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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标注册与维护全攻略(上篇)——检索、申请、周期、费用、驳回、异议、不使用撤销一文讲清

2026-05-07


为方便中国出海企业系统学习、清晰实操,我们将《东盟十国与中国品牌商标保护指引》中马来西亚商标内容分为上下两篇公众号文章推送。


本篇为马来西亚上篇:商标近似查询、注册申请、审查流程、公告异议、驳回复济、变更续展、连续不使用撤销、使用证据等核心布局要点;


马来西亚下篇将重点讲解:商标侵权认定、诉讼管辖、民事救济、刑事处罚、海关边境保护、驰名商标保护、跨境布局与维权实操。


马来西亚作为东盟核心经济体,制造业、电商、跨境贸易活跃,商标需求与抢注风险同步走高。2019 年《商标法》实施后,马来西亚商标制度全面与国际接轨,审查更规范、程序更清晰、保护更有力。本文依据指引内容,全面呈现马来西亚商标从申请到维护的全流程实务,助力中国企业在马品牌布局、权利长期稳定。


一、马来西亚商标基础规则与近似查询


马来西亚商标主管机关为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IPCM,原 MyIPO),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权通过注册获得,同时保留普通法上的仿冒保护。


(一)官方商标检索平台


马来西亚官方商标检索平台为 IPCM 维护的知识产权线上门户网站,网址:iponlineext.myipo.gov.my。企业可通过该平台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在先权利排查、申请 / 注册状态跟踪、权利人信息检索。


(二)马来西亚商标近似判断核心标准


马来西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审查员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商标的显著性或显著要素;

(2)商标传递的整体理念或概念;

(3)消费者或购买者的不完整记忆原则;

(4)商标的听觉和视觉整体印象;

(5)相关行业的商业环境;

(6)商标在市场中的实际使用方式;

(7)商品分销渠道与销售场景;

(8)目标消费市场定位;

(9)普通消费者的特征与注意力水平。


法院与审查员不会将两个商标精细并列比对,而是以普通消费者的不完整记忆、整体印象为判断基准,更贴近真实市场消费场景。


(三)商标注册整体周期


顺利情况下,马来西亚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通常需9 至 12 个月。


若企业希望加快流程,马来西亚提供加速审查程序,需额外支付1000 马币官方费用,无异议情形下,申请可在约 5 个月内完成注册。


(四)可接受的非传统商标类型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接受多元化非传统商标注册,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全息商标、动态商标。上述商标需具备显著性、非功能性,并能以清晰方式表示。


(五)商标保护期限与起算日


根据 2019 年《商标法》第 39 (1) 条,马来西亚注册商标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 10 年,每次续展可延长 10 年,可无限次续展。


权利人可在注册期限届满前6 个月内申请续展,续展后商标获得额外 10 年保护。


(六)马德里体系指定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于2019 年 9 月 27 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成为马德里体系第 106 个成员。企业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马来西亚获得保护,无需单独递交纸质申请,流程更便捷。


(七)中文商标在马来西亚注册特别注意事项


中文商标在马来西亚注册需重点做好以下准备,提高通过率、强化保护力度:

(1)提供翻译及音译: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17(3)条,注册非罗马字符商标时,申请需包含“(a) 商标的音译;(b) 商标的翻译;或 (c) 注册处要求的其他信息”。这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商标,评估其是否具有显著性、描述性或与现有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2)避免使用描述性或通用词汇: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汉字可能面临驳回。马来西亚商标法通常不允许注册描述性或行业通用商标,例如表示“好”“优质”“黄金”等含义的汉字可能被认定为描述性商标,难以注册。需仔细核查汉字含义,确保商标具有显著性,而非仅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


三、审查流程、公告期与异议程序


(一)审查流程


马来西亚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核查文件齐全性、申请人信息、商标图样、分类规范性;实质审查审查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是否存在冲突权利。


(二)公告期与异议期


马来西亚商标申请经核准注册后,在《商标公报》上公告。


根据 2019 年《商标规则》第 23 条,异议期为公告之日起 2 个月,第三方需在 2 个月内提交异议通知、理由陈述并缴纳规定费用,逾期通常不得再提出异议。


(三)异议主体与法定理由


异议权不限于注册商标权利人:

(1)注册商标权利人若其本人、业务前身自申请人使用商标或申请日之前持续使用该商标,可对在后申请提出异议(第 34 (1) 条)。

(2)任何个人即使名下无注册商标,只要提出合法理由,均可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第 34 (2) 条)。

异议法定理由包括:商标缺乏显著性、具有描述性、与在先商标近似、与马来西亚驰名商标相同 / 近似(跨类亦可)、通过恶意或虚假陈述取得注册、违反公共利益或道德准则等。


四、商标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一)马来西亚商标申请常见驳回理由分为三类:


(1)缺乏显著性(第 23 (1)(b) 条):商标无显著特征,为通用名称或行业通用词汇,无法区分来源;

(2)描述性驳回(第 23 (1)(c) 条):商标直接描述商品 / 服务的种类、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等特征;

(3)与在先商标近似(第 24 (2)(b) 条):相同 / 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 近似商标,易导致公众混淆。


(二)收到临时驳回通知后,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救济:


(1)确认答复期限:注册处通常给予2 个月答复期,可延长至6 个月,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申请;

(2)明确驳回理由:确定驳回基于绝对理由(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商标)还是相对理由(如与现有商标冲突),明确驳回理由有助于制定最有效的答复策略。

(3)选择答复策略:依据 2019 年《商标规则》第 17 (1) 条,可选择申请单方听证(提交听证请求、书面陈述、使用证据法定声明),或仅提交书面陈述(不申请听证,提交陈述意见与证据);

(4)司法救济:若答复未获采纳,申请人可依据 2019 年《商标法》第 163 条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程序费用较高、耗时较长。


五、商标变更、转让、许可、续展规则


(一)权利人名称 / 地址变更


商标权利人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并非强制变更备案,但为确保注册信息准确、对第三方产生效力、保障后续程序顺畅,建议及时向 IPCM 办理变更备案。未及时更新可能导致执法、许可、送达等实务障碍,但不会自动导致注册无效。


(二)商标转让流程


注册商标或申请中商标的转让备案,需提交TMH1 表格并缴纳规定费用;通过代理申请需同时提交TMR7 表格。


部分转让(仅涉及部分商品 / 服务),需先使用TMA5 表格申请分割商品 / 服务,获得新申请号后,方可提交部分转让申请。


TMH1 表格可作为法院初步证据,若由代理签名,可能被要求提供转让协议原件。


(三)商标许可备案规则


马来西亚商标许可无需强制备案即可生效,但强烈建议备案,使许可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指定马来西亚的国际商标,在 WIPO 国际注册簿的许可备案在马来西亚无效,必须另行向 IPCM 提交许可备案。


许可分为独占许可与普通许可,许可人应持续控制商品 / 服务质量,被许可人权利限于授权范围。


(四)被许可人独立提起侵权诉讼权利


被许可人可提起侵权诉讼,条件因许可类型而异:

(1)普通许可:被许可人需先要求权利人采取行动,权利人拒绝或 2 个月内未行动,被许可人可在获得法院许可后以权利人名义起诉,可独立申请临时禁令;

(2)独占许可:若协议授予与权利人同等权利,独占被许可人可以自身名义独立起诉,与权利人权利并存,法院可分配损害赔偿。


(五)商标续展时限与未续展后果


续展提交时限:

(1)届满前6 个月:可正常提交续展申请,缴纳基础费用;

(2)届满后6 个月:可提交迟延续展,需缴纳续展费 + 附加费;

(3)注销后恢复:未在宽展期续展将被注销,可在注销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恢复,缴纳恢复费。


未续展后果:逾期未续展商标将被注销,注销后超过 6 个月未恢复的,权利彻底终止,他人可申请注册,权利人需重新提交申请。


六、连续不使用撤销与使用证据要求


(一)连续不使用撤销规则


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46(1)条,任何受损害主体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商标注册,包括基于不使用理由。注册商标若连续3年未在马来西亚真实使用,且权利人无正当理由,通常可被撤销。


联邦法院在[2015] 6 MLRA 331号案Mesuma Sports Sdn Bhd v Majlis Sukan Negara Malaysia; Pendaftar Cap Dagangan Malaysia (Intervener)中明确:


“受损害主体指在与拟撤销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中,已使用其商标或有真实、当前使用其商标意图的人。该主体必须对其自身商标享有某种法律利益、权利或合法预期,且该利益、权利或预期因该注册商标的存在而受到实质影响。该利益和权利必须是合法的。”


若申请人不符合“受损害主体”的定义,撤销申请将被驳回。这确保仅对市场或自身商标权利有合法利益的主体,方可对注册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


(二)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Oatly AB v Pahang Pharmacy Sdn Bhd [2022] MLJU 3042案中,高等法院参考了英国和新加坡的判例(两国商标立法表述相似),从这些外国判例中可推导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可能包括:

(1)行业或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或注册权利人业务遭遇暂时但严重的中断;

(2)因不可避免的监管要求导致的正常延迟使用;

(3)非因权利人意志产生的使用障碍(不包括普通商业延迟,如带有该商标的新产品生产延迟)。


是否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判定。


(三)商标使用证据具体要求


马来西亚商标 “使用” 指商业过程中的使用,广义涵盖非营利机构、慈善组织的服务提供使用。


可接受的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显示商标商业使用的销售、收入记录;

(2)产品包装、线上 listing、零售展示等实体与数字媒介使用材料;

(3)社交媒体帖子、线上广告截图;

(4)销售平台、店铺、展会使用场景资料;

(5)包含商标的促销、营销活动材料。


证据需清晰显示商标、使用时间、使用场景、对应注册商品 / 服务,超出注册范围、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不被认可。

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权利人使用。


以上为马来西亚商标上篇(注册与维护篇) 全部内容,依据《东盟十国与中国品牌商标保护指引》整理,适合计划布局马来西亚的中国企业阅读收藏。


下篇预告:马来西亚商标侵权认定标准、诉讼管辖法院、民事救济措施、刑事处罚力度、海关边境保护、驰名商标强保护、电商平台投诉、恶意抢注应对、跨境布局策略,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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