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所立遗嘱效力如何认定——一起继承纠纷案二审发回重审实务评析
2026-09-04
引言: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在认知功能受损状态下订立的遗嘱,其效力认定是家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一方仅凭病历中“神志清楚”的记载即主张遗嘱有效,另一方则以患者行为能力存疑提出异议,双方争议激烈。本文以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二审发回重审继承纠纷案为切入点,结合多地司法裁判,系统梳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裁判倾向,以期为同类案件代理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概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兄弟关系,二人因继承被继承人L某某遗产产生纠纷,诉至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被继承人L某某生前所立遗嘱,主张按遗嘱继承。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遗嘱有效并依遗嘱内容分割遗产。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被继承人L某某生前已确诊阿尔茨海默病多年并服用治疗精神障碍药物,订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力存疑,且一审对遗产范围认定事实不清。德恒成都唐应欣、罗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上诉人二审诉讼代理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L某某罹患阿尔茨海默病并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药物,其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力存疑,且一审认定遗产范围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2026年6月18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三个层面:
(一)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继承人L某某于2020年7月确诊阿尔茨海默病,其后病情持续加重,2022年已发展至中重度痴呆,存在认知障碍,并长期服用富马酸喹硫平治疗器质性精神障碍。被上诉人主张病历记载“神志清楚”即表明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遗嘱真实性与有效性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一审中将遗嘱效力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一方,即由异议方举证证明遗嘱无效。上诉人则主张,被上诉人作为遗嘱受益人及遗嘱的提交方,应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遗产范围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形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擅自转走其账户内近50万元,其中包含未分割的遗产,一审未对此进行审查,遗漏了遗产范围的认定。
三、代理思路与法律论证
(一)“神志清楚”不等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觉醒状态与认知能力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常见误区:病历记载“神志清楚”,即推定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认识混淆了觉醒状态与认知行为能力两个不同层面的医学概念。
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尤其在中重度阶段,即使表面上意识清醒、能够应答,但其理解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均可能已严重受损。“神志清楚”仅描述患者的觉醒水平,不能等同于其具备完整的认知功能和意思能力。正如北京西城区法院在(2019)京0102民初18586号案件中所认定的,被鉴定人虽意识清楚,但理解能力受损、智能明显受损,仍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公证无效。
本案中,被继承人L某某确诊阿尔茨海默病多年,病情持续加重至中重度痴呆,且长期服用治疗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药物,其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重大疑问,不能仅凭"神志清楚"的病历表述即认定遗嘱有效。
(二)举证责任分配:遗嘱受益人应当对遗嘱效力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继承纠纷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在多地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明确: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鄂11民终5696号民事裁定中指出,继承纠纷中,提供遗嘱的一方应对遗嘱真实性、有效性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62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5民终157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56号等多份生效判决均明确,当遗嘱效力被提出合理质疑并提供初步证据后,应由遗嘱受益人进一步举证证明遗嘱效力。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遗嘱受益人,明知被继承人使用富马酸喹硫平治疗器质性精神障碍,却隐瞒相关病历材料,导致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状态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一方,属法律适用错误。
(三)遗产范围的准确认定:防止隐匿侵吞遗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擅自转走其账户资金近50万元,该款项中包含被继承人的遗产部分。一审未对此进行审查,既遗漏了遗产范围的认定,也未对是否构成隐匿侵吞遗产作出判断,属基本事实不清。
四、类案观察与裁判倾向
我们检索并梳理了近年来涉及阿尔茨海默病患者遗嘱效力认定的多起生效判决,发现司法实践中呈现以下较为一致的裁判倾向:

从上述类案可以总结出三条裁判规则:
第一,“意识清楚”不必然等于“行为能力完全”。只要有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存在认知障碍、精神疾病或痴呆症状,法院就不会仅以"神志清楚"为由直接认定遗嘱有效。
第二,举证责任在遗嘱主张方。当异议方提出被继承人行为能力存疑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遗嘱受益人一方,其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时间节点的关联性至关重要。如果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前后较短时间内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或其他精神障碍,法院倾向于认定其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疑的可能性较大。
五、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及类案观察,对继承纠纷中涉及阿尔茨海默病患者遗嘱效力认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遗嘱异议方:注重医学证据的系统性收集
不要仅停留在"老人糊涂了"的感性描述层面,而应系统收集以下证据:医院的确诊证明、历次就诊病历、用药记录(特别是精神类药物)、护理记录、老人日常生活中认知能力下降的证人证言等。证据链越完整,动摇遗嘱效力的可能性越大。
(二)对遗嘱持有方:固定立遗嘱时行为能力的证据
如果确有必要为认知能力下降的老人安排遗嘱订立,应当提前对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或医学评估,并在订立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留能够证明老人当时理解遗嘱内容、能够独立表达真实意思的完整证据。
(三)对遗产范围的核查:全面调取被继承人财产流水
继承纠纷中,遗产范围往往是争议的另一焦点。建议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期限内的全部银行流水,重点关注大额转账、取现等异常交易,防止遗产被隐匿或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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