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调解实务思路与技巧——基于四起典型案例的律师调解实证分析
2025-06-13
笔者选取四个继承纠纷相关调解案例,案例1和案例2聚焦配偶一方去世后的遗产分割与在世老人赡养安排;案例3、4则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分割,因股权价值难以确定,故案例3通过继承公证明确份额,案例4因分歧过大最终诉诸司法裁判结合四起典型案例,总结出律师调解继承纠纷的实务思路和技巧。
案例1:行为能力鉴定击穿赡养诉讼主体资格——遗产分割与赡养协议双轨解纷模式
甲氏夫妇育有三女,次女夫妇承担父母主要赡养义务二十载。甲父病故后,三女协议轮流赡养甲母。在次女轮值期间,八旬甲母突向长女(60岁)提起赡养之诉,致长女情绪崩溃。代理策略:(1)行为能力攻防:经专业预判甲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高度可能,通过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从根本上否定其独立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2)程序破局:说服实际控制人(次女)代为撤回起诉,阻断恶意诉讼程序;(3)家事综合调解:组织三女达成“遗产分割”与“赡养安排”的一揽子协议,明确甲父遗产分配规则与甲母轮流赡养细则,实现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的动态平衡。
案例2:遗产注入赡养“基金”的法律构造——行为能力鉴定与公证遗嘱双重风险隔离
乙母去世后,掌握家庭财产的次子拒绝披露遗产状况,长子与已故三子遗孤(成年)接走乙父并起诉析产。创新解决方案:(1)设立赡养专项“基金”:长子与三子遗孤将法定继承所得份额注入“乙父赡养专项基金”,采用共管账户模式有效防范资金挪用(《民法典》第1133条遗赠扶养协议创新适用);(2)构建三层保障体系:经济层:乙父退休金覆盖日常护理,存款及抚恤金专用于重大医疗支出;法律层:通过行为能力鉴定确认乙父意识状态,同步订立公证遗嘱固化财产处分意愿;执行层:三兄弟签署乙母遗产分割的调解协议和父亲赡养协议,设定违约金条款强化约束力。
案例3:股权继承公证下的控制权旁落危机——未立遗嘱导致的治理权结构性缺陷
丙男是某创业公司核心股东,猝逝且因生前未立遗嘱引发两类法律风险。(1)股权继承困局:四名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幼子)虽通过继承权公证完成份额分割,但因缺乏公司治理能力导致控制权被稀释;(2)遗产诉讼激增:房产等非股权资产因分配争议陷入诉讼漩涡,暴露被继承人未设立遗嘱、信托等重大规划失误。
案例4:遗嘱效力鉴定引爆集团控制权争夺——家族企业治理缺失引发的诉讼风暴
丁母病故后,长子持存在争议的自书遗嘱要求取得集团公司60%股权,次子则依据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主张遗嘱无效,双方对抗升级产生四大衍生诉讼:(1)遗嘱效力确认之诉:双方围绕丁母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展开司法鉴定与激烈攻防;(2)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质疑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合法性;(3)知情权诉讼:次子以小股东身份提起公司治理相关知情权诉讼;(4)长子和次子相互进行刑事举报。
从调解视角审视,案例3和案例4并不“完美”,也存在股权继承调解的共性难题,我们仍可以从上述四个典型案例的代理经验出发,总结出律师代理继承纠纷的调解思路和技巧。
一、法律思维审查阶段:证据体系化梳理
(一)产权确权审查
中国家庭90%以上不会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故通常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一方如果去世,在世配偶与子女一般不会立即进行分家析产和继承分配,现金资产多由在世配偶管理使用,不动产则会在另一位老人去世后方考虑产权变更或变卖。有的个案中,物权共有的状态可能持续一二十年,待到继承人准备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搜集越发困难。
因此,律师在调解之初需确立“双重确认机制”:
1.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市场价值(含不动产、金融资产等)。我们会给客户提供财产清单,帮助客户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范围,核对产权登记等证明材料,以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评估价值。
2.确认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遗产)权属边界与评估价值。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包含三个核心要素:时间限定性(遗产仅存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专属性(必须为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合法性(非法所得或依据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及司法实践,遗产范围包括:(1)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等。(2)文物、图书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收益。(3)财产性权益,如债权、股权、有价证券等可继承的财产权益。(4)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以及承包合同可继承的权益。(5)特殊情形下的财产转化,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财产归属时)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属被继承人的部分需先析产。
如何确定遗产价值呢?被继承人去世当日的银行存款余额、理财产品余额、债权金额、有价证券这些流动性资产相对容易确定,不动产和股权等财产价值确定较为复杂,需要继承人协商定价或者评估、拍卖。律师可全程协助完成上述价值确定事宜。
(二)身份关系核验
律师需构建被继承人近亲属关系图谱,依据户籍档案、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精准锁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重点核查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等特殊继承主体资格。
(三)遗嘱效力研判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遗嘱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依照《民法典》基础篇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嘱有效应当满足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备遗嘱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遗嘱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 形式要件审查:民法典明确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每种形式均有严格的形式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若存在笔迹争议,需指导客户搜集被继承人生前签名字迹、日记、便签等生前书写的文字材料,以备后续鉴定确认真实性。又如,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而打印遗嘱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出现签名瑕疵,则需要律师进一步指导客户还原遗嘱订立过程,以甄别是否属于可通过其他证据补证的轻微瑕疵可,或者属于影响遗嘱效力的重大瑕疵。
2. 实质要件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所立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或伪造、篡改的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因此,重点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意思表示瑕疵,更为重要的是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回溯。如立遗嘱是有无证人在场,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或其他片段,住院病历档案中有无脑部疾病等等。
3. 冲突处理原则:多份遗嘱效力层级判定及“真实意思表示优先”的司法适用。在个案中,我们还看到同个当事人有自书遗嘱草稿、多次书写的录音录像,究竟是不是遗嘱、属于什么类型的遗嘱、是否是有效遗嘱,都需要律师的专业判断。
(四)法定情节甄别
虽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仍应关注是否存在多分、少分、不分遗产等法定情节。
1.尽主要扶养义务的酌情考量。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核查案件中有无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应予少分的情节和相关证据。
2.隐匿/毁损遗产等过错行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3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核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以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予多分等情节和相关证据。
二、调解方案构建阶段:利益平衡与策略设计
(一)客户利益导向的定制化策略
1.建立“三级预案”体系
律师调解需以委托人核心诉求为基准,预设司法裁判底线,构建“高-中-低”三级风险防控体系。案例4的继承纠纷股权调解历经当事人协商、律师调解、政府调解、法院调解四个阶段,矛盾根源在于调解程序缺失“资产清查与产权界定”前置环节,导致所有方案脱离实际价值基准;权力失衡点在于实际控制方通过证照管控、人事罢免、系统权限剥夺等方式形成单方压制;调解困局在于双方对遗产范围认知错位,非登记资产(隐形持股、关联企业等)难以纳入协商框架。
本案中,次子与律师团队制定的三级调解方案:
(1)理想方案(客户权益最大化)。长子和次子共同对集团名下的资产进行盘点,各自律师团队协助完成资产清理、价值确认、证据固定,两者彻底分家,双方通过竞价决定股权归属,未获股权方逐步退出公司持股和经营。不论哪方退出公司,均设置过渡期条件,获得股权方应给另一方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等支持。
(2)折中方案(兼顾各方核心诉求)。长子和次子分割集团业务板块,可选择继续合作或分业经营,前提仍然离不开“清资核产”,允许分业经营下的交叉持股,相较于“理想方案”双方资金压力均小很多,框架确定后,律师可以完善落地执行的方案。
(3)底线方案(保障法定最低权益)。在继承纠纷中,次子最坏也会持有丁母名下40%的股权,如果不进行“清资核产”,实际控制方逐渐掏空公司资产、扩大债务、转移优质资产,最终40%的股权价值可能为“0”。在股权调解方案中,只要“清资核产”为前提,次子可以接受更低比例的持股方案。
案例1-3中,律师参与的调解通常预设底线方案和理想方案,折中方面或不同层次的调解方案需要在调解中探索和推动。以案例4为例,我们提出类案通用的三级调解方案设计模型:

(二)动态博弈与方案调适
1. “资金监管+违约条款”模式履约保障机制消解信任危机。案例1中,因甲父去世,三女披露父母工资卡余额并分配,是家庭矛盾引发的起点。甲母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在思维不清的情况下谩骂长女,进一步激化矛盾。在整个调解过程中,长女对于母亲的谩骂非常痛苦,我们作为长女代理人做了很多心理安抚,让她理解母亲处于生病的状态,这些戳人心窝的谩骂并非母亲的真实意思,同时也开诚布公地让次女和长女理解“限制民事行为”的法律内涵。对于甲母的赡养协议,我们设置了资金监管和公示流程,长女自愿接受违约责任条款,通过构建履约保障机制消解各方信任危机。
2.“争议部分搁置+无争议部分先分割”的渐进式调解路径。案例3的股份分割,因为大股东是国有控股公司,小股东无需参与管理,只需定期参与股东会、行使股权分红方案表决权等股东权力,故股权分割是最为妥善的方案。丙男的配偶也提出收购其父母应当继承的股权,但因双方认可的股权价格差异较大,依法分割股权份额是当下最优方案。
(三)终极目标设定
1.优先追求“一揽子解决方案”。案例2中,继承纠纷调解不能一揽子解决乙母遗产分配和乙父赡养安排,这超越了继承纠纷的审理范围。继承纠纷只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在启动诉讼前,代理律师已经帮助长子和三子遗孤就整体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其中包括继承纠纷分配到的甲母遗产全部作为赡养甲父的“基金”;此方案既保障了次子依法分割遗产的权益,又实质降低了其后续分摊甲父赡养费用的负担,为促成调解并实现家族事务整体解决创造了空间。
2. 局部突破亦可作为阶段性成果。案例1中关于监护人条款的设置为例,长女代理人草拟的版协议初稿约定由长女担任甲母监护人,次女和三女有探望被赡养人的权利,并且长女有权决定甲母的赡养方式(如送养老机构)。同时律师团队也考虑到,如果协议签订不成立即提起监护人确认之诉,并在调解过程中固定相关证据和论证诉讼主体资格。最后,三方当事人签订修订版协议,并顺利履行,这一局部关键条款的突破成为整体解决的重要基石。
三、调解方案实施阶段:全流程风控管理
(一)可执行预嵌机制
我将婚姻家事案件诉讼要领归纳为“四步法”,即诉讼方案设计、婚姻家事案件调查取证、婚姻家事案件调解运用、重视代理成果兑现。因此,不论诉讼代理还是非诉调解,在方案设计之处即会考虑代理成果兑现,我们通常会通过“路演”事情解决全流程来设计工作清单,避免方案不落地,避免达成协议后又再生诉讼纠纷。
在“配套程序预置”方面,我们重点考虑: 第一,将产权登记、公证手续等执行程序嵌入调解协议条款。第二,指派辅助人员熟悉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等部门实务操作流程,陪同或监督协议履行。
(二)闭环式服务延伸
1.建立“协议签署—权属变更—争议防范”三位一体服务体系。例如,案例2中涉及到乙父和乙母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产权变更问题,后续变更需要诸多配套文件和业务流程,我们均在调解方案中予以闭环式服务考虑。案例1的监护条款设置也有防范争议的“B计划”。
2.重点防范“抽屉”协议或条款形成。“家”是讲爱的地方,在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又往往情绪主导,难以理性“讲理”或者“释法”。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有些履行层面的内容可能是“君子协议”,在律师参与的调解中需要通过“沟通”去化解矛盾,利用亲情感化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尽量避免签订面上面下不一致的“抽屉协议”。
四、经验产品化阶段: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
(一)实务理论成果转化
因办理继承纠纷案件的需要,我们在办案中研究继承规则、遗嘱效力、行为能力判断、公证遗嘱程序、举证责任规范等等法律适用问题,基于丰富的办案经验与理论思考,撰写《遗嘱继承纠纷疑难问题研究》《推动意定监护立法 护航幸福晚年生活——关于推动意定监护地方立法的建议》《民法典实施后民政部门如何当好遗产管理人》《论老龄化背景下家事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成都为例》《德恒财富管理年度法律观察报告(2024)——财富保护市场篇》等专业文章,出版专著《婚姻家事律师业务技巧》(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3版)。
(二)专项服务产品开发
根据诉讼和非诉讼的业务经验,我们开发了《遗嘱全套专项法律服务》,该内容收录在《婚姻家事律师业务技巧》(P148-150),又进一步优化为“芙微微”专项法律服务——涵盖遗嘱起草、保管、执行全流程(含遗产清单管理、执行监督等12项子服务)。
前面四个案例显示,家庭纠纷的共性特征在于缺乏分家析产的法律常识和家庭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持有股权的企业家们普遍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未通过遗嘱、章程、信托等低成本法律构架为家庭财产保护和个人财富传承进行未雨绸缪的规划。
针对上述普遍性需求,总结上述案例通用的解决方案,简要介绍一下《遗嘱全套专项法律服务》:
1.工作目标。以帮助老年人制定符合意愿且合法有效的遗嘱为目标。老年人财产日益增多,十年来法定继承纠纷连年增长,遗嘱规划可以根据老年人心意对自己身后财产进行安排,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品质和财富定向传承。工作要点包括:精准识别分家析产需求、科学评估行为能力、确保遗嘱效力。
2.适用人群。主要面向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重点适用于配偶去世、同居再婚、家庭财产复杂、家庭关系复杂、有立遗嘱意愿、有家风传承意愿等的老年人群体。
3.收费模式:服务采用基础收费和定制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如设置基础套餐收费区间,包括1-2名客户的行为能力鉴定、起草遗嘱(遗赠、遗嘱信托)、公证遗嘱;如遗嘱(遗赠、遗嘱信托)或其他财产协议处分的财产价值超过一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加收服务费。除基础套餐服务外,针对每个家庭独特需求设计的配套法律定制服务,根据财产标的和律师工作量协商确定。除基础套餐服务外,可以提供增值服务,增值服务内容包括:遗嘱保管、遗嘱执行、意定监护、财产约定协议、遗产管理人尽职调查、监护人尽职调查等。
4.服务内容和流程详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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