股协议中对评估事项的约定缺失或模糊不清。我们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细化债转股过程中评估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未来的法律风险。


(一)将评估作为债转股的交割先决条件


我们建议债权人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债权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已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且评估确认的债权价值不低于债权人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先决条件。此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验资已不是必备流程,为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性,我们建议同时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验资机构对本次出资(包括债转股)进行验资并且出具《验资报告》。


(二)就债权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查


我们建议目标公司或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前核查拟出资债权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形成的原始合同或借据、资金流转凭证、债务人(目标公司)关于债权金额及还款情况的书面确认函、与出资债权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账簿记录。若核查发现出资债权存在虚假、无效、已过诉讼时效、已获清偿、存在权利负担或抗辩事由等情形,则无法作为出资债权。


(三)在协议中明确责任条款


在债转股协议或交易文件中应要求债权人作出声明及保证,如债权人对目标公司享有的拟出资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a)债权已过诉讼时效;(b)债权已获全部或部分清偿;(c)债权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抗辩事由或抵销权;(d)债权系基于违法行为或无效合同产生;(e)债权转让存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限制;(f)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合法有效的情况。债权人保证其对出资债权拥有完整、合法、无争议的权利,并有权将其转为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此外,可以在“违约责任”部分增加出资瑕疵的责任条款,例如若因债权人未依法履行评估、验资等出资程序,或因其出资债权存在瑕疵,导致债权人被依法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被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其他股东追索出资补足责任,债权人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足出资、赔偿因此给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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