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2026证券合规及争议解决半年度全景观察

2026-07-06


一、2026半年度证券行政处罚案例综述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资本市场监管延续“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方针,新“国九条”及“1+N”政策体系全面落地,中国资本市场稳中向好的确定性明显增强。作为专注于证券合规及争议解决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团队,我们在2026下半年开启之际,基于公开信息,梳理上半年证券监管的实践情况与逻辑脉络,以期呈现2026上半年证券监管的发展趋势与核心导向,希冀通过本研究,助力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精准把握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司法现状与最新动向。


2026年上半年,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减,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于2026上半年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本文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官网等公开信息的统计,由于统计口径、信息公开时序等因素差异,本文梳理的数据可能与监管机构最终统计结果存在细微出入,相关数据仅供观察参考。


截至笔者完成本文之前,从公开信息来看,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作为统计口径,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合计作出224例行政处罚,其中中国证监会合计作出18例行政处罚,占比8.0%;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亦称“地方证监局”)合计作出206例行政处罚,占比91.9%,执法重心持续下沉至地方一线。案件总数与2025上半年(217例)有小幅上升,并未产生较大波动。延续了去年所判断的“总量企稳、结构优化、精准性提升”的执法新阶段,监管力度未减但更趋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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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为2026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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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为2026上半年中国证监会证券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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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为2026上半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占比


从违法行为结构看,2026上半年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旧以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两类传统违规行为为主。224例行政处罚中,按“具体类别”统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123起,占比54.9%,居于首位;内幕交易案件54起,占比24.1%,与2025年全年“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两类传统违规为主”的判断保持一致,且内幕交易占比与去年基本持平,反映出利用信息优势牟利的整治力度未见松懈。细分违规类型来看,信息披露不真实(85起)、虚列利润(58起)、信息披露不完整(50起)、财务数据造假(50起)、虚列营业收入及应收预付账款(47起)位居前列,财务造假相关的细分项合计体量庞大,表明上市公司内生性合规质量仍是市场治理的核心痛点。


同时,我们关注到,中国证监会持续将更多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下放至派出机构办理,重心依旧放在查处内幕交易案。具体而言,上半年共有123起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3例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合计作出120例行政处罚。其次,上半年共有54起内幕交易案件,占比24%,中国证监会作出7例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合计作出47例行政处罚。从月度分布看,224例全部行政处罚案例中,1月18例、2月31例、3月53例、4月64例(全年峰值)、5月41例、6月17例,处罚高峰集中于一季报、年报披露季的3-4月,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多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暴露的规律相符。


二、2026上半年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持续推进违规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整治


作为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对自然人及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度关注。这几类违法行为是证券监管的重点,尤其是信息披露违规和内幕交易,这两者在资本市场中尤为普遍。


据统计,2026年上半年共发生123起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占全部案例的54.9%,较2025年同口径占比明显提升,是上半年最主要的违法类型。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方面:财务数据造假及虚列利润、虚列营业收入及应收预付账款、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等。被处罚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等。信息披露违规事件频发,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合规方面仍存在深层次问题。信息披露作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核心基石,其违规行为直接侵害投资者知情权与决策权,扰乱市场定价机制,因此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


其次,上半年共有54起内幕交易案件,占全部案例的24.1%,与2025年全年内幕交易占比持平,表明利用信息优势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仍是监管部门常态化打击的重点领域。内幕交易案例依旧体现为知情人直接交易及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重组、定增、业绩预告等)高度关联的特点。作为“关键少数”,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实控人、控股股东等天然具有信息优势,是监管部门持续关注的重点对象。


此外,2026上半年还查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4起,中介机构违法案件14起,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出借或借用账户、短线交易、违规增减持、操纵市场等类型的案件均有涉及。这些数据整体显示,证券监管部门在持续聚焦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等关键领域的同时,也对各类市场违规行为开展全方位、常态化的打击,致力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对于自愿披露的“蹭热点”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再次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末,证券监管机构首次对“互动易”发布的“蹭热点”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予以2例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5月15日列为十大投资者保护案例之一,其中一例系笔者团队代理的案件。


时隔两年,当前随着市场行情回暖,结构性热点轮动加速,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商业航天、脑机接口、新能源等主题成为投资者高度关注的热点概念。部分有迫切融资需求或面临市值管理压力的上市公司便产生了利用市场热点“包装”自身、吸引投资者关注的强烈冲动。


自2026年开年至今,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天平显然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端倾斜了更多砝码。从1月中旬至2月底,短短一个多月内,逾十家上市公司“蹭热点”涉嫌误导性陈述被交易所监管警示、证监会立案调查。这一系列高频次、快节奏的监管动作,昭示出监管部门针对上市公司“蹭热点”式误导性陈述这一“顽疾”施展的系统性治理组合拳,标志着严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已然成为证监会监管执法一个新重点。


(三)聚焦“关键少数” 责任追究精细化


2026年上半年行政处罚对象涉及483人次,其中涉及73家法人责任主体,352名自然人责任主体,以及58家(人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主体,自然人责任主体占比72.9%,与2025年上半年(85.0%)相比,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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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为2026上半年行政处罚主体类型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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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为2026上半年行政处罚主体数量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中,共涉及313人次处罚对象,其中法人责任主体54家,自然人责任主体246人,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13人次。自然人责任主体涵盖了董事长(57人次)、董事(71人次)、总经理(52人次)、财务总监(43人次)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职位,处罚口径为“时任”,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历史任期内违规行为“可追溯、零容忍”的执法导向。


关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关键少数”的监管,一方面,监管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关键职位的自然人实施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从陈述申辩被部分采纳的案例(如亿利洁能案)来看,也体现出在公司披露的信息出现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时,并非所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均必然承担同等法律责任,确有减免责任合法理由的董监高经积极申辩后可获得相应从宽处理,有利于确保责任追究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对于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而言,2026年上半年涉及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案例责任主体绝大多数为自然人,身份大多为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其他方,亦包括少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责任主体则集中在直接操纵当事人,体现出监管机构坚持“追首恶”原则的决心。


(四)对中介机构问责持续强化,证券公司被处罚次数显著上升


2026年上半年,中介机构违法案件共14起,处罚明细表中涉及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主体合计58人次,主要集中在会计师事务所(40人次)、证券公司(11人次)、评估机构(4人次)及律师事务所(2人次)。相较于2025年全年(225人次,年化估算后约108人次),中介机构问责的绝对数量有所收窄,初步反映前期高压整治对行业产生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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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为2026上半年中介机构受行政处罚情况


由图5可见,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是受罚最多的中介机构类型,其中,较为罕见的是,监管机构首次对会计师事务所无限期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违规类型集中在审计程序缺陷、审计证据不充分、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工作底稿不规范、财务报告错误虚假记载等方面。


保荐业务尽职调查环节的违规查处力度提升,是2026年上半年中介机构监管的一个新动向。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被罚人次较2025年明显回落,反映出前期针对审计质量的高压整治已产生一定震慑效应;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被罚人次同比上升,处罚原因集中在保荐业务尽职调查不规范。多家券商及其从业人员因保荐业务尽职调查不规范、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等问题被列入处罚名单。这一变化或预示着监管关注重心正从发行后的事后追责,逐步向发行端的事前质量把关前移,对拟上市企业而言,保荐机构的尽调标准及内核把关力度可能随之趋严;对市场而言,则有助于从源头上提升新股质量、压降欺诈发行风险。该趋势能否延续,仍需结合下半年数据进一步观察。


除此之外,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期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违规案例也呈现出一定的代表性。其中,资产评估机构是这部分主体中受罚最为集中的类型,主要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受罚,反映出在并购重组、资产交易等业务中,评估机构的专业判断和复核程序同样开始被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律师事务所方面,主要因未充分履行核查、验证、见证义务受罚。


此外,期货公司亦有从业人员因借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被处罚,但该违规更多属于从业人员个人合规问题,与上述机构性"看门人"失职存在性质上的差异。整体而言,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虽案件数量有限,但其受罚原因高度一致地指向"专业核查程序不到位"这一共性问题,表明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压实正持续从会计师、保荐机构等传统重点领域,延伸至评估、法律服务等更广泛的专业服务环节,全链条、全口径的中介机构问责体系正在形成。


(五)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占比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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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状况


2026年上半年作出的224例证券行政处罚中,110起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11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占比约为50.8%,较2025年上半年(58.1%)有所下降。在提出陈述申辩的11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00份陈述申辩理由未被采纳,14份陈述申辩理由部分被采纳,部分采纳率约为12.3%,较2025年上半年(19.1%)下降较多。需要说明的是,因证券监管部门对陈述申辩理由全部采纳的,可能不再作出行政处罚,故而无法纳入统计数据。


无申辩占比上升、提出申辩占比下降的现象,可能与2026年上半年信息披露类违规占比上升、相关违法事实认定复杂程度下降有关;与此同时,部分采纳率的下降,这一变化也与监管执法强调一致性与威慑效果的导向相适应,案件已经形成较为完整准确的证据链条时,申辩被采纳的可能性相对下降,但并不必然意味着程序性权利弱化,而是申辩有效性门槛整体提高的结果。


(六)行政处罚总体力度继续维持


2026年上半年,证券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力度上依然保持较高水准,但同比2025年呈现一定收敛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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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为2026上半年罚款金额情况


罚没金额方面,2026年上半年总罚款金额合计214864.9236万元,总没收金额合计65676.095万元;较2025年上半年(426,958.62万元 ;111,307.60万元)分别下降约49.68%,没收金额下降约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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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为2026上半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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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为2026上半年市场禁入年限占比


市场禁入措施在2026年上半年共计对42名责任主体采取,其中终身禁入8例,10年禁入10例,5年禁入8例,3年禁入10例,4年禁入3例,6年禁入2例,0.5年禁入1例;较2025上半年88人次下降约52.3%。市场禁入相较于罚款则更为严厉,直接剥夺了违法者在证券市场的从业资格或交易权利,2026年上半年长期及终身禁入的案例主要针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责任人,监管部门通过对关键少数对重要约束,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重大违法行为,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三、证券行业监管实践新突破


(一)财务造假“全链条追责”模式延续


2026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贵州某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列营业收入及应收预付账款、财务数据造假、虚列利润、欺诈发行等多项违法行为,某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参与他人组织的笔记本电脑“空转”贸易,形成无实质货物流转的资金、合同和物流单据闭环。处罚对象覆盖公司本身、董事、监事、董事长、高管、法定代表人及多名时任责任人员,其中包括作为非中介机构的第三方主体,即配合造假贸易主体实际控制人,帮助某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参与其组织的笔记本电脑“空转”贸易,形成无实质货物流转的资金、合同和物流单据闭环。


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罚没金额合计1.35亿元,加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合计罚没1.68亿元,配合造假的第三方主体实控人被罚700万元。这一处罚结构实现了对“造假生态圈”的全链条打击。该案延续了2025年监管机构在南京某上市公司案中首次对配合造假第三方实施同步追责所开创的“追首恶、惩帮凶”执法理念,体现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生态治理”导向在2026年的持续深化。


另一标志性案件为内蒙古某上市公司系列处罚,证券监管机构于2026年4月28日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多个关联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虚列利润、虚构客户合同及虚开发票、提供担保不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欺诈发行等十余项违法行为,处罚对象多达14类身份,是上半年涉及主体最多、违规类型最复杂的案件之一,该案通过不同违法环节之间的资金流、合同流与票据流相互印证,形成对完整造假链条的还原。


同时,监管机关同步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多层关联企业,对各主体在资金调拨、合同安排及财务结果形成中的具体作用分别予以界定,从而实现对同一财务造假体系中“组织层—实施层—配合层”的分层认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实际控制人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反映出监管机关在认定中更侧重其对资金调度、交易安排及信息披露结果的整体控制能力,而不仅限于其是否直接参与具体财务造假操作行为。


(二)《注册会计师法》完成大修:审计"看门人"责任的立法回应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新规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履行‘看门人’职责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审计造假等现象频发,此次修法的展现出了明确的信号:即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违规出具报告的罚款上限从违法所得的5倍直接飙升至10倍;情节严重的,暂停业务甚至吊销执照;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责的注册会计师,终身禁业。此次修改还增加规定: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也意味着行刑衔接进一步加强。


2026上半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被处罚40人次,在中介机构各类别中占比最高,共涉及10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某会计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罚款21,018.74万元、没收金额3,258.49万元,是上半年对中介机构单笔处罚金额最高的案例,且该所在另一案件中再次被列入处罚名单,反映出监管机构对审计质量问题从严惩处、累积追责的执法取向,因此,本次修改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并着眼长远发展,通过提门槛、严监管、明权责、重惩戒,推动注册会计师回归“诚信、客观、独立、公正”本源,进一步压实其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有望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三)操纵市场顶格处罚彰显高压态势


202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余韩”操纵博士眼镜(300622)证券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1,089.23万元,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叠加3年市场禁入。该案罚没金额为上半年单笔最高,体现监管部门对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操纵个股价格的行为“没一罚一”甚至“顶格处罚”的高压态势,对市场形成强烈震慑。


(四)私募信披从自律规则走向行政规制


2026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或《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


本次《办法》明确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频率等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要求;也就意味着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该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列明7类禁止性信息披露行为(如定期报告中展望未来收益、募集时使用预期收益吸引投资者等),并首次将私募信披监管从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升格为行政规章,构建"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三重追责体系,对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实行"双罚制",可穿透追究股东、实控人责任。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深圳前海玖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瀛资产)、深圳市前海腾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利用私募基金向玖瀛资产及关联主体输送利益,报送虚假信息,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深圳证监局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罚没5800余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00余万元,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实际控制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按程序注销相关私募机构管理人登记。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本次处罚力度“史上最重”,充分表明了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一严厉打击私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二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协同发力。自律管理方面,由基金业协会启动注销管理人登记程序;行政监管方面,由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私募领域不是监管盲区,任何严重违规行为都将面临多维度、立体式打击。


(五)特别代表人诉讼持续推进,畅通投资者获赔渠道


2026上半年,代表人诉讼在两个层面推进,一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可能迎来第六单——东方通案。2019年至2022年,东方通连续四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通过全资子公司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超4.32亿元、虚增利润超2.94亿元,2022年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高达219.43%,且在同年定向增发中引用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已于2026年1月21日被深交所终止上市。5月9日,中证投服中心发布公告,正式就东方通案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如果最终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该案将成为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金通灵、美尚生态、锦州港之后国内第六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北京金融法院确定的权利登记区间长达近5年,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股东户数仍有5.57万户,适格投资者预计可达数万人。


二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层面,龙宇股份案成为年内标志性案例。上海证监局查明,龙宇股份2019年至2022年通过虚构贸易链条、增设无关业务环节虚增营业收入超145亿元,2021年虚增营收占当期披露比例达50.46%,同时通过13家关联公司实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末余额达8.82亿元且长期未披露;公司被合计罚款1150万元,实际控制人徐某增被罚1690万元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2025年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16名投资者起诉龙宇股份及时任董监高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于12月19日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被告方申请复议被上海市高院于2026年2月24日驳回,程序正式启动。此前已有投资者索赔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龙宇股份已于2025年7月退市转入老三板交易(证券简称"龙宇3"),但公司仍提前补提1745.35万元索赔预计负债,相关责任方也已归还此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4亿余元——退市改变的只是股票的交易场所,并不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虚假陈述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相较于投资者个人分散诉讼更能形成规模化、标准化追偿效果。


四、2026下半年证券监管展望


2026年上半年,资本市场领域召开多个引领性会议,证券监管部门以"稳字当头、依法从严"为主基调,围绕线索发现机制、交易类违规规制、财务造假综合治理、投资者保护创新以及监管措施规范化等多个维度,密集出台并落地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呈现出鲜明的体系化、常态化特征。各项举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共同勾勒出监管重心从"制度补短板"向"执法提质效"深化的清晰脉络,为下半年监管工作的进一步落地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026年1月9日,《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公布施行,将奖励比例明确为罚没款金额的3%,一般案件单案最高奖励50万元、重大案件最高100万元,可获奖励案件门槛设定为罚没款100万元以上。2026年1月15日,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总结2025年全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01件、罚没款154.7亿元的执法成效,明确"坚持稳字当头、坚持改革攻坚、坚持依法从严、坚持双向开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五大重点任务,要求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恶性违法行为,畅通行政刑事衔接,推动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落地,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强化科技赋能监管能力。


2026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6〕4号),系统厘清短线交易认定标准、时点认定规则及豁免情形,明确特定身份投资者主动报告或及时缴纳所得收益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该规定于同年4月7日正式施行。


2026年4月10日,证监会印发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6年4月24日,证监会部署年度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突出"早发现、强防范、优机制",强化监管大数据仓库与财务舞弊监管AI大模型应用;同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正式发布(此前已于2025年末以征求意见稿形式公开)。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日,证监会发布年度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监管、司法审判与专业机构的协同发力,推动投资者保护从单一的事后赔偿向多元解纷、立体追责转变,不仅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持续完善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2026年5月22日,证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6月30日,证监会再度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央地协同工作推进会,这是继1月5日跨部门座谈会之后半年内围绕同一体系召开的第二次高规格会议,标志着综合惩防体系正从横向的"部门协同"向纵向的"央地协同"深化。同日,《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细化14类常用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与实施程序。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新"国九条"和"1+N"政策体系深化落地的关键一年。可以预见,下半年证券监管将在延续上半年"制度供给、执法从严、协同深化"主线的基础上,以更多规则的正式生效检验制度成色,以更多典型案例的审理落地检验追责体系成效,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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