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核销实务五大焦点:核销定义、范围、破产债权与金额认定
2026-09-24
债权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清理不良资产的核心动作,但实务中关于核销范围的认定并非一目了然。本文围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及配套规定,回答核销定义、表外应收利息归属、破产债权处理、本金核销与表外利息配套、核销金额认定五大实务焦点。
一、核销的定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依据上述规定,核销是一种会计处理,旨在将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确认损失的表内资产移出表内,转为表外管理。“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是核销操作的最终账务处理结果,其前提是核销的对象是金融企业已入账并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可直接调整损益的资产。
二、核销的范围是否包括表外应收利息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 财金〔2012〕20号)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已核销的资产收回金额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等。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1日财金〔2001〕12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作冲减呆账准备处理。对上述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217号)第二条规定“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各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坏账核销。”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述规定仅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表内应收利息”的处理做了规定,未提及呆账表外应收利息能做核销处理。《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上述规定仅提及“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坏账核销”。《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继续催收的债权包括“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三者是并列关系,进一步说明核销的范围中不包括贷款表外应收利息。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6日 财金[2001]25号)规定“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三、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四、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仍然按照《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本通知要求进行核算,并尽快调整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2002年1月12日 财金[2002]5号)规定“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2002年1月1日起,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综上可知,表外应收利息从未计入表内损益,未计提过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冲销资产减值准备”或“调整损益”的前提,因此,表外应收利息不属于呆账核销的范围。
三、破产管理人未确认的债权是否可以核销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若债权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但基于相关会计支付凭证且相关会计凭证真实的前提下,在对应债权的担保条件不超过债务人在同一金融机构的其他债务,可以适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销。
四、本金核销时对应的表外利息的处理
我们公开检索了银行在呆账核销时对表外利息的处理的案例,部分银行进行贷款本金核销时,同步会申请表外利息的“核销”,具体体现为以下形式:
(1)《中国民生银行呆账核销申报表》中包括“呆账本金金额”和“欠息”,《中国民生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中包括“应核本金余额”“应核表内欠息”“应核表外欠息”。
《中国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会议同意核销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711,687,572.94 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载明“呆账经批准核销后的账务处理如下:本金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表外应收利息则直接冲减表外科目。”
(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载明“贷款核销时,其对应的表外利息及表外未收投资收益与其本金一并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利息及未收投资收益余额按照账务处理时余额核算。
(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载明“同意2017年四季度核销呆账贷款,本金利息合计1.88亿元。”
(5)《招商银行招股意向书》载明“本行对于应收利息坏账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与相应贷款呆账的认定和核销工作同步进行。不良贷款经过规定程序被认定为呆账并批准核销之后,呆账贷款所对应的表内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即作为坏账予以核销。”
根据公开检索到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在呆账核销时对已进行表外核算的表外利息的处理的案例(具体见附件),部分银行或信托公司(如泸州银行、浦发银行、长沙银行、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贷款核销涉及的公告中仅列示核销本金,未明确对应表外利息的处理,具体体现为以下形式:
(1)《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议核销部分不良贷款》载明“对该七笔本金合共人民币135,570,000元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载明“同意列入损失核销的信贷不良资产共有239户269笔,核销本金分别为人民币 343,543,737.52元,美元406,677.96元,日元2,469,289,433元,折算后本外币核销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1,233,416.17元。”
(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载明“董事会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规定,对湖南味菇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户合计金额为1.89亿元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并遵循“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核销后的呆账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4)《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载明“会议通过《关于同意爱建信托核销江苏新苑集团公司贷款呆账损失的议案》,同意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对江苏新苑集团公司逾期贷款余额人民币11,999,767.27元予以核销。”
基于此,在表内本金符合呆账核销后,可同时对对应的表外应收利息进行“核销”的财务处理,然严格来说,该种行为并不属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规定的“呆账核销”的界定,更准确的说应是“转销”,不涉及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影响损益,是直接冲减对应的表外登记科目。
五、核销金额如何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环账损失计提的准备。”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三条规定“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基于此,账面价值是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呆账核销需要同时实现两项结果:一是冲销对应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二是将债权资产科目余额完整冲销,实现资产终止确认、移出资产负债表。若以账面价值作为核销冲销金额,在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账面价值为零,无法贷记资产科目,债权科目账面余额继续挂账,无法完成准则要求的终止确认,也无法实现《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 的财务效果。故核销金额应为债权表内账面余额,而非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根据财政部核销制度,核销金额应使用未计提减值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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