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解读及未来律师业务新蓝海
2026-04-10
摘要:2026年3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实现了从原则倡导、行业自律向制度化、程序化、全链条、可落地的关键跨越。该《办法》构建起“预防、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善治体系,在人工智能领域填补了专门性伦理审查制度的空白。本文系统解读《办法》的核心制度设计与创新突破,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其催生的律师业务新机遇。
关键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伦理审查;律师业务;合规服务;新兴法律服务
一、引言
2026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办、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十部门,正式发布《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文件的出台,恰逢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加速发展、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进入规则竞争关键时期的重要节点,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近年来,人工智能正由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快速演进,技术渗透力、自主性与社会影响力空前提升,已成为驱动数字经济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核心引擎。然而,技术的狂飙突进也伴生着突出的伦理风险: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加剧社会不公,深度合成与内容操纵侵蚀社会信任,数据滥用与隐私侵害侵犯公民人格尊严,高度自主决策系统模糊责任边界,部分人机融合技术更直接触及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的核心底线。
与此同时,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已进入规则竞争的关键时期——欧盟以《人工智能法案》为核心构建了严格的风险分级监管框架,美国通过行政命令与司法实践强化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常态化管控。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大国、应用大国和创新大国,我国亟需一套立足国情、适配技术发展、可操作、可执行的顶层制度设计。《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时代需求的制度回应。
从法律服务的视角审视,《办法》不仅是人工智能产业的合规指引,更是律师行业拓展新兴业务领域的战略契机。伴随《办法》确立的伦理审查制度全面落地,人工智能企业将面临从研发到应用全周期的伦理合规压力,第三方伦理审查服务、伦理治理体系建设、AI伦理争议解决等新兴法律需求将大量涌现。本文将在系统解读《办法》核心内容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这一制度变革为律师行业带来的业务新机遇。
二、《办法》的制度框架与核心内容
(一)立法定位与上位法依据
《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其立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及《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办法》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之间形成了“通用+专门”的制度衔接关系。《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是覆盖各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的综合性、通用性规定,明确了审查基本程序、审查内容与标准等统一要求,为《办法》提供了基础遵循。《办法》在遵循通用规定的前提下,立足人工智能技术特征与伦理原则,在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重点、简易程序适用等方面作了针对性完善与细化,更贴合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实际需要。
(二)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办法》第二条明确,其所适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确立了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遵循的七项伦理原则: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这七项原则与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12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强调的科技伦理价值准则一脉相承。
(三)“服务与促进”章节的制度创新
《办法》第二章“服务与促进”(第四条至第八条)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制度创新。该章节突破传统治理中“重监管,轻服务”的固有思路,明确将伦理治理定位为产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简单的约束项。
具体而言,第四条提出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标准体系,推动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支持搭建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平台。第五条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检测评估、认证、咨询等服务供给,并特别强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和服务力度”。第六条鼓励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审查技术创新,促进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推广符合科技伦理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就宣传教育与人才培养作出规定。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敖立在解读中指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是引导科技创新方向的“指南针”,能够引导企业开展符合伦理要求的技术创新,推动研发团队将伦理要求贯穿于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全过程,避免单纯追求技术性能而忽视潜在伦理风险。
(四)三级责任主体与协同共治
《办法》清晰界定了三级责任主体,构建起权责对等、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治理架构。
第一级是单位主体责任。第九条规定,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四条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级是专业服务支撑。第十条鼓励地方依托相关单位建立专业化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面向社会提供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第三方服务,有效破解基层单位“不会审、审不了”的困境。
第三级是部门协同监管。第十一条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领域本系统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审查程序的体系化设计
《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程序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六个环节:申请、受理、开展审查、专家复核、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申诉,以及跟踪审查。
其中,跟踪审查制度尤为值得关注。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对审查批准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开展跟踪审查,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纳入复核清单的活动,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伦理审查的动态性和持续性,避免了“一劳永逸”式的形式审查。
在程序适用方面,《办法》根据不同风险等级设置了差异化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常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简易程序适用于风险较低或已有成熟伦理规范的活动;应急程序适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科技活动;专家复核程序则适用于纳入复核清单的高风险活动。
(六)高风险活动的专家复核清单
《办法》附件列出了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三类人工智能科技活动:
第一类,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第二类,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第三类,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上述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在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等监管措施且将符合科技伦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监管内容的,可不再开展专家复核,有效减轻企业合规负担。
(七)法律责任与执法衔接
《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这一条款建立了《办法》与既有法律体系的执法衔接机制,确保了伦理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三、从“原则倡导”到“制度落地”的范式跃迁
(一)填补了人工智能专门性伦理审查的制度空白
专家指出,此次《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另附高风险活动复核清单,在衔接《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基础上,针对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快、风险隐蔽性强、社会外溢性突出等特征,形成了系统性的制度创新,实现了伦理治理与技术发展规律、产业发展需求的深度适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王春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我国应对智能技术变革与治理需求的里程碑式举措,填补了人工智能领域专门性伦理审查制度的空白,是国家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细化落地,为人工智能技术向善、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刚性制度基石。
(二)“预防、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善治体系
《办法》构建的“预防、服务、监管”三位一体治理模式,体现了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
从“预防”维度看,《办法》通过要求单位设立伦理委员会、将伦理要求贯穿科技活动全过程,实现了伦理风险的源头防控。从“服务”维度看,专设“服务与促进”章节,从标准建设、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五个方面制定支持举措,精准破解当前人工智能企业伦理治理中存在的技术手段不足、标准规范不完善、治理工具匮乏等问题。从“监管”维度看,《办法》通过多部门协同监管、专家复核、跟踪审查、法律追责等机制,确保了伦理治理的刚性和有效性。
这种治理模式有效避免了伦理治理“一刀切”可能带来的创新抑制问题,兼顾了合规成本与创新红利的动态平衡,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度协同
《办法》与现有人工智能治理相关政策法规实现了有效协同。在横向层面,《办法》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执法衔接;在纵向层面,《办法》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构成了“通用+专门”的层级关系;在行业层面,《办法》与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等专项管理规定实现了审查程序的衔接互认。这一制度协同格局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统一的合规指引。
四、律师业务的新蓝海:五大新兴领域
《办法》的全面实施,不仅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合规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也为律师行业开辟了广阔的业务新空间。结合宁夏律师协会发布的《宁夏律师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引》等行业自律文件,以及上海、北京等地律协举办的人工智能法律实务研讨活动,可以预见以下五大新兴法律服务领域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一)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合规咨询
《办法》对人工智能企业的合规要求贯穿研发、测试、应用、迭代全流程。企业面临的核心问题包括:如何设立符合要求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如何制定伦理审查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如何判断本单位的科技活动是否属于需要专家复核的高风险活动?如何完成伦理审查的申请、跟踪审查和定期报告?
这些合规需求为律师提供了全流程的咨询服务空间。律师可以协助企业搭建伦理治理架构、制定伦理审查制度、培训伦理委员会成员、准备审查申请材料、跟踪审查动态、应对监管检查。特别是对于大量中小微企业而言,自身缺乏设立专门伦理委员会的能力和资源,《办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律师可以成为这一支持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
(二)第三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的设立与运营
《办法》第十条明确鼓励地方依托相关单位建立专业化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面向社会提供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第三方服务。这一制度设计为律师事务所参与设立和运营服务中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空间。
律师事务所可以发起或参与设立这类服务中心,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优势、合规经验积累和行业资源整合能力,提供包括伦理审查受理、审查程序组织、专家库管理、跟踪审查执行、培训与咨询等全方位服务。这既是律师事务所拓展新型业务领域的战略选择,也是《办法》关于“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企业伦理治理体系建设专项法律服务
《办法》第九条要求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这一强制性要求催生了企业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这一全新的专项法律服务领域。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企业设计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制定符合《办法》要求的伦理审查内部制度;建立伦理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处置的全流程管理机制;编制伦理合规手册和培训材料;对企业科技活动进行伦理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等。湖北格守律师事务所已将人工智能伦理作为其开拓的新兴法律服务领域之一,敏锐洞察到“数据合规、碳金融、人工智能伦理、平台经济规制”等新兴法律服务需求的涌现。
(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相关的争议解决
随着《办法》的实施,涉及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的争议案件将逐渐增多。可能的争议类型包括:
其一,伦理审查决定引发的申诉和复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审查申诉程序,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出申诉。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进行申诉,或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调解。
其二,伦理合规问题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律师可以代理企业应对行政处罚,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服务。
其三,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当人工智能系统的算法歧视、数据滥用、隐私侵害等伦理问题转化为实际损害时,受害方将寻求法律救济。律师需要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储备,理解人工智能技术特征,才能在伦理问题与法律责任的认定之间建立有效的论证路径。
(五)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的深化服务
《办法》第三条明确将“保护隐私安全”列为七大伦理原则之一,第六条鼓励“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源开放”,同时强调“保护科技伦理审查技术知识产权”。这些规定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协同,要求人工智能企业在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中遵守更为严格的合规标准。
特别是《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备案、行政审批要求与伦理审查的衔接互认,意味着企业在数据合规领域面临更为复杂的制度要求。律师可以在数据合规审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算法备案代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合规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宁夏律师协会发布的《宁夏律师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引》已经明确鼓励私有化部署AI工具,要求公有云使用前严格评估风险、做好信息脱敏,同时建立数据泄露应急预案。这一行业自律文件的出台,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已成为律师行业的重点业务方向。
五、结论与展望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出台,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以“预防、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回应了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伦理治理挑战,为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制度基石。
对于律师行业而言,《办法》的实施意味着重大发展机遇。从科技伦理合规咨询到第三方伦理审查服务,从企业治理体系建设到新型争议解决,从数据合规深化到知识产权保护,五大新兴业务领域将构成未来十年法律服务市场的“新蓝海”。律师行业应当主动适应这一制度变革,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拓展相关业务,在服务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
正如宁夏律师协会指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独立判断、诚实守信、保守秘密、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在拓展AI伦理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坚守这些执业伦理准则,在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找到专业服务的价值支点。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之路任重道远,律师的专业力量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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