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订视阈下党建嵌入律所治理的制度重构与价值实现
2026-07-03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律师行业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正面临从规模化增长向高质量治理的深度转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传统律所管理往往侧重于“分配机制”与“行政效率”,但在规模化发展的今天,这种粗放模式难以解决“山头主义”、合伙人内耗、文化隔阂、合规失守等突出问题。以吴新叶等学者对上海律师行业的调研为例,律所管理正从单一的行政管理向包含合伙治理、协作治理、社区治理、精细治理在内的四大空间拓展。[1]党建工作恰恰能够通过组织优势渗透到这些空间,填补制度空白,实现政党组织超越行政化的治理效能。[2]
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以下称“《修正草案》”),将“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法律,明确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即“两拥护”)为法定从业基本要求,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设立党组织、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立法举措标志着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从政策倡导和实践惯例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为党建在律所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提供了最高位阶的法治支撑。本文从核心价值观构建、政治方向引领、青年律师困境破局、业务长效发展、合规风控筑牢底线、“党建+所建”双向赋能实操路径等维度,结合《律师法》修订的制度背景,系统论述党建在现代律所管理中的“压舱石”与“红色引擎”作用,并结合近期行业典型负面案例和德恒的党建经验,针对党建业务两张皮、重业务轻党建、重扩张轻合规等突出问题提出系统性治理方案。
一、《修正草案》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修正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实践证明可行的改革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在多个关键条款中实现了党建要求的法治化表达,其核心要点如下:
(一)确立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为法定原则
《修正草案》新增第三条,明确规定:“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该条款将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从党内文件、行业规章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律师行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正如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程守太所指出的,《修正草案》新增“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两拥护”作为法定律师从业基本要求,引导广大律师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同时压实行业党建责任,确保律师工作始终服务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心大局。[3]
(二)将“两拥护”确立为律师执业法定基本条件
《修正草案》将律师执业条件中的第五条修改为第八条,明确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即“两拥护”从业基本要求。此前,“两拥护”已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协会章程等多部规章和自律规范中有所规定,此次修法进一步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了党内法规与行业立法的有机衔接。这一修改意味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不再仅仅是行业自律要求或政治倡导,而是律师能否取得执业资格的法定门槛,从根本上夯实了律师队伍的政治根基。
(三)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党组织
《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在律师事务所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解决了长期以来部分律所党组织“挂空挡”“走过场”的问题——律所不仅必须设立党组织,还必须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使党建从“软约束”变为“硬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郑志文评价称,此次修法将党的领导铸入律师制度内核,对“两拥护”从业要求和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作出规定,是把党领导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度化、法治化的体现,也是夯实行业发展根基的治本之举。[4]
二、党建对于律所管理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修正草案》在党建方面的突破性规定,对律师行业和律所管理具有三重深远意义:一是制度固化意义,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行业党建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使党建引领不再是“锦上添花”的附加选项,而是法律规定的“必答题”,为律所管理中党建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依据;二是方向锚定意义,明确律师工作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方向定位,引导律所从单纯的市场化运作转向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人民群众的更高站位;三是治理升级意义,通过法律层面明确律所党组织的设立要求和政治引领职能,推动律所治理从“行政管理”向“党建引领下的综合治理”转型,对于律师管理会产生重大作用和影响。
(一)党建有利于塑造律所管理的核心价值观
党建工作在律所价值观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体现为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律所的精神内生动力。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律师制度之魂。[5]《修正草案》将“两拥护”从行业规章上升为法定从业基本要求,更加有力地为律所管理划定政治底线。党建工作将政治标准嵌入律所章程、合伙人选拔、人员聘用、评优评先、重大决策全流程,引导律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杜绝偏离政治方向、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律师行业党建不仅是政治任务,更是行业适应新形势、解决深层次矛盾的现实需要。
律师行业的“人民性”是其区别于西方律师制度的核心特征。党建工作引领律所从纯营利性中介机构向具有社会担当的法治机构转型。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通过党组织嵌入律所管理,转化为执业为民的价值取向。律所党组织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队”,引导律师在代理民生案件时,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修正草案》新增规定“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正是这一“人民性”价值取向的法律化表达,与党建引领下的执业为民理念高度契合。
(二)党建确保律所现代化管理的政治方向
政治属性是律师工作的首要属性。《修正草案》新增“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条款,从法律最高位阶确认了律师工作的政治属性,为党建确保律所政治方向提供了法定依据。党建在律所管理中的首要核心作用在于确保律所始终行进在正确的法治轨道上。律所党组织承担着组织律师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职能。通过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这一根本属性的党内学习制度,将政治理论学习常态化、制度化,使广大律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这不仅是政治姿态,更是业务导向。律师在办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秩序以及社会敏感案件时,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判断力与敏锐性。在参与金融、投融资、财富管理等业务时,更要严守法律底线与执业纪律,坚决抵制以法律服务为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的行为,维护法律职业公信力。
(三)党建有利于破解青年律师发展困境
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人才。根据2022年深圳市调查报告,55.87%的青年律师认为最大的压力来自案源。[6]而老牌律所则面临创始人退休后的传承困境。党建在人才培养上的赋能作用尤为关键。
党组织应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构建制度化人才培养体系,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合伙人、管理层。通过参与党建工作、公益服务、重大案件办理,让后备人才在实践中锻炼管理能力、责任意识、大局观念,为律所代际传承提供稳定人才支撑,避免人走业散、管理断层。
青年律师是行业未来,针对其职业迷茫、发展空间有限、参政议政渠道不畅等问题,党建搭建多元化成长平台:推荐优秀党员律师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法治建设、社会治理;建立党员导师制,由资深党员律师帮带青年律师,提升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通过红色教育、学习交流、公益服务,增强青年律师的归属感、认同感,降低人才流失率,同时引导青年律师坚守法治信仰、严守执业底线,不被短期利益裹挟。
(四)党建赋能律所业务长效发展
在当前中国法治环境下,拥有健全的党组织、获得过党建荣誉是律所在从事市场活动时的官方背书与信誉资产。通过扎实的党建工作吸引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部门到律所调研,不仅提升了律所的声誉,更为律所在面向政府、国企招标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背景支持。
党建引领律所将业务布局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从“被动接案”到“主动服务战略”的跨越。随着中企出海规模扩大,党建引领下的律所积极构建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党员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发挥排头兵作用,通过“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承接跨国并购、国际仲裁等高精尖业务。[7]《修正草案》专门新增条款,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为党建引领下的涉外业务拓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在一些政府法律顾问或重大国企合规项目中,简单的商务公关已难奏效。律所通过与客户单位共同开展“主题党日”“党建共建”等活动,在非商业化的语境下建立起基于共同组织身份的互信,这种同频共振更容易促成深度的业务合作。对于区域性律所而言,通过参加全国性的党建交流、行业论坛,可以迅速建立全国性的业务合作网络,打破地域壁垒,获取跨区域案件资源。从这些角度而言,党建优势可以转化为竞争优势、发展优势与长效优势,助力律所管理现代化与长效发展。
(五)以党建筑牢合规风控底线,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近年来,律师行业出现以律所名义、以法律服务为包装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践踏法律底线、损害群众利益,更重创整个行业公信力。党建弱化、政治引领缺失、合规管理形同虚设是此类案件爆发的核心根源。例如,近期发生的北京某益律师事务所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者超400人,涉案金额高达9亿元。2025年12月王某失联潜逃境外,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律所及相关人员被依法控制,律所品牌彻底崩塌,行业声誉严重受损。上述案件暴露出三大共性问题:一是政治信仰坍塌,负责人无视党的领导与法治原则,将律所异化为资本运作与敛财工具;二是合规体系失效,印章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控、决策监督完全失控,律所沦为个人违法犯罪“白手套”;三是党建形同虚设,党组织不健全、政治学习走过场、监督制约缺失,无法对决策层形成有效约束。
从《律师法》修订的视角审视,《修正草案》要求律所依法设立党组织、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恰恰针对的就是此类党建形同虚设的痛点。立法层面明确了律所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与职能,意味着未来律所若未按要求设立党组织或党组织未能发挥政治引领和监督制约作用,不仅面临行业处分,更可能触及法律合规风险。
三、构建“党建+所建”双向赋能的实务路径
党建与律所管理的深度融合,需要具体的机制作为载体。要实现党建对管理的实质性赋能,必须打破“党务”与“所务”的壁垒。
(一)以党建促所建,凝聚律所管理核心价值观
目前,大型律所合并后面临的最大痛点是不同团队间的隔阂。对此,党建可建立超越利益的链接,党建活动如“三会一课”、延安研学等,为律师提供了超越日常业务、放下经济利益计较的交流平台。这种在共同精神价值基础上的互动,有效地对冲了小圈子文化,将散沙式的合伙团队凝聚成命运共同体。
此外,陶克俭等人在探讨新时代律所党建时提出,律所必须狠抓规范化建设。[8]这包括规范组织设置、规范运行机制、规范发展党员、规范组织生活、规范学习教育、规范党员管理、规范阵地建设、规范监督考核、规范班子建设、规范经费落实。这种标准化的党建管理,往往能够带动律所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例如,在业务委员会主任的选配上,优先选择党员骨干,实现关键岗位党员全覆盖。《修正草案》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上述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强制性保障,使得党建促所建不再是“可以做”的选择性动作,而是“必须做”的法定义务。
在规模较大的律所中,管理层次多、沟通成本高,通过实施支委承包责任制,即由支部书记包干合伙人、支委包干普通律师与实习律师,定期开展交心谈话,及时掌握律师的思想动态,对执业违规苗头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确保凡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党建引领合规风控的核心举措
党建引领合规风控的核心举措包括如下内容:
1.党建入章程,强化党组织前置审议
将党建工作写入律所章程,明确党组织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财务、重大合同的前置审议权,凡涉及资金募集、投融资、理财类业务,必须经党组织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以律所名义开展任何形式非法金融活动。《修正草案》已从法律层面确认律所党组织的政治引领职能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党建入章程的举措由此获得了法律依据与制度正当性,可更加有力地落实党组织前置审议机制。
2.健全“党建+合规”监督体系
建立党员监督岗、合规督查组,由党员律师牵头负责执业合规、财务合规、印章合规、合同合规审查,对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违规担保等行为零容忍,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3.常态化警示教育,守住法律底线
将某益律所等案例作为反面典型,纳入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内容,组织全员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恪守执业底线专题教育,明确律师及律所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红线清单,强化全员敬畏法律、敬畏规则、敬畏人民。
(三)发挥“数智”对党建和律所管理的引领作用,重视公益和企业社会责任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律所管理正步入智慧时代。党建工作也需与时俱进,发挥“数智”引领作用。司法部明确提出,到2025年实现法律服务大数据汇聚。[9]律所应推广“互联网+党建”模式,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党员管理、政治教育、民主评议,减轻律师参加组织生活的时间压力,提高管理效率。
同时,党建引领律所将社会责任融入执业全过程。通过“百所兴百村”、公益法援等活动,提升全行业的社会获得感与公信力。[10]《修正草案》新增“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条款,为党建引领下的社会责任实践提供了法律层面的倡导与保障,推动公益法律服务从行业自觉上升为法定社会责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未来的律所治理,应以党组织为依托,健全“党建引领+综合保障+专业赋能+合规风控”的工作体系,构建党组织覆盖到每一个业务部门、每一名律师、每一项核心业务的治理网络。
(四)案例: 德恒“党建@all”模式与业务融合“五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于1993年1月设立,建所当年即成立党支部,2012年成立党委。德恒是国内最早将党建融入律所治理的大型综合性律所之一,现有所有国内分所均建立了党组织,实现了党组织全覆盖。德恒所党委于2021年6月被中共中央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德恒党委在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党建@all”模式,“all”既代表德恒总(分)所的所有机构,又代表党内各项规章制度,还代表律所、专委会直至律师的各个层级,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律所建设各环节。
德恒党委在全国首创律所党组织以品牌建设促党建工作的新路径,将原本分散的党建资源、活动、管理系统统一化、规范化整合,打造了以“德馨湾”身心健康、“德益心”公益服务、“恒习社”教育培训、“德律风”联谊共建四大品牌为支撑的“党建@all”品牌矩阵,以此为抓手实现了党建工作在律所各个环节、各个组织、各个时点的全过程、全系统、全覆盖。
四、总结与建议
党建是律所管理的根与魂,既是政治要求,更是发展刚需、合规刚需、生存刚需。《修正草案》将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两拥护”从业要求、律所党组织设立与活动保障写入法律,从根本上确认了党建在律所管理中的法定地位与核心作用,使党建引领不再是行业自律层面的“倡导性要求”,而是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范”。党建在律所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不仅体现在政治方向的把关上,更体现在对治理效能的提升、业务潜能的激发、合规风险的防控以及文化向心力的塑造上。党建以政治引领锚定方向,以合规风控守住底线,以人才培养激活动力,以长效发展赋能升级,从根本上破解律所管理的痛点、难点、堵点。
某益律所等案件深刻警示:一旦弱化党建引领、放松政治建设、缺位合规风控,任何法律服务机构都可能面临严重的执业风险与声誉危机。而德恒等优秀律所的实践则正面印证:坚持党建与所建、业务、管理、文化、合规深度融合,不仅能够实现律所高质量发展,更能在行业树立标杆、赢得社会公信。新时代律所应摒弃“党建务虚”的错误认知,以《律师法》修订为契机,从法律层面认真落实党组织的设立、运行与政治引领职能,坚持党建与所建、业务、管理、文化、合规深度融合,实施“双向培养”人才战略,建立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律师培养成合伙人的闭环,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坚决守住法律底线、职业底线、道德底线,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大局。
参考文献:
[1]吴新叶:《治理导向:律师行业党建的时代定位与空间拓展——以上海为例》,《理论与改革》2018第4期,第122-129页。
[2]郭根、梁豪:《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历史逻辑、制度密码与实践样态——超越“国家—社会”范式的分析》,《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0期,第73-84页。
[3]周靖:《四川律师: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中国律师网,2026年6月30日,https://www.acla.org.cn/info/94383524be884748ba0764c812c95dc3
[4]《党建引领行业发展 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北京青年报客户端,https://news.ynet.com/2026/06/28/4021921t70.html
[5]金成波、张航、董国林:《律师行业党建的时代方位与优化进路》,《中国司法》2019年第12期,第103-107页。
[6]李海峰、梁鸿飞、孟睿智:《党建引领律师行业统战工作的实践需求与提质路径——以青年律师高质量发展为视角》,《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4年第25期,第66-71页。
[7]贾辉:《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分析》https://www.dehenglaw.com/cn/newscontent/0008/035684/2.aspx?MID=0902
[8]陶克俭、刘选强:《新时代律所党建工作理论与实践探索》,《中国律师》2023年第3期,第65-67页。
[9]同脚注[1]
[10]杨建伟:《始终坚持党建引领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建设和管理水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心得体会》,《中国律师》2022年第12期,第1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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