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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以涉非法集资破产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我国涉刑破产案件处置现状,廓清刑破交叉领域诸理论难题,以期为破产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本文将主要从实务角度出发,探讨第一个层次,也就是破产程序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又可以细分为破产衍生诉讼专属管辖、管理人挑捡履行权、可仲裁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等四个方面。
2013年6月3日,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曼特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15年1月20日,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胡秋生等6名董事对股东欠缴出资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被认为是新《公司法》施行后,对董监高责任边界、勤勉义务、过错赔偿原则的典型司法回应,具有标杆意义。
笔者认为,在办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对于境内破产程序,要着重关注并论证说明,国内企业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适用破产程序,未因涉外因素而不当侵害国内各方利益,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本文以大型企业集团出售式重整中常见的服务类财产权信托模式为例,讨论是否针对该类信托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实现路径。
2024年度回顾——研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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