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证券合规及争议解决年度全景观察
2026-01-09
一、2025年度证券行政处罚案例综述
2025年是中国资本市场在“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总体方针指引下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新“国九条”所擘画的“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蓝图进入全面施工期,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持续深刻融入监管实践,“长牙带刺”、立体追责的监管新生态加速成型。与此同时,宏观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与资本市场自身改革任务的艰巨性相互交织,对监管的智慧、定力与效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作为专注于证券合规及争议解决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团队,我们在2025年度收官之际,基于公开信息,深度复盘本年度证券监管逻辑的演变脉络与司法实践的创新突破,以期呈现2025年证券监管的整体态势与核心导向,希冀通过本研究,助力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精准把握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司法现状与最新动向。
2025年,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减,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于2025年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本文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官网等公开信息的统计,由于统计口径、信息公开时序等因素差异,本文梳理的数据可能与监管机构最终统计结果存在细微出入,相关数据仅供观察参考。
截至笔者完成本文之前,从公开信息来看,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作为统计口径,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合计作出524例行政处罚,其中中国证监会合计作出137例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亦称“地方证监局”)合计作出387例行政处罚。案件总数同比下降9.8%,较前年上升14.9%。“一降一升”的数据对比,清晰揭示出监管执法在经历高强度、广覆盖的常态化打击后,正步入一个总量企稳、结构优化、精准性提升的新阶段。处罚案例数维持高位,彰显了“零容忍”监管理念的延续性与威慑力。

▲图为2025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占比

▲图为2025年中国证监会证券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占比

▲图为2025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行政处罚案例数量占比
从违法行为结构看,市场秩序的“顽疾”与监管聚焦的“新重点”并存。2025全年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旧以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两类传统违规行为为主,表明提升上市公司内生性合规质量与打击利用信息优势牟利仍是市场治理的核心痛点。同时,我们关注到,中国证监会将更多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下放至派出机构办理,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占比有所提升。具体而言,全年共有214起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23例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合计作出191例行政处罚。其次,全年共有127起内幕交易案件,占比24%,中国证监会作出55例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合计作出72例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中介机构“看门人”及供应商、客户责任的追究比例显著提升,表明监管视线正从违规主体本身,向其背后的“生态圈”与“共谋链”延伸。2025全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66起中介机构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合计作出32例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34例行政处罚。此外,共有19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20起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案件、17起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案件、16起短线交易案件、15起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案件、7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6起违规增减持案件、6起不配合监管机构检查案件以及除上述违规类型外,还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1起案件被作出行政处罚。
二、2025年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2025年中国证监会财务造假通报案例
2025年全年度,中国证监会公布了9起证券市场财务造假通报案例。典型案例介绍如下:

上述9起证监会通报案例体现出证监会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行政处罚、强制退市及刑事追责等立体式追责手段,切实提高违法成本。第一,执法范围实现历史性突破,从上市公司内部延伸至外部合谋者。在部分等案例中,证监会不仅严惩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还首次对提供虚假业务配合的第三方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标志着对造假“生态圈”的围剿正式开始。第二,证监会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坚持应移尽移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联动更为紧密、高效。第三,在通报的案例中,明确提及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交易所将随之启动退市程序。这使得财务造假与上市公司“壳价值”的丧失直接、快速地挂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从“纸面规定”走向“常态化执行”。
(二)持续推进违规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整治
作为资本市场长期重点监管的违法违规类型,信息披露违规与内幕交易仍是2025年全年证券行政处罚的主要领域。这两类行为不仅发生频率高,且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的损害尤为显著,持续成为监管部门查处与整治的核心。
据统计,2025年全年共查处信息披露违规案件214起,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23例,各派出机构合计作出191例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违规的高发态势,反映出上市公司在内部合规治理与信息披露义务落实方面仍存在系统性问题。此类违法行为多表现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规范,具体集中于财务虚假记载、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披露违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公开、定期报告披露遗漏等方面。信息披露作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核心基石,其违规行为直接侵害投资者知情权与决策权,扰乱市场定价机制,因此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
2025年以来监管体系持续完善,中国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施行,强化风险揭示、明确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禁止信披“外包”等新规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金融监管总局也于12月22日公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披露规则,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两类新规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全市场、全品种的严格规范与执法,推动上市公司及各类资管机构全面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内幕交易行为在2025年亦受到严肃查处。全年共办理内幕交易案件127起,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55例,派出机构作出72例。内幕交易行为往往伴随“窝案”特征,涉及多名关联人员协同作案,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参与交易的情况仍较突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凭借其信息优势实施内幕交易,严重背离诚信义务,破坏市场公平,始终是监管执法与重点监测的对象。
此外,2025年全年还查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19起,中介机构违法案件66起,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出借或借用账户、短线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借名交易等类型的案件均有涉及。这些数据整体显示,证券监管部门在持续聚焦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等关键领域的同时,也对各类市场违规行为开展全方位、常态化的打击,致力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聚焦“关键少数” 责任追究精细化
2025年524例行政处罚案例中,涉及行政处罚对象1402人次。其中涉及154家法人责任主体(占比11%),225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主体(占比16%)和1023名自然人责任主体(占比73%)。

▲图为2025年行政处罚主体类型及占比

▲图为2025年行政处罚主体数量
在自然人责任主体中,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含董秘、财务总监、总经理)”为筛选条件,在1023个自然人责任主体行政处罚对象中,共筛选统计数据691人次,占比67.55%。对“关键少数”的精准追责,本质上是通过抓住市场运行与执业链条的核心节点,以点带面压实全市场合规责任。监管部门既注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威慑,也通过明确责任边界、细化追责标准,通过“责任到人”的追责模式,既追究决策主导者的主要责任,也压实执行参与者的连带责任,督促“关键少数”主动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赋予的诚信义务与勤勉责任,打破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四)对中介机构问责持续强化
在2025年共计524例行政处罚案例中,2025年全年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相较于2024年同期涨幅显著,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市场“看门人”履职情况的严格把控。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合计作出66例行政处罚,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32例行政处罚,地方证监局作出34例行政处罚,处罚覆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等多类中介主体,从业人员主体包括签字会计师、保荐代表人、项目律师、评估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经统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体共计225个,且全部案件均对中介机构和自然人同步作出行政处罚,体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合规风险持续凸显。
监管部门强化“穿透式追责”,不仅追究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更对直接参与违规操作、未勤勉尽责的从业人员单独作出处罚,处罚类型涵盖罚款、市场禁入等,这种“机构+个人”双追责的模式,倒逼从业人员强化合规意识与专业素养,杜绝“走过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执业乱象。

▲图为2025年全年中介机构受行政处罚情况
2025年全年,证券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违法处罚力度持续加码,始终坚守“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监管立场。处罚范围实现主要中介类型全覆盖,从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到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及投资咨询机构等,形成了对资本市场全服务链条的严密监管网络。
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是受罚最多的中介机构类型,共涉及45个处罚案例。其主要违规类型集中在审计程序缺陷、工作底稿不规范、财务报告错误、虚假记载等方面。监管机构始终对审计质量保持高度警惕,充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的勤勉尽职情况逐渐被监管部门重视,2025年共有4家律所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问题主要指向核查验证义务履行不充分、重组等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工作底稿不完善,标志着监管深度介入法律执业质量评价。
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咨询机构的违规案例也屡见不鲜。证券公司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以及尽职调查不规范。基金管理人则主要因侵占挪用或混同基金财产、信息披露不规范和内控制度缺陷而受罚。投资咨询机构的主要违规行为包括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在全面压实各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的同时,也日益关注强调各类中介机构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未来,中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合规意识,完善合规制度体系,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内控监督机制。
(五)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绝对数量及占比显著上升 支持率小幅上升

▲图为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状况
2025年全年作出的524例证券行政处罚中,存在20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占比为38%,32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占比为62%。对比2024年全年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绝对数量(260份)和比例(约44.8%),2025年该绝对数量及占比均显著上升,反映出2025年行政相对人更加积极通过法定渠道主张权利并参与案件处理。
从前述提出申辩的323件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未被采纳的案件为281件,占比为54%,申辩理由得到部分采纳的案件为42件,占比为8%,说明当事人积极提出申辩具有一定程度被采纳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因证券监管部门若对陈述申辩理由予以全部采纳,则可能依法不再作出行政处罚,故该类情形通常无法在公开的处罚决定书中直接统计体现。就现有数据观察,申辩意见得到部分采纳的比例相较于2024年(约7%)有所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辩意见对于协助监管部门进一步查明案件细节、精准界定行为性质及责任,从而在量罚时依法予以考量,具有积极作用。
(六)行政处罚总体力度增强
2025年,证券监管部门持续保持行政处罚的高压态势。通过常态化的市场禁入手段与巨额罚没款,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从而形成强大的震慑效果。

▲图为2025年全年罚款金额情况
罚没金额方面,2025年全年总罚款金额高达706901.0432万元,总没收金额大约在163949.2603万元。
2025年524例行政处罚案例中,涉及行政处罚对象1402人次,其中涉及市场禁入的主体数为144人次。

▲图为2025年行政处罚金额及市场禁入情况

▲图为2025年市场禁入年限占比
市场禁入措施在2025年持续加码,成为监管机构惩治证券违法行为的核心理念。据统计,2025年全年共有144名责任主体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分布如下:终身禁入31例(占比22%),10年禁入39例(占比27%),8年禁入6例(占比4%),7年禁入2例(占比1%),6年禁入3例(占比2%),5年禁入37例(占比26%),4年禁入2例(占比1%),3年禁入23例(占比16%),2年禁入1例(占比1%)。市场禁入作为一种比罚款更为严厉的惩戒手段,直接剥夺违法者在证券市场的从业资格或交易权利。
这些长期乃至终身禁入的案例,主要针对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少数”,以及中介机构中未尽勤勉履职的签字责任人。监管部门正通过梯度化的禁入机制,强化对重大违法主体的源头约束,彻底切断其扰乱市场秩序的途径,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构筑坚实的制度屏障。
三、证券行业监管实践新突破
(一)“行政—刑事—民事”立体追责体系的深化协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落地实施,其中第二十一条搭建起“行、民、刑”程序衔接机制,第二十二条明确刑事罚金与行政处罚罚款“冲抵”制度及“刑事回转”程序,由司法机关将案件再移送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公安部、证监会、最高检本年度发布多起指导性案例。2025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宗证券违法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4起证券行政违法案例聚焦行政处罚标准与量罚尺度,4起证券刑事犯罪案例明确刑事追诉与法律适用要点。上述典型案例强调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等实施“全链条追责”,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追责提供了具体指导。此外,中国证监会坚持“应移尽移”原则,将涉嫌证券犯罪的线索依法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在政策支撑及案例指导下,立体追责实现从“分段追责”到“同步发力”的跨越,形成全方位震慑,将立体追责覆盖至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全部核心违法类型,推动形成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与民事救济相结合的闭环体系。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殊程序创新下的典型案例分析
程序创新上,笔者团队作为代理人之一的“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中,“先行判决”开创制度先例,2025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先行判决,判令公司向4.3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近7.75亿元,并支付律师费25万元。对于金通灵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主体及中介机构的责任仍在继续审理,待审理完毕另行制作裁判文书。该先行判决优先明确上市公司的赔付责任,既保障了多数中小投资者能快速获得损失赔偿,又为后续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预留了司法空间,实现了维权效率与审判质量的平衡。
另外,自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金通灵案、美尚生态案四例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后,锦州港案成为我国第五例特别代表人诉讼。2025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发布(2025)辽01民初990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中证投服中心”)发布的“中证投服中心就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答投资者问”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地位与权利进一步明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不预交受理费等机制降低维权门槛,实现了中小投资者维权从“个体奔走”到“集体赋能”的转变,代表人诉讼先行审理也有利于及时解决同类典型问题,及时解决纠纷。
总体而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实现了将行政监管已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司法审判的民事赔偿追责有机衔接,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行政监管的有效延伸和司法保障的重要载体,形成了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立体威慑,切实落实了新“国九条”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的要求,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制度防线。
此外,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迎来第五例实践。2025年12月30日,五矿证券公告,作为广道数字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五矿证券出资2.1亿元,正式设立广道数字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投资损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中国证监会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人员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工作,积极有效化解市场矛盾纠纷,便捷高效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此之前,中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只有四次实践,分别是2013年万福生科案、2014年海联讯案、2017年欣泰电气案和2023年紫晶存储案。
(三)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整治力度持续加大
2025年,证券监管部门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精准打击,重点整治挪用基金财产、虚假信息报送、内控机制缺失等突出问题,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强化行业震慑。从监管实践来看,2025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浙江证监局查处的某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经查,该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挪用基金财产、报送虚假信息等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此,监管部门采取多重惩戒措施:对该上市公司处以2100万元罚款,对3名直接责任人员合计罚款1425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撤销其管理人登记。同时,针对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监管部门严格遵循“应移尽移”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行政追责与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
2025年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整治呈现三大特征:一是聚焦核心违规类型,将挪用侵占基金财产、虚假信息披露、违规承诺收益等列为重点查处对象,直击行业乱象根源;二是强化全链条追责,既追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也严肃问责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同时联动基金业协会实施行业退出机制;三是深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线索坚决移送司法机关,通过行政罚款、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的多重手段,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四)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压实的全流程突破
2025年2月15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国令第798号,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将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从行业自律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规定》明确中介机构三大核心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执业,配备专业资质人员,建立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严禁配合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处罚措施。收费制度上,禁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以上市结果为收费条件,切断中介与发行人利益捆绑。此外,监管要求中介机构对交易对手方、资金流向等进行穿透式核查(会计师需实地走访交易对手方核实商业实质),证券公司保荐责任细化为上市申报及持续督导全流程责任,律师事务所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财务问题承担核查责任并披露异常情况。
2025年4月14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流程,把紧备案入口,并加强首次备案后的持续管理,建立完善备案注销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
2025年的执法实践鲜明地体现了“精准打击”的威力。由中国证监会2025年通报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监管不仅紧盯上市公司内部的“关键少数”,还将问责链条向外延伸,打击合谋造假的“生态圈”。例如在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证监会在严惩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相关董监高的同时,首次对提供公司配合虚假业务的两名外部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责,进行行政处罚,打破“先罚上市公司、后查中介”的传统模式,突破性地实践了“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的执法策略,彰显了对财务造假全链条、全方位追责的决心。
2025年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监管总体呈现“制度刚性化、责任具体化、监管常态化”特征,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显著提升。监管不再局限于事后处罚,而是贯穿上市申报、持续督导、审计核查全环节,推动中介回归独立审核本位,重塑市场监管生态,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为资本市场入口把关与过程监管提供了坚实保障。
(五)投资者保护升级
2025年,投资者保护工作聚焦提质增效。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年度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覆盖特别代表人诉讼、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资金占用等资本市场突出违法违规场景,既包含金通灵、美尚生态财务造假引发的集体维权案,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遭重罚、王某某操纵市场被追责等严惩违法的案例,也有“太安退”零成本代位诉讼全额追讨占款、“司法示范调解+平行案件调解”等创新维权机制的实践,还包括全国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提名独立董事等完善公司治理的探索,通过“立体追责+机制创新+多方协同”的组合拳,筑牢投资者保护制度根基,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清晰指引,彰显了资本市场以投资者为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立场。
2025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聚焦中小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围绕强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营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压实经营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责任、严厉打击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作用、健全终止上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三项具体措施。相关措施有利于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提振市场信心。
此外,中证投服中心升级线上维权一站式平台,实现投诉登记、证据提交、损失测算、赔付领取全流程线上办理。同时,监管层扩大投资者保护覆盖面,将债券违约、违规减持等场景纳入先行赔付适用范围,建立小额投资者损失垫付机制。2025年9月,中证投服中心修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规则》,化解了一批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的矛盾纠纷。截至2025年9月,累计受理各类纠纷超3万件,为2.3万名中小投资者挽回损失超43亿元,占资本市场总量的五成以上。
投资者保护的全面升级,构建起“便捷化、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体系。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模化应用、线上维权平台的优化,让中小投资者“维权难”问题得到实质性缓解,先行赔付与损失垫付机制的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投资者的获得感。这不仅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更提振了市场信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凝聚了民心基础。
四、2026年证券监管展望
2025年年末,资本市场领域召开多个引领性会议,并密集出台多项重磅规则与政策部署,一系列会议及制度安排既总结了2025年改革监管成效,更为2026年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划定了核心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监管工作在法治化、精细化、市场化轨道上持续深化。
2025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治理准则》聚焦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核心环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限制同业竞争,强化关联交易审议决策责任;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履职,健全薪酬与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步完善与《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则衔接,全面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能力。
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于12月12日召开专题会议,从四个方面部署2026年金融监管重点工作,与证监会形成协同监管合力:一是有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深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支持稳定房地产市场,指导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债务风险;二是着力提升强监管严监管质效,加快健全金融法治,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高压严打非法金融活动;三是加力提效促进高质量发展,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供给,高效服务扩大有效需求,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深化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四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队伍。
2025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2025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成效,对2026年重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会议明确,2026年作为“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国证监会系统要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统筹把握稳与进、监管与活力、开放与安全的辩证关系,以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平稳运行和“十五五”良好开局。
在扩大会议的领导和部署下,在2025年12月31日年末收官之日,中国证监会连续发布多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其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等核心领域的具体职责,健全任职管理与履职保障机制,筑牢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聚焦行政执法与当事人承诺的程序衔接优化,明确不予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情形,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细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14类常用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及权利保障要求,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与法制审核流程,推动监管措施的规范化、精准化运用,为全链条追责、全方位防控市场风险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与程序保障。
此外,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领域,2026年,随着《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进一步落实,在民事领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将积极推进;在刑事领域,最高院同步研讨修订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出现的新情形纳入刑事追责体系,并抓紧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以及私募基金犯罪的指导意见,严惩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背信犯罪。多项举措将推动形成“行政查处奠基、刑事追责威慑、民事赔偿补损”的立体式追责体系。
2026年1月5日,证监会、最高院、最高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会议通报2024年以来,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做出行政处罚111起,罚没金额81亿元。会同相关部门坚持惩首恶和打帮凶并重,对43起案件大股东和实控人严肃追究责任,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坚决以行政违法共犯方式严惩。持续强化立体化追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12件,支持金通灵、美尚生态、锦州港等案件受损投资者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18家严重造假公司实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先后对91家已退市公司立案调查,坚决防止“一退了之”。
在证券期货仲裁纠纷领域,2026年1月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全国首宗股票虚假陈述仲裁案件在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顺利办结》,披露某证券公司就某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相关的赔偿事宜向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申请进行先行赔付促进。此后,证券公司与部分投资者就先行赔付的具体方案及程序达成一致,并签署先行赔付和解协议。随后,证券公司依据赔付和解协议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依照赔付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调解书。本案为全国首宗通过仲裁解决的股票虚假陈述案件,首次成功落地“先行赔付促进+仲裁”机制,对我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是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和“1+N”政策体系深化落地的关键一年,监管工作将立足稳字当头、提质增效的总基调。可以预见,2026年证券监管将以规划引领夯实发展基础,以制度完善提升治理效能,以从严执法筑牢市场底线,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资本市场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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