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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专辑:离婚诉讼空档期藏匿孩子 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救济

2025-05-29


引言:


德恒成都代理的一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由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保令”《民事裁定书》即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抢夺、藏匿子女等侵害申请人监护权的行为,该案属于体现监护权的平等保护、子女抚养权的特殊保障、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交叉保护的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之典型案例。该案由德恒成都办公室合伙人唐应欣律师项目组办理。


一、案例基本情况


本案系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因监护权、抚养权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的典型实践。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法律不仅保护了妇女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又贯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构建和谐亲子关系具有示范意义。


甲女与乙男育有婚生女小丙(未满两周岁),婚后双方居住于A省,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小丙随甲女共同居住生活,甲女在分居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乙男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甲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乙男在甲女处将小丙强行带走,并藏匿于B省,并通过各种手段阻碍甲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探视。此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尚未施行的法律空窗期,甲女面临“离婚诉讼未决、抚养权未定、监护权受损”的三重困境。


甲女委托我们作为离婚纠纷代理人,委托中特别强调对小丙抚养权的争取,经论证认为,乙男的持续性侵权行为已符合阻碍甲女实施监护权、侵犯小丙人格权情形,遂突破常规抚养权争夺路径,系统论证侵权行为紧迫性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受损风险,精准援引“抢夺藏匿子女”新规固定乙男违法事实。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裁定禁止乙男抢夺、隐匿、拒绝探望婚生女等侵害申请人监护权的行为。


(一)法律困境突破点


在离婚诉讼程序空窗期,如何通过特别程序实现:即时制止持续性侵权行为;固定抢夺藏匿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为后续抚养权归属创造有利证据基础。


(二)三层面争议焦点


第一、人格权编与婚姻家庭编的规范衔接。在传统家事审判实践中,监护权纠纷往往被局限于身份权争议范畴,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父母一方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时,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侵害?


这一命题直接触及《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婚姻家庭编的规范衔接问题。乙男跨省转移并隐匿未满两周岁女儿的行为,表面上是对母亲监护权的侵害,实则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家庭生活权、情感发展权造成持续性损害,如何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将身份权纠纷提升至人格权保护层面,成为本案的首要法律难题。


第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强制效力认定是另一创新性争议焦点。传统家事裁判文书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但本案创造性地将行为矫正措施与后续诉讼程序相衔接。法院要求乙男限期将女儿带回原居住地并建立轮流抚养机制,此类具有执行内容的行为令如何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协调,如何确保家庭教育令的履行效果真正服务于未成年人利益,均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突破性解释。特别是将履行情况与后续抚养权裁判直接挂钩的裁判方式。


第三、程序法层面的争议则体现在特别程序的独立适用性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非讼程序的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是否需要依附于离婚诉讼存在法律空白。本案发生时正值离婚诉讼程序空窗期,若机械适用传统诉讼规则,将导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真空状态。法院需判断人格权禁令程序是否具备独立救济功能,其审查标准是沿用普通诉讼程序的举证规则,还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构建特殊证明体系。这一争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一)证据体系构建


现有证据固定:1、甲女在发生抢夺行为后的多次报警记录;2、甲女事发时受伤的照片;3、事发时双方多次进行微信沟通的聊天记录。


动态取证:律师团队指导甲女持续与乙男进行沟通,固定小丙在B省生活的证据等乙男阻碍监护权行使的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核心事实认定


我们创新性论证乙男行为构成对“儿童人格+监护权”的复合侵权。首先,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婚姻家庭编的体系解释,落实征求意见稿中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将传统监护权纠纷提升至儿童人格权保护层面。其次,乙男在未协商情况下跨省转移未成年子女,造成母女分离状态,且存在持续阻碍探视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已构成对甲女监护权、探望权的实质性侵害。最终突破身份权纠纷单一认定,建立“母亲监护权受损+儿童人格权受损”双重损害模型,增强禁令申请必要性。


(三)法律适用创新


监护权平等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确立父母平等监护权,禁止以抢夺、藏匿手段侵害妇女监护权益;


未成年人特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禁止非法争夺抚养权,《民法典》第997条为人格权侵害禁令提供程序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法律依据;


身份权延伸保护:援引《民法典》第1001条,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监护权的平等保护;


复合救济路径: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禁令与《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条款,构建“禁止令+行为矫正”双重司法干预机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裁定禁止李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等侵害甲女监护权的行为。同时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乙男将婚生女小丙带回A省内进行抚养,回到A省后,由双方轮流抚养,抚养周期为3个月,直接抚养方应保证对方至少每周行使一次探望权,每次探望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本指导令的履行情况将作为双方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划分的重要依据。


三、办案思路及策略


我们是甲女第二次离婚纠纷的代理人,首次接触该案件是在乙男第二次抢夺、藏匿小丙之后,甲女尚处于离婚诉讼空档期,迫切需要解决小丙的抚养和探视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尚未公布施行。


针对离婚诉讼程序空窗期的权益保护真空,我们突破常规诉讼模式:1、程序创新,独立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不依附离婚诉讼程序,并在申请禁令时同步提交家庭教育指导令请求;2、法律衔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施行前,结合征求意见稿所彰显的立法精神,创造性适用人格权编规定;3、双重保护,通过特别程序同步实现妇女权益救济与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稳定;4、前瞻证据布局,通过人格权禁令程序固定乙男抢夺、藏匿子女的违法事实,将法院对乙男“持续性侵害监护权”的认定转化为离婚纠纷中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论据。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例作为代理离婚案期间的衍生案件,通过特别程序固定监护人侵害事实,及时阻止抢夺、藏匿子女行为,法院作出人格权禁令的同时给予家庭教育指导令,在离婚诉讼空档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已经正式施行,有关规定不仅明确了司法介入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尊重。本案例“违法事实固定—人格权禁令申请—抚养权归属预判”操作路径,为解释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单独向法院申请,并不依赖于离婚诉讼或变更抚养权诉讼,在离婚诉讼空窗期,当监护权和探望权受到侵害时,依然可以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将“妇女权益保障”与“儿童人格发展”纳入统一保护框架,确立婚姻家事纠纷中“代际正义”裁判标准,为“儿童优先原则”提供司法实现路径,开辟家事审判现代化新维度。


结语:通往代际正义的法治之路


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突破传统家事审判的思维定式,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与家庭教育令的协同适用,构建起“紧急救济—行为矫正—长远保障”的三阶保护体系。德恒律师将持续深化“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践应用,推动法律制度创新与实践,为构建新时代和谐家庭关系贡献法治智慧。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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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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