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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判决跨境执行业务指南——韩国篇

2026-10-22


(一)本地区与哪些司法管辖区在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有互惠安排?


韩国迄今尚未缔结包含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相关内容的双边条约。韩国至今虽已与澳大利亚、中国、蒙古、乌兹别克斯坦、泰国共计5个国家缔结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上述条约均未包含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相关条款。但实践中,韩国司法实务已放宽互惠保证要件,广泛准许对外国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如果没有互惠安排,是否仍有可能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


可以。韩国迄今尚未缔结包含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相关内容的双边条约,其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主要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及韩国《民事执行法》的相关规定。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外国判决获得韩国承认,应当存在互惠保证,或者韩国与该外国法院所属国家的外国判决承认条件不存在显著失衡且在重要方面无实质差异。互惠保证,是指韩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同时,该外国亦承认韩国判决。


韩国大法院在 2002다74213 判决中确立了宽松标准:不要求条约存在,也不要求对方有实际承认韩国判决的先例,只要两国承认要件“未显著失衡且在重要事项上无实质差异”即可。韩国大法院2009年6月25日作出的2009다22952号判决中进一步明确,法院认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认定符合互惠要件:(1)两国同类判决的承认规则不存在显著失衡;(2)外国整体标准未苛于韩国民诉法;(3)核心实质层面几乎无差异;(4)互惠无需缔结双边条约,只需通过外国立法、判例、惯例可佐证;(5)无需已有他国承认韩国判决的先例,只要客观上具备可预期承认的状态即可。


已有韩国司法实践支持满足相互保证或实质相当性要求的法域包括(具体仍应结合判决类型及相关外国法判断):(1)美国部分州:明尼苏达州、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纽约州、得克萨斯州、肯塔基州、佐治亚州、华盛顿州、新泽西州、马萨诸塞州;(2)中国大陆、中国台湾;(3)日本;(4)加拿大安大略省;(5)俄罗斯;(6)德国、法国、英国。


(三)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没有送达障碍和其他异议的话,原告提交起诉状后,在一审法院阶段获得针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判决,平均需要四到八个月的时间。


(四)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在提出异议时,被告通常主张涉案的外国法院判决未满足韩国法律规定的在韩国得以执行的要件,包括外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是否向被告进行了合法送达、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是否违反韩国公共秩序,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民事执行法》第26条、第27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17条之2)


无争议的执行判决诉讼通常在提交后四到八个月内解决。激烈争议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惩罚性赔偿或管辖权争议的公共政策挑战,可能延续至一年到十八个月以上。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依法向韩国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向韩国大法院提起上诉,整个承认及执行程序因此可能持续更长时间。


(五)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法院费用:法院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和送达费用。(1)印花税:执行判决之诉的印花税依据诉讼标的物或请求金额(诉讼标的价额)计算。虽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印花诉讼费计算公式,但仅请求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不以全部请求金额计价,而是按部分价额(一般参照法院办案指引,按诉讼标的额的1/2左右计算)评估后计算。(2)送达费:根据当事人人数和交付次数计算。按当事人人数(原告 1 人、被告 1 人为基准)× 单次送达费(约5640韩元)×15 次,合计约15万20万韩元左右。


其他费用:外国判决书、确定证明书等文件的海牙认证或领事确认费用;公证、翻译费(每页数万至数十万韩元);律师酬金(视案件难易程度,数百万韩元至一千万韩元以上)。


(六)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若案件存在送达障碍、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进一步逐级上诉,整体费用将显著增加。但法院收取的费用主要仍为定额印花税和送达费,费用差异主要体现在送达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方面。律师费用是否因异议、上诉或追加执行措施等而增加,取决于具体收费方式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


(七)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韩国在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目前没有专门用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法院判决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只能由韩国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裁判,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韩国法院的承认。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根据大韩民国法律或条约的国际管辖权原则,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以合法方式向败诉的被告人送达书面诉状或与其对应的文件,并通知日期或命令,使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申辩(公告送达或与之类似方式送达的情形除外),或即使未收到此类文件,也予以应诉的情形;关于生效判决等的内容和司法程序,批准生效判决等不会违反大韩民国公序良俗或其他社会秩序;存在互惠安排或者在外国法院所属国生效判决的承认条件不显著丧失公允性或在重点部分并无实际差异。


其中,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互惠是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定必备要件,无条约时,申请人通常需要向韩国法院证明两国在外国判决承认方面具有互惠关系,或者证明两国承认条件在重要方面不存在实质差异。因此,对于与韩国不存在相关条约且尚缺乏明确司法实践的国家,尽管如此,韩国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并不存在绝对的制度性障碍,但在缺乏条约和明确先例的情况下,互惠关系的证明可能增加申请人的举证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承认与执行程序的可预见性。


(八)如果没有协定或互惠安排,是否可以执行当地管辖法院根据中国大陆生效判决通过民事诉讼作出的判决?


可以。中韩之间目前没有关于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但已有司法判例确认双方具备互惠基础。


韩国于1999年11月5日承认了中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此后近10年间,中韩两国均未再出现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案例。中国还曾两次驳回韩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驳回理由为中韩之间缺乏条约依据及互惠基础而未获支持的情况。但是2019年3月25日,中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首次承认了韩国判决的效力。同年7月12日,大邱高等法院承认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2020年4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沪01协外认17号民事裁定书再次承认互惠关系,承认了韩国判决的效力。2020 年 6 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 04 协外认 3 号案件承认韩国最高法院商标判决。2021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三起涉及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支付令的案件中,因申请人未能证明被执行财产位于大连辖区、无法证明该院具有管辖权,而驳回申请。后续 2024 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22)京 04 协外认 23 号之一、之二裁定,明确适用法律互惠,承认韩国大法院以及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判决,表明中韩之间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实践仍在持续发展。


中韩法院间对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详情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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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韩判决书在对方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存在很大难度。但是随着两国经贸与民间往来日趋密切,中韩陆续形成相互承认对方判决的司法判例,互惠认定规则不断发展完善。近年来案例表明,中韩之间基于互惠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基础已较为明确,但具体判决仍须逐案满足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承认条件。


(九)在该司法管辖区可以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民商事判决类型有哪些?


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外国法院的终局判决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裁判,在满足外国法院管辖权、合法送达及程序保障、公共秩序以及互惠保证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韩国获得承认。对于需要在韩国强制执行的外国裁判,还须属于《民事执行法》第26条所称可作为执行判决对象的外国法院生效裁判,并具有适于强制实现的具体给付内容。就裁判内容而言,韩国大法院在2026年 4月 30日宣告的2023다295978判决中认为,韩国《民事诉讼法》217 条所称外国终局判决,仅包含直接确认金钱给付、物权交付、身份关系、作为/不作为义务的裁判;另外,此判决进一步明确,执行判决不得超出外国裁判已经确认的权利范围。以下分别就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情形予以说明:


对于离婚、亲权、监护等判决,应当区分判决中婚姻身份的承认和金钱债务的执行:(1)外国离婚判决等身份形成判决只要符合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承认要件,即可以在韩国发生相应法律效力,但其主要效果是确认或者变更当事人的身份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通过韩国民事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2)外国离婚判决中涉及财产给付、财产移转、子女抚养费、配偶扶养费或者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则应依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6条、第27条向韩国地方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由韩国法院审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韩国法规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并在作出执行判决后赋予其韩国国内的强制执行力。司法实践中,韩国判例已认可并执行离婚判决、子女监护与亲权判决、子女抚养费给付判决、判令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裁判等类型判决。


对于财产继承判决,单纯授予遗产管理人资格、管理权限等程序性裁判,如果本身没有确定可以直接强制实现的实体权利义务,则不属于韩国执行判决制度所针对的外国终局裁判(参见大法院2026年4月30日2023다295978号判决)。


惩罚性赔偿判决有条件部分承认。韩国为限制惩罚性赔偿等非补偿性赔偿,2014年5月20日,韩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217条之2条款,该条款内容具体如下:(1)损害赔偿生效判决等导致明显违反大韩民国法律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基本秩序的情况,大韩民国法院不得认可相关生效判决等的全部或部分。 (2)法院审查第1款的要求时,应考虑外国法院认可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律师费等诉讼相关费用及经费。在承认外国判决时,韩国法院可依据上述条款,对与韩国基本法律秩序明显冲突的赔偿部分拒绝全部或部分承认;其结果可能表现为仅对部分金额予以承认和执行。韩国大法院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다231550号判决亦体现了对符合韩国法律政策的惩罚性赔偿予以认可的立场;相反,对于明显超过韩国法所允许范围、并与韩国基本法律秩序存在重大冲突的部分,韩国法院仍可能依据第217条之2拒绝承认,例如大法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다1284号判决所体现的审查立场。


临时扣押、临时禁令等具有临时保全性质的外国裁判不可以承认与执行,此类裁判原则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所称的外国终局裁判等,因而不能依据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直接取得韩国的执行力。即便境外已经做了财产冻结,想要对韩国境内财产发生保全效力,债权人必须重新在韩国国内单独提起韩国法下的保全程序,取得韩国法院自己的假扣押裁定。(参见韩国大法院2026年5月14日2025다211405判决)


(十)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方面有什么做法和渠道?律师在财产调查方面可以做什么?


(1)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渠道


①可以通过财产调查及信用约束制度辅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韩国强制执行制度中,与金钱债权执行相关的财产调查及信用约束措施,主要包括财产明示、财产查询以及债务不履行者名册登记等制度。财产明示是指,在债权人有权开始金钱债权强制执行、且债务人财产不易查明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命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目录并进行宣誓。 财产查询则是在财产明示程序无法顺利推进、债务人所提交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不提交财产目录、拒绝宣誓、提交虚假财产目录等特定情形下,由法院依申请向公共机关、金融机构、相关团体等查询债务人名下财产。 债务不履行者名册登记则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在金钱给付执行名义确定或作成后六个月内仍未清偿,或者存在违反财产明示义务等情形的案件。


上述制度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依次完成的“三个步骤”,而是韩国强制执行程序中可根据案件进展、债务人配合情况及债权人掌握的财产线索选择适用的不同制度工具。


②通过信用信息公司进行财产与信用调查。如果法院的程序耗时过长,拥有判决书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聘请合法的信用信息公司协助调查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能调取公开公示信息:企业工商公示、不动产公开登记簿、车辆公示记录、被执行人失信历史、对外合同公示信息。无权调取银行流水、实时存款、工资账户、未公示股权、私人财产,金融隐私受《金融实名法》保护,民间机构无法穿透查询,无法强制被执行人配合。若线索不足,仍必须转回法院法定财产明示程序。


(2)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明示、临时禁令等司法程序,借助公权力调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并采取保全措施。律师也可以调取公开登记资料,委托征信机构开展前期线索摸排,并针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形提起相应救济程序。


(十一)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律师收费框架和标准是什么?可否风险代理?


针对外国判决在韩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相关法律服务,可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或者风险代理三组模式。采用风险代理模式的,代理费可约定由基础代理费与风险报酬两部分组成,双方协商确定基础代理费的分期支付节点;风险报酬一般按照案件最终执行到位款项或调解和解款项的约定比例计取,由委托人在实际收到对应款项后限期支付。如选择固定费用模式,收费将结合案件标的金额、案件复杂程度、跨境送达难度、对方是否提出异议等工作量因素综合协商确定。全部收费方案实行个案协商,无统一固定标准,具体权利义务、付款安排以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为准。


仲裁裁决


(十二)该司法管辖区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是。韩国于1973年2月8日 正式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5月9日对韩国正式生效。韩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仅承认与执行其他同样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及商事保留(仅对因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被认定为商事性纠纷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十三)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对于无争议案件中的外国仲裁裁决,韩国地方法院的执行程序通常从提交到执行需三到六个月。


(十四)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韩国法院需要审查《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程序可能进一步延长,大约需要6个月以上。


(十五)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法院费用:韩国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通常通过“执行决定申请”程序办理,法院费用一般低于普通民事诉讼费用。


(1)印花税:如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书通常按定额缴纳印花税,目前为2,000韩元。


(2)送达费用:送达费通常按“当事人人数 × 单次送达费 × 预缴送达次数”计算。自2026年7月1日起,韩国法院单次送达费标准已调整为5,640韩元。 实务上,每名当事人通常按约2–8次送达费预缴;以原告1人、被告1人为例,送达费大致为22,560–90,240韩元,后续如发生追加送达,法院可能要求补缴。


其他费用: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相同,其他主要支出项目包括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的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费用、官方翻译及公证费用、律师委托酬金。


(具体单次金额及最终费用以申请时法院公布标准和实际送达次数为准。)


(十六)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若案件存在送达障碍、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进一步逐级上诉,整体费用将显著增加。但法院收取的费用主要仍为定额印花税和送达费,费用差异主要体现在送达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方面。如律师代理费采取固定收费方式,则通常不会因程序延长而增加。


(十七)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韩国为《纽约公约》缔约国,韩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存在什么特殊困难,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存在障碍:


一是被执行人以“同一债务已在裁决作出国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为由提出重复执行抗辩。笔者承办的中国T公司与韩国P株式会社案中,韩国P株式会社以债务已在中国境内启动强制执行为由拒绝在韩执行,但T公司代理人提交了涉案执行标的在中国境内流拍、债务尚未获实质性清偿的证据,韩国法院经核查认定中国执行程序未达清偿目的,韩国执行不构成重复执行,裁定承认并执行裁决,韩国P株式会社两次上诉均被驳回。


二是送达困境。笔者承办的中国J公司与韩国D公司、W公司、S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系列案中,面对韩国公司邮件退回、地址频繁变更、名称拼写差异等消极应对策略,申请人及仲裁委通过多渠道验证地址、留存退回证据、委托律所向最后已知地址送达并取得证明等方式完成程序补正,韩国法院最终认定各被申请人均已获适当通知,仲裁庭缺席审理不构成程序违法,三份裁决均获承认与执行。


时效


(十八)在本司法辖区申请登记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原则上诉讼时效是10年。依据韩国《民法》第 165 条第 1 项,经判决确定的债权消灭时效为10 年。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自在作出国确定并取得执行力之时起,适用 10 年消灭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若原判决国家(法院地国)法律规定的债权消灭时效短于10年,时效是否完成可能因准据法及承认要件的不同而作出不同判断,因此判决确定后应尽可能迅速地推进执行程序,方为稳妥。


执行


(十九)在本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外国民商事判决申请韩国承认及执行时,通常建议准备以下材料:


(1)承认及执行判决申请书:围绕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论证外国判决已经确定,并满足国际管辖权、合法送达或实际应诉、不违反韩国公序良俗、互惠或实质同等承认条件等要件。


(2)外国判决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3)外国判决已经确定/生效的证明材料,例如生效证明、终局证明、不上诉证明等。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7条明确将“未证明外国判决已经确定”列为不予作出执行判决的事由之一。


(4)合法送达或应诉证明材料,例如起诉状、开庭通知、判决书等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明,或被告在外国诉讼中已经实际应诉的材料。


(5)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例如登记证明、存续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6)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代理文件。


(7)被告主体材料,例如登记信息、住所地/营业地信息、韩国境内财产线索等。


(8)韩文译本。外国判决、生效证明、送达证明、主体资格文件及授权文件等外文材料,实务上通常应附韩文译本;如文件属于境外公文书,还应视出具国情况办理 Apostille 或领事认证。


仲裁裁决:


(1)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在韩国申请中国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需提交下述材料:(一)申请承认及执行,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申请时提交:


(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乙)第二条所称协定(单独的仲裁协议或者包含仲裁条款的协议)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即韩国)之正式文字,申请承认及执行裁决者应提交各项文件之译本(即韩文译本)。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根据现行规定,即翻译文件公证+海牙认证)。


申请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判决时,是否必须按照《纽约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提交文件来提交该文件原本或副本?韩国大法院在相关判例(韩国大法院2004年12月10日宣告 2004다20180 判决)中论述的观点认为,(1)公约要求的裁决、仲裁协议原件/认证副本,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诉讼成立要件,仅为争议发生时的证据规则;双方对文书无异议、自认复印件真实性的,等同于提交原件。(2)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的认证译本要求亦非绝对门槛。译本存在瑕疵时,可由申请人承担费用委托专业翻译补正,不能单纯因缺少官方认证译本直接驳回执行判决请求。简单来说,译本无需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官直接进行翻译并签名,只需确认译本内容即可,上述文书的正本和副本在对方未提出异议并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交复印件。


(2)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


在韩国境外作出的不适用《纽约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的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应当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及《民事执行法》第26条第1款、第27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向管辖的韩国法院提交仲裁裁决书正本或复印件。对于外文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提交韩文译本。此时,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只有在韩国法院作出执行判决书时才能予以执行。《民事执行法》第27条规定,韩国法院在作出执行判决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未证明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具备217条规定的承认要件时,应当驳回诉讼。当事人可以对作出的执行判决提出上诉。


目前尚未检索到韩国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承认和执行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公开判例。


(二十)在该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一般流程和主要方式有哪些(如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押记令、停止通知书、强制执行押记令、扣押财产令状、对债务人进行询问、清盘呈请等)?


第一阶段:取得执行判决。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相关规定,在韩国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首先向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一)法院层级:地方法院(二)法院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在韩国法院处理请求的过程中,承认外国判决的程序和执行判决的程序一并处理。


韩国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判决书后,后续的执行程序与韩国国内判决的执行程序相同。关于执行判决的上诉,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判决,原告或者被告有权提起上诉。


需要补充的是,韩国外国判决执行判决并非一律必须待最终确定后才能进入强制执行。韩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就财产权请求的判决依职权附加假执行宣告;实务中,韩国法院在准许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同时,也可能在判决主文中宣告该执行判决可以假执行。因此,对于金钱给付等财产权性质的外国判决,如一审执行判决附有假执行/临时执行宣告,权利人即使在该执行判决尚未最终确定、对方仍可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先行申请执行文并进入财产强制执行程序。


但假执行宣告并不改变执行判决尚未最终确定的状态,也不排除败诉方上诉。被执行人可以在上诉中争执执行判决本身,并依法申请中止或限制强制执行;若上诉审最终改变原判,假执行宣告将在相应范围内失效,已执行部分可能涉及返还及损害赔偿。因此,更准确的表述应为:外国判决的执行判决原则上在确定后作为强制执行基础;但若该执行判决附有假执行宣告,权利人可以在判决未最终确定前先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则可通过上诉及申请中止执行等方式获得救济。


第二阶段:对债务人在韩国境内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包括:

(1)债权及第三债务人执行(类似第三债务人程序)。

(2)不动产强制执行。

(3)动产查封、变价。

(4)船舶、汽车、航空器等特定财产的强制执行。

(5)财产明示、财产查询、债务不履行者名单登记制度。

(6)临时查封、临时处分。


(二十一)如何取回执行费用和成本?


在韩国诉讼中,代理律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法院将在案件最终判决中一并对诉讼费用的分担方式作出明确裁判。


原则上,此类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一方仅部分胜诉,法院可酌情在双方之间分配费用。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费用通常会按各方取得的胜诉比例分配,但法院并无此强制义务。


诉讼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送达费以及其他实报实销费用(证人每日津贴费、复印费等)和一定范围内的律师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当事人实际支出的全额律师费无法全部得到支持,仅能依据韩国法院既定计算公式核算的固定金额纳入诉讼费用予以赔付,该核定金额通常远低于当事人实际产生的律师代理成本。因此,胜诉方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负担范围,进一步向败诉方主张返还相应费用。


关于本问卷中时间/费用估算的说明:

然而,时间和费用的估算是基于对方完全配合相关法律程序的假设,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即使没有异议,执行工作也有可能会因立法变化或手续烦琐而面临预测以外的延误。此外,由于本法院的诉讼具有对抗性,当涉及诉讼时,相关法律程序的实际持续时间和费用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因此,几乎不可能提供一个通用但准确的费用/时间估算。客户应寻求逐案评估,以获得更具体准确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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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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