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祥
合伙人 邮箱:lijiaxiang@dehenglaw.com
职务:苏州办公室二级合伙人
李加祥,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律师。曾在某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多年,现为全国多家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也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法律风险防范与救济,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干部岗位培训授课专家和执法案卷评审专委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生态环境执法研究分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
2025年,李律师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修改意见征集活动。多次参加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组织的座谈会;在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与中国环境报社联合举办的征集活动中,提交了《建议统筹考虑责任协调,解决罚款幅度冲突问题》《建议法典修改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条款》《法律责任编中“当事人”的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应明确产废单位对受托方的核实义务并区分法律责任》《建议对涉及行政“代履行”的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以上均发布在“中国环境”公众号,并由主办单位汇总后呈交全国人大法工委,部分意见被后来的二审稿吸纳。除此以外,还受邀参加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议稿)《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专家座谈会。
李律师还接受中国环境报采访,形成《男子倒杀虫剂致观赏鱼死亡被刑拘,网友争议:如何定罪?》《喜马拉雅山脉烟花秀,违法吗?》《“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写入“十五五”规划建议,怎么看?》《三大争议点,专家怎么看?|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接受时代周报采访,形成《锂电巨头亿纬锂能卷入舆论风暴:参股公司兴华锂盐埋万吨危废,转让股权能否“一了百了”?》《8年掌舵期撞上11年固废堆存案 金浦钛业原高管遭刑拘》等报道。
代表性项目
- 李加祥律师为多家生态环境部门、单位提供过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或技术支撑,包括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大队、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西海岸新区大队、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苏州市环境监测站、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等。
- 在不与现有政府法律服务发生利冲的前提下,也提供过针对企业的法律服务,如:1.法律尽调——如接受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委托,对苏州**厂北区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法律尽调,已完成。2.合规整改——苏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期间因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该公司委托进行生态环境行政合规整改,最终该公司被免予行政处罚;配合**市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专项指导两家涉案企业完成生态环境行政合规整改,涉案两家企业最终被免予行政处罚。3.涉刑案件——苏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在异地检测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被异地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调查,接受该公司委托,经过专业介入,案涉行为最终不作为犯罪处理。4.民事诉讼——如接受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委托,对原苏州**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提起民事诉讼等。
教育背景
职业资格
社会职务
- 2019年以来,受邀担任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干部岗位培训授课国家级教师和执法案卷评审专委会委员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生态环境执法研究分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
专业著作
- 参与编著
- 《企业生态环境守法实务》(曹晓凡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
- 《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管控及实务指引》(大成律师事务所、威科先行2021年联合发布)
- 《中国的环境执法制度概要与案例解析》(秦虎、王社坤主编,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23年出版)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百选》(王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出版)
-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著,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25年10月出版)
- 《涉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图解手册》(部评估中心编著,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26年6月出版)
- 发表论文
- 2016年第12期《中国环境监察》发表《第一类污染物总排口“超标”应如何处理?》
- 2017年第1、2期《中国环境监察》发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效力的实践、困境和探索——以苏州市的试点工作为例》
- 2017年第4期《中国环境监察》发表《对恶臭无组织排放超标实施处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 2017年11月,《如何提高监测报告的刑事证据能力——基于数据、判例和规范的实证分析》获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 《环境执法实务中“渗坑”排放行为的认定》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优秀论文奖、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 2019年11月5日《中国环境报》发表《法条“竞合”该如何适用?—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与第108条为例》
- 2023年第4期《环境保护》发表《“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范研究》
- 2025年11月28日《中国环境报》发表《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移送涉刑案件,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