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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通过“一般规则限权+特殊合同豁免”的双层架构,既回应了破产实践中合同僵局、民生受损、产业链断裂等痛点,也暗含着债权人、债务人、特殊合同相对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复杂矛盾。对未履行完毕合同规则的重塑,并非简单的条款调整,而是我国破产法从“单一债权清偿”向“多元利益共治”转型的关键载体。唯有穿透规则表层,深入剖析其法理逻辑与实践困境,方能精准评估制度实效并提出可行完善路径。
本文通过对2007年至今的312件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系统总结破产管理人当下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实践样态,以期为减少管理人责任诉讼纠纷、助力中介机构设计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控制策略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以涉非法集资破产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我国涉刑破产案件处置现状,廓清刑破交叉领域诸理论难题,以期为破产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本文将主要从实务角度出发,探讨第一个层次,也就是破产程序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又可以细分为破产衍生诉讼专属管辖、管理人挑捡履行权、可仲裁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等四个方面。
2013年6月3日,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曼特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15年1月20日,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胡秋生等6名董事对股东欠缴出资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被认为是新《公司法》施行后,对董监高责任边界、勤勉义务、过错赔偿原则的典型司法回应,具有标杆意义。
笔者认为,在办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对于境内破产程序,要着重关注并论证说明,国内企业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适用破产程序,未因涉外因素而不当侵害国内各方利益,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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