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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确立的形式减资制度,旨在为亏损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资本调整路径。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混淆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的程序要求,出现“以程序瑕疵否定实体正当性”的“形式审判”倾向。本文拟通过典型案例对比,厘清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但股东未分配财产”的区分标准,系统梳理股东面对程序瑕疵追索时的四层抗辩路径,并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分类合规建议与立法完善方向。
我们在2026下半年开启之际,基于公开信息,梳理上半年证券监管的实践情况与逻辑脉络,以期呈现2026上半年证券监管的发展趋势与核心导向,希冀通过本研究,助力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精准把握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司法现状与最新动向。
2026年5月24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正式施行。本文不以提出修改意见为目的,而是聚焦规则实施中已经显现或即将显现的实务难题、制度冲突、利益博弈与监管漏洞,如能为监管实践、上市公司合规、司法裁判与理论研究提供些许帮助是我们莫大的荣幸。
商业不动产REITs项下,基金通常并不直接登记为底层不动产的权利人。基金一般通过分层架构、交易文件和资金监管安排实现对项目公司、SPV及中间层载体,以及底层不动产资产和运营现金流的控制。由此产生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基金的控制权如何自基金层传导至专项计划、SPV,并最终落实至项目公司及其持有的不动产资产。围绕这一问题,本文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观察:其一,各层架构的设置,即基金控制权的传导路径;其二,交易文件对前述控制权传导路径落实;其三,账户、现金流
2025年,我们团队代表客户对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全国多地法院发起共10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法》(2023年修订)与《公司法》(2018年修正)相比(以下《公司法》(2023年修订)称“新《公司法》”,《公司法》(2018年修正)称“旧《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我们恰好借此契机,适用同一核心法条来测试全国不同基层法院的裁判口径。每一个争议解决案件,不同的代理人来承办,很可能体现着不同的手艺。与传统研究文章稍有不同的是
本文以陆家嘴论坛讲话为切入点,从创业板改革、科创板联动、五大试点样本三个维度,结合大普微(301666.SZ)、长鑫科技等典型案例,深度解读五大科技金融实践样本——上海浦东、北京海淀、广东深圳、江苏苏州、浙江杭州的差异化定位、制度创新空间与落地路径,系统分析资本市场服务AI大模型、算法算力、机器人、存储芯片等前沿科技企业的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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