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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第一案:沙特法院认定原DIFC-LCIA仲裁协议无效

2025-12-22


近日,德恒中东办公室与沙特联合办公室DSH助力中国公司在沙特利雅得商事法庭起诉西班牙公司案件并获胜。沙特商事法庭认定,双方国际工程合同中“将争议提交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DIFC-LCIA)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无效,同时宣布沙特法院对本案享有司法管辖权,并且判决支持中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西班牙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宣布DIFC-LCIA仲裁条款无效的判决,这是除阿联酋本土以外,在全球范围内的第三例,在中东与北非地区的首例,此判决在国际仲裁界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 案件背景


在沙特一工程项目合同中,西班牙公司(总包商)与中国公司(分包商)约定,如果双方对争议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以向阿联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DIFC-LCIA)仲裁中心(以下简称“DIFC-LCIA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依据其规则进行裁决。


在分包合同完工后,中国公司取得临时接收证书,但是,作为总包商的西班牙公司以业主未支付为由,拖欠中国公司工程款,并且故意列出诸多所谓的瑕疵,拟扣款抵消中国公司的工程款。在多次协商无效后,中国公司决定以司法程序解决。


但是,DIFC-LCIA仲裁中心已经在2021年废除。根据迪拜政府2021年第34号命令,有类似约定的合同双方改由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DIAC”)仲裁。但是,该行政命令对仲裁条款做出的替代性安排,带来了不确定性。


二、 沙特一审法院:沙特法院不具备本案司法管辖权


在上述工程EPC合同履行中,由于总包商西班牙公司违约,分包商中国公司在沙特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迪拜政府2021年第34号的行政命令强制合同双方去迪拜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违反了仲裁协议自治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权,要求在沙特法院进行审理。但是,沙特一审法院认定,鉴于双方存在仲裁条款,沙特法院不具备管辖权。

 

三、 沙特上诉法院:沙特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收到沙特法院的一审判决后,分包商中国公司与律师团队进行了详细分析,依据沙特法律与国际判决案例,提起上诉。在上诉审中,法官认可了中国公司律师团队的全部观点和理由。最终,沙特上诉法院判决根据《民诉法》第25条和第26条,认定沙特法院拥有管辖权。另外,根据《商业法庭法》第85条以及其实施规则第224条款,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四、2021年:迪拜政府发布行政命令,解散DIFC-LCIA仲裁中心


2021年9月14日,迪拜政府突然发布“2021年第34号行政命令”(Decree No. 34 of 2021),宣布废除原先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联合设立的DIFCLCIA仲裁中心。行政命令第5条规定,所有属于被废机构的“财产、流动资产、设备及资金”、员工以及仲裁员名册等,均转移至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DIAC”)。该行政命令第6条明确称,所有引用DIFC-LCIA仲裁中心的仲裁协议仍被视为有效,并由DIAC替代DIFC-LCIA仲裁中心处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行政命令在宣布6天后,即2021年9月20日生效。


由于迪拜政府行政法令的突然颁布,LCIA与DIAC开始协商遗留问题。在长达六个月的协商后,LCIA与DIAC达成过渡安排,并于2022年3月29日发布双方联合公告:所有在2022年3月20日及之前登记启动的DIFC-LCIA仲裁案件,由LCIA继续在伦敦管理;而所有从2022年3月21日起启动或未正式登记的案件,则由DIAC接管并按其规则管理,费用支付等也相应归DIAC管理。


五、 阿联酋法院:支持迪拜政府的行政命令


在DIFC-LCIA仲裁中心被废除后,部分原来约定在DIFC-LCIA仲裁中心进行争议解决的当事人认为,该行政法令违反了仲裁自愿与合意的基本原则,强制双方去DIAC仲裁,继而陆续提起多起诉讼。


其中,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Abu Dhabi )法院在Vaned Engineering GmbH v. Reem Hospital案的一审[1]与上诉审[2]中均认定,DIFCLCIA仲裁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DIAC为其合法继承人;并且,仲裁机构的废除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除此之外,迪拜DIFC法院在Narciso v Nash案中亦确认:第34号行政命令并未使得仲裁协议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DIAC可以取代DIFCLCIA仲裁中心,继续实施原本的仲裁条款;还有,法院也继续维持了反诉讼禁令。


从阿联酋的法院判决显示,阿联酋的法院完全支持自己迪拜酋长国的行政法令,其判决理由也非常明确。但是,上述判决并没有明确解释,迪拜的行政法令是否违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假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去DIAC去仲裁,如何尊重当事人的仲裁合意权利?阿联酋法院的判决对此仍留有空白。


六、 美国法院:不认可迪拜行政命令强制当事人去DIAC仲裁


(1)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法院:DIFCLCIA仲裁协议不可执行 


在迪拜行政法令出台后,2024年,在Baker Hughes Saudi Arabia Co. Ltd. v. Dynamic Industries, Inc.[3]一案中,原告系一家沙特公司,不认可该行政命令,认为该命令不能强迫合同双方去DIAC仲裁。鉴于被告为美国公司,该沙特公司最终选择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Louisiana)提起诉讼。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法院判决认定,DIFCLCIA仲裁中心已因迪拜政府的解散决定而不复存在,并强调,仲裁是基于合同的事项,不能强制合同双方在其未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此外,法院也对案件实体问题做出了判决。


(2)美国第五巡回法院:尊重仲裁合意,但不得强制改由DIAC仲裁


随后,该案被上诉至美国第五巡回法院[4]。美国第五巡回法院推翻了路易斯安那州地方法院的判决,并重点强调: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仲裁,则需要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不能判决。鉴于DIFC-LCIA已经被迪拜政府解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其他机构(如DIAC或LCIA)进行仲裁,只要符合当事人的仲裁意图即可。


简而言之,在“DIFC-LCIA仲裁中心解散后,是否必须改由DIAC仲裁”这一问题上,美国地方法院与上诉法院观点一致,即:美国法院要求合同明确指定机构,若未作明确指定,则可由其他机构进行仲裁。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确反对改由DIAC仲裁,则不得强制当事人提交DIAC仲裁。


该案自2025年1月27日被发回重审,截止目前,尚未有最新进展的公开报道。


七、 新加坡高等法院:明确否定迪拜政府的行政命令


同样在2024年,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了DFL vs DFM [2024] SGHC 71 (15 March 2024) (Para. 27 and Para. 28)[5]案。该案中,原告和被告约定将争议提交DIFC-LCIA仲裁中心解决,但该仲裁中心已经被迪拜政府解散。随后,于2024年3月1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其判决中明确并强调,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不可强制当事人接受其未同意的仲裁程序或仲裁机构,并且列明了DIFC-LCIA与DIAC仲裁规则的主要不同点:


(1)时间安排不同


DIAC在审理时间表上存在不必要的压缩。“在争议问题复杂且索赔金额较高的情况下,DIAC规则规定的时间安排仍然不必要地压缩时间安排”,而DIFC-LCIA则不存在此情况。


(2)紧急仲裁员的单方审理不同


DIAC允许单方面审理(Ex Parte),但是在DIFC-LCIA,必须通知所有当事方。即,DIAC规则允许紧急仲裁员以单方面方式审理申请。相比之下,根据DIFC-LCIA规则,任何紧急申请都必须立即送达并通知其他各方。


(3)仲裁费用不同


DIAC按争议金额比例收费,而DIFC-LCIA则按小时费率收费。


所以,一方面,迪拜行政命令强制双方当事人改由其并未约定的DIAC进行仲裁;另一方面,DIFC-LCIA仲裁中心和DIAC的仲裁规则亦不相同,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


非常有趣的是,新加坡高等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因在于,原告在收到DIAC的仲裁通知后,已自行前往DIAC应诉与答辩。因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原告自愿应诉的行为应视为其已经同意在DIAC进行仲裁。


八、结论


目前全球的判决显示,美国、新加坡和沙特等国家的法院均强调,必须尊重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在DIFC-LCIA仲裁中心已经被解散的情况下,要么争议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改由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要么法院认定自己拥有司法管辖权,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总之,相关法院的判决均明确指出,不得强迫合同双方去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进行仲裁。


本次沙特法院的判决是认定“DIFC-LCIA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里程碑,为仲裁机构解散情形下尊重合同当事方合意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将对全球仲裁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注释:

[1]Abu Dhabi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ase No. 1046/2023

[2]Abu Dhabi Court of Appeal Case No. 449/2024

[3]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Louisiana: Baker Hughes Saudi Arabia Co. v Dynamic Indus., No. 2:23-cv-1396 (E.D. La. Nov. 6, 2023)

[4]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Baker Hughes Saudi Arabia Co. v Dynamic Indus., No. 23-30827 (5th Cir. 2025)

[5][2024] SGHC 71Originating Application No 882 of 2022 (Summons No 2625 of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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