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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7条首次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层面对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规则作出系统性规定。本文以第37条为中心,系统梳理对赌协议裁判规则从“海富案”至今的演进脉络,深度解构第37条的规范结构、制度逻辑与内在张力,结合新《公司法》资本制度重塑的制度背景及近年典型案例,分析实务中的核心争议与前沿问题,为投融资交易结构设计与纠纷裁判提供参考。
业绩对赌失败后,业绩承诺方能否以“经营权被并购方干预甚至剥夺”为由,减免业绩补偿责任?笔者结合多年代理对赌纠纷的实务经验与近年来的典型判例,拆解这一争议焦点:从经营权的法理界定,到并购后经营权安排的三种模式,再到司法裁判思路与条款拟定建议,一文讲透。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条文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名册的效力,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疑问,外部债权人能否依据股东名册要求未登记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呢?本文结合新法条文及最新司法实践,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实务解析。
2026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从三个维度展开:其一,纵向对照2012年以来募集规则的演进谱系,识别意见稿相对既有规则的实质增量;其二,横向打通募集端与投资退出端的制度接口,重点分析IPO减持、回购对赌补偿、并购重组与S基金转让四条退出路径下募集合规义务的延续与冲突;其三,同步2026年6月至8月的监管执法与司法裁判动向,检验规则的实际约束力。
本文认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政法规化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应充分尊重私募基金的私密性特征,避免简单套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模式。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对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以下简称“以债抵资”)的效力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与此前人民法院案例库确立的裁判规则相比呈现出明显转向。本文分为上、下两篇探讨这个问题:上篇聚焦新规范本身的解读及其与旧规则的比较,揭示其法理转向;下篇聚焦破产语境下的衔接问题,特别是破产管理人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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