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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病假期间遇到休息日和节假日怎么办?

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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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病假管理


最近,大家在讨论病假天数是按工作日计算还是按照自然日计算,如病假期间遇到休息日或者节假日,算病假还是算休息日、节假日。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关系到病假工资支付以及医疗期计算等问题。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履行地,因为上海的规定和全国其他省市的规定不一致。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病假期间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应当计算为病假天数。该文件是1995年发布的,在其当时的社会环境上海相对于全国其他省市经济较为发达,会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医院病休概念下的治疗修养恢复期是医学的概念,并不涉及劳动时间的管理,不会考虑公休日和假期的问题。本来这是两个不同系统坐标下的规范,相互不产生约束的效力,但劳动管理部门已经突破医院医疗诊断的技术标准,把它行政化了,这是劳动部门扩大劳动者权益的通常做法。


计算病假工资时,上海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做法是相同的。即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定与带薪节假日和休息日工资的规定相互独立。例如一个员工病假条开了一周,可能覆盖两个公休日,如果企业发病假工资,只能是五天病假工资、两天正常工资。休息日和节假日劳动者正常休息,不必通过请病假得到休息。计算病假工资和休息日、节假日薪资时,病假不能覆盖休息日或节假日。换句话讲,休息日和节假日不能按病假来计算工资。


在计算及医疗期时,上海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做法不同。全国其他地区均是按照原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而上海在计算医疗期天数时,是按照实际病休日来累计计算医疗期天数的,遇休息日、节假日是不计入医疗期的。也就是说,同样三个月的医疗期,上海地区的劳动者可能比全国其他地区的劳动者更晚地达到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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