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认罪认罚案件中无罪辩护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基于103份无罪辩护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

2026-02-12


一、变量描述、样本整理和分析方法


笔者在威科先行网站通过关键词“认罪认罚”+“不构成 罪”~10[1],限定条件为“刑事”“一审”“判决书”“北京”or“上海”or“天津”,获得163份刑事判决书;通过“认罪认罚”+“无罪” “北京”or“上海”or“天津”,限定条件不变,获得133份刑事判决书[2]。两者共计296份刑事判决书,笔者经过逐份阅读筛选,保留其中103份符合条件的文书,涉及117名被告人。之所以聚焦于上述地区,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北京、天津、上海作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直辖市,其司法文明指数和信息公开程度较高,并且三市均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批试点地区,能够为实证研究提供较为理想的素材基础和环境支撑;二是刑事一审均为开庭审,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中更具程序代表性;三是除判决书以外的刑事文书与研究问题无关。这部分文书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告人于审前阶段或当庭认罪认罚;二是辩护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同时,“变量必须具有可测量性,必须与研究的问题高度相关。”[3]笔者基于研究问题,根据样本直接观测到的数据,确定如下变量:


(一)变量描述


1.因变量


根据研究问题,本部分将无罪意见采纳情况、量刑意见采纳情况和认罪认罚适用情况确定为因变量(表1)。辩护律师或被告人针对案件定性等问题提出的反驳意见被采纳的赋值1,不被采纳的赋值0;针对处罚结果提供的反驳意见被采纳的赋值1,不被采纳的赋值0。同时,当辩方尤其是辩护律师针对案件定性问题提出反驳意见时,案件是否仍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也属于考察对象,因此也将其作为因变量,适用的赋值1,不适用的赋值0。


表1 因变量赋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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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变量


辩护方式。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可以根据目标和方法,划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轻罪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4轻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旨在通过重罪变更轻罪、非法证据排除和程序抗辩的方式改变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而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质上属于无罪辩护的特殊形态。为形成有效区分,研究中确定为自变量的“其他无罪辩护”指除上述三种辩护方式以外寻求无罪判决的辩护。其他无罪辩护、轻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性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均归类为因变量“无罪意见采纳情况”。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前者指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律明确规定的量刑情节,后者指被害方谅解、前科等法官酌情掌握的量刑情节。为统计分析的深入,笔者根据辩护中提出的量刑情节,将量刑辩护细分为“量刑辩护法定”、“量刑辩护酌定”和“量刑辩护法定酌定”,加上另外四种辩护方式,共计7个自变量,同时根据辩护主体的不同进行了赋值(表2)。均未采用该类辩护方式的赋值1;律师采用的赋值2;被告人采用的赋值3;律师与被告人均采用的赋值4。


表2 辩护方式自变量赋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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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变量

刑事案件的判决是多方因素综合形成的结果,考虑到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笔者选取了对裁判结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概念作为控制变量进行观察(表3)。一是委托律师情况。样本中的所有被告人均有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人数和律师性质则存在差异,赋值时需要对此作出区分。委托1名辩护律师的赋值1,委托2名的赋值2,指定1名律师辩护的赋值3,指定2名的赋值[4]。二是被告人退赔情况。有学者通过判决书进行大数据量化分析发现,刑事诉讼中的积极赔偿对量刑结果产生重要影响,[5]《指导意见》中也强调将被害方是否得到合理赔偿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将被告人退赔情况作为控制变量。被告人进行退赔的赋值1,没有退赔的赋值0。三是认罪认罚阶段。由于被追诉人作出有罪供述的阶段将对量刑宽宥的幅度产生一定影响,笔者假设其对于因变量可能产生作用,因此将其作为控制变量进行观察。被追诉人于审前阶段认罪认罚的赋值1,当庭认罪认罚的赋值2。四是法院层级。认罪认罚适用案件在类型上虽没有明确限制,但对于重罪的适用应当格外谨慎。[6]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均是较为重大的特殊刑事案件,因此笔者引入了法院层级这一变量,观察重大案件中无罪辩护可能产生的影响。基层法院直接受理的赋值0,中级法院直接受理的赋值1。


表3 控制变量赋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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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样本情况


经对样本进行梳理(表4),在117名被告人中,有69人委托1名律师辩护(占59%),33人委托2名律师辩护(占28.2%),13人指定1名律师辩护(占11.1%),2人指定2名律师辩护(占1.7%),这2人的辩护律师分别由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北京律师与外地律师组成;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的被告人105名(占89.7%),中级法院负责审理的12名(占10.3%);78名被告人于审前阶段认罪认罪(占66.7%),39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占33.3%);45名被告人进行了退赔(占38.8%),71名被告人未退赔(占61.2%)。


自变量方面,69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了其他无罪辩护(占59%),个别被告人当庭推翻了之前的认罪认罚供述,进行了无罪辩护(占3.4%);量刑辩护主要由辩护律师进行,仅有2名被告人自主进行了量刑辩护(占1.8%);7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占6%),2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了程序性辩护(占1.8%),理由分别是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不合法和管辖异议;18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了轻罪辩护(占15.4%),其中2名被告人自行开展了轻罪辩护(占1.8%)。


因变量方面,88名当事人不适用认罪认罚(占75.2%);仅有4名当事人的律师发表的针对案件定性的意见被采纳(占3.4%);不到半数当事人的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41%)。


表4 样本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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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方法


本部分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一方面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样本中的变量进行二元回归和非参数检验分析,通过量化方式揭示认罪认罚案件无罪辩护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对特殊案件进行定性分析,获悉特殊情境背后的普遍逻辑,进而寻求广泛适用的结论。


三、研究发现


(一)定量分析结果


通过非参数检验分析,量刑辩护法定的样本中指定律师与委托律师样本分布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表5)。合理的解释是法定量刑意见对于最终的判决往往产生较大影响,而法定量刑意见的提出需要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较为深入的法律分析,对律师的辩护工作要求较高。而委托律师与指定律师由于投入时间、收获报酬的不同,最终辩护成果的产出自然存在差异。


表5 辩护律师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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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参数检验的Kruskai Wallis 检验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委托律师的案例在量刑辩护法定具有统计学差异(p < 0.05),其他变量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


通过非参数分析,被告人是否对被害方进行赔偿的样本在量刑意见采纳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因为被害方谅解本身便是酌定量刑情节,律师通常会在辩护意见中着重强调这一情节,甚至提前主动促成刑事和解。同时,尽管被害方意见不会直接阻却制度的适用,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然强调被害方的权益保障,因此退赔情况对于量刑会产生重要影响。(表6)


表6 退赔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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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参数检验的Kolmogorov-Smirnov检验进行分析,结果表明量刑意见采纳情况在退赔和未退赔的案例中存在显著性差异(p< 0.001),其他变量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


由于三个因变量均属于二元变量,本部分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表7)。由于无罪意见采纳率过低,导致因变量无罪意见采纳情况的回归统计模型拟合度不理想,无法得出有效结论。量刑意见采纳情况和认罪认罚适用情况两个因变量的模型拟合度较为理想,尤其是量刑意见采纳情况的模型能够解释因变量47.5%的变异程度,结论具有较高的说服力。分析结果显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法定、量刑辩护法定酌定对于量刑意见采纳情况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贡献,尤其是两种量刑辩护方式对于量刑意见采纳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而仅仅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方式未对量刑意见采纳产生显著的统计学差异。几种辩护方式均未对认罪认罚适用情况产生影响,尤其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并未显著导致认罪认罚不适用。


表7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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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型案例


在刘某、陆某职务侵占、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同案被告人韦某、程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二人均于审前阶段认罪具结。[8]经审理,合议庭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并遭到拒绝后,决定不采纳量刑建议。鉴于此,二人的辩护律师分别提出了新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超过量刑建议的判决。在陈某、房某2等寻衅滋事一审判决书中,陈某和刘某某于审前阶段均对案件定性和处罚结果表示认可并签字具结,后因二人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发表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要求撤回量刑建议,但遭到合议庭拒绝。[9]


四、结论


(一)无罪辩护具有一定的策略性


有学者指出,当事人作出有罪供述而律师发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有时会作为律师采取的辩护策略。[10]本部分的实证研究印证了这一结论。程序性辩护、轻罪辩护、证据辩护、其他无罪辩护均无法对无罪意见采纳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却能够对量刑采纳情况产生影响。样本中的一些辩护律师采用了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相结合的方式,最终收获了量刑辩护意见得到采纳的效果。这一方面体现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履职的特殊性,同时也符合一定的客观规律。毕竟律师对于案件的观点和看法可能随着案件的进展发生改变,进而与被告人、公诉人员产生差异。


(二)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对辩护律师仍具较强依赖


样本数据显示,不论是量刑辩护,还是对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的轻罪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被告人自主进行的比例都极低,并且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即使对抗性明显降低的认罪认罚案件,如果想让法官采纳辩护意见,作出至少是量刑获利的判决,仍然需要律师基于专业角度进行辩护。同时,样本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为100%,表明辩护律师参与了所有的无罪辩护样本案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对于辩护律师仍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三)律师应当关注退赔情节


退赔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量刑意见采纳情况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对于判决中被告人的刑期减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律师需要在审前阶段将这一可能结果告知被追诉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促成刑事和解或者被追诉人退赃。根据退赔发生的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前阶段与检察官展开协商,或者在庭审过程中提示合议庭充分关注这一情节。


(四)委托辩护的效果强于指定辩护


如上文所述,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带有一定的策略性,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律师表面上对于案件定性和处罚结果均发表不同意见,实质上只寻求量刑效果的情况。样本数据显示,以法定量刑情节为主的辩护效果强于仅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法定量刑情节相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对于辩护工作的要求更高,需要律师进行更加深入的法律研究。分析结果显示,委托律师比指定律师更倾向于提出法定量刑情节,因而委托辩护的效果强于指定辩护。


(五)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不会导致被告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有学者呼吁,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对于案件定性的不同意见,不应当招致当事人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后果。[11]从分析结果看,司法机关普通对于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除了被告人当庭翻供导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适用,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往往不会对于制度适用产生影响。一方面,律师即使准备开展无罪辩护,对于审前已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是否当庭否认指控也应当持谨慎态度,这有可能导致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既得利益丧失;另一方面,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确实存疑的案件,律师可以适当开展无罪辩护,前提是能够提出有依据的辩护理由,并且最好同时进行量刑辩护。


(六)庭审时律师辩护方式的转化


尽管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具备一定的主导职能,并且审前控辩双方已经通过量刑协商形成合意,但这并未不影响审判机关行使最终的裁判权。如果审判机关不认可量刑建议并提出了调整的要求,律师也需要相应改变辩护策略。如果检察机关同意调整,此时律师需要与检察官再次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需要将案件视作不认罪案件展开辩护;如果检察机关拒绝调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直接作出判决,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基于被告人利益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不再过分拘泥于审前量刑协商达成的合意内容。


参考文献:

[1]表示一句话中同时包含“不构成”“罪”,两个词间隔10个字数之内并且具有前后顺序。

[2]时间限定于2021年之前。

[3]李本森:《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效检验—基于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4]即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理论”。详见陈瑞华:《论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载《法学》2016年第7期。

[5]王芳:《刑事诉讼中积极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及其合理控制研究》,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

[6]魏东、李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讨与完善》,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

[7]自变量“程序性辩护”对于两个因变量、自变量“无罪辩护”对于因变量“认罪认罚适用情况”均因共线性(collinearity)而被模型自动剔除(omit)。

[8]详见(2018)津0105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

[9]合议庭拒绝的主要理由为:“被告人自愿、真实地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其理应承担选择适用该程序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享有基于合理预期的量刑减让。同时,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等相关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因最终的刑事责任依然由被告人承担,因此辩护人的辩护理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开展。一方面,当被告人经过权衡以后,自愿、真实地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其对选择该程序的法律后果已经明确且有预期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辩护人基于其辩护职责而提出的无罪辩护使该预期落空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既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实质地审查确认有效后,则意味着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真实合法的,其所作的有罪供述亦可作为该案事实认定的重要参考。”内容源引自(2019)沪0104刑初1195号刑事判决书。

[10]张建伟:《协同型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类型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11]肖中华:《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三题》,载《检察日报》2019年2月2日,第3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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