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
合伙人高波律师自2008年起开始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代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案件,多个案例成为山东省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代表性项目
- 知识产权
-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案【(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入选2010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10大案件,入选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源通海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12)民申字第887号】被写入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II》、被作为典型案例分析登载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务》
-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钱晓峰商标侵权案【(2013)鲁民三终字第75号】入选2013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10大案件
-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2017)最高法民再99号】登载于《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31辑,作为典型案例分析登载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17年第4期
-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诉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件【(2021)鲁民终977号】,系山东省首例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注册商标使用的案例,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21)最高法民再3号】被写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并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59-028)
教育背景
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