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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与法理分析,探讨该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空间与实际效能,以期为其解释与适用提供逻辑连贯、现实可行的参考。
债务形式与责任形式不同,前者是义务的履行形式,后者是违反义务后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二者分属不同的逻辑范畴。但是,二者又具有逻辑上的对应性,即违反连带债务的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文为便于讨论,在部分段落使用债务形式的相关概念来讨论责任形式,并非混用。
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以下简称“金管局”)于2025年7月发布的《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稳定币发行人发牌制度摘要说明》及《原有稳定币发行人过渡条文摘要说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凡在香港发行或推广与法定货币挂钩的稳定币的实体,均须向金管局申领牌照。根据上述香港金管局发布的相关指引文件,并结合不同机构的架构与业务模式,本文旨在梳理关键时间节点与操作步骤,供业界参考。
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提出的“双期限分层设计”(行权期+行权后诉讼时效)突破了以往常规的裁判逻辑,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本篇为下篇,承接文章上篇梳理的履行障碍,进一步为对赌条款的实现提供司法应对策略与合规路径分析,针对性提出权利主张路径创新、减资承诺机制、资金储备条款等实操策略,旨在为目标公司对赌条款在新法下探索合规路径。
本篇为上篇,以标志性案例为轴线,梳理对赌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立场变迁,并重点重构新《公司法》增设的减资程序关卡与回购资金限制等履行障碍本质,旨在分析对赌条款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履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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