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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号文及各省市实施方案解读

2026-02-02


研究领域:新能源


文章摘要:本文系统解读《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及各省市实施方案,旨在明确新能源上网电价从固定电价向全面市场化过渡的核心机制,并全面梳理各省市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在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正文:


我国新能源产业自2009年起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24年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规模已达约14.1亿千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40%以上,首次超过火电装机。[1]然而,随着新能源装机规模扩大,原有固定上网电价制度已难以适应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市场资源配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出,“新能源上网电价实行固定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场状况,也没有公平承担电力系统调节责任,矛盾日益凸显。”[2]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2月9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下简称“136号文”),明确提出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确定上网电价,标志着我国新能源电价政策从过去的保障性收购与有序入市阶段,正式进入全面市场化新阶段。


一、136号文解读


此次改革最核心的制度创新在于,在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同时,建立了一套专门的支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结算机制,一种在市场之外运行的“多退少补”式差价结算安排。


具体而言,对于通过竞价被纳入该机制的电量(即机制电量),当其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价格低于或高于由政府设定的机制电价时,其中的差额部分将由电网企业负责进行结算(即当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机制电价时给予差价补偿,高于机制电价时扣除差价),相关费用则会纳入当地的系统运行费用中进行疏导。该机制设计借鉴了新能源发展较好国家的普遍经验,初衷是为了给新能源企业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收益安全网,有效平抑因其自身随机性、波动性和间歇性等特点以及市场电价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从而稳定行业投资信心,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助力“双碳”目标的稳步实现。相关概念对比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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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政策平稳过渡与有效衔接,136号文特别强调了“区分存量和增量项目分类施策”的实施路径,并以2025年6月1日这一时间节点作为划分标准:


1、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前投产):机制电价将继续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且不高于当地燃煤基准价,执行期限也与原保障政策期限保持一致,体现了对已有投资利益的保护。


2、增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起投产):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各地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机制电价由各地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初期对成本差异大的可按技术类型分类组织,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竞价的报价上限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确定,并可考虑成本因素、避免无序竞争等设定竞价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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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对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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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配套措施与保障机制方面,136号文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部门在2025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特别注重强化各项政策之间的协同效应,例如要求改革方案必须有利于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并与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电力市场建设等协同推进。值得注意的是,136号文明确要求不得将强制配置储能作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购和上网的前置条件,这一规定旨在为新能源发展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和优化的市场环境。此外,国家层面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密切监测改革对市场价格、企业收益及用户电费的影响,并承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进行评估与优化,并在条件成熟时择机退出,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长期适应性。


总体而言,136号文的出台是我国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它通过“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保障托底”的双重设计,巧妙地平衡了市场化效率与行业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不仅为新能源产业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中国经济社会整体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政策驱动力。


二、各省市实施方案解读


截止2026年1月22日,31省市除西藏外,均已发布136号文的落地政策文件。[3]各省市文件出台情况及要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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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136号文的出台,标志着新能源行业从固定电价时代向市场化定价时代迈进,势必将对新能源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新能源电价与煤电联动,部分地区电价浮动范围扩大,企业需应对收益波动风险。部分地区可能出现低价竞争,企业需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本控制提升竞争力,避免无序竞争。增量项目的执行期限按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企业需要合理规划投资和运营周期。虽然新政取消了强制配储的要求,但储能配置仍是企业平滑收益波动的重要手段。各地在制定具体政策时拥有较大自主权,可能导致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化特性更加显著。总体而言,该政策的实施将推动新能源行业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对企业的投资、运营和交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微信公众号文章《新能源发电将全面入市》,载财经杂志,2025年2月9日,https://mp.weixin.qq.com/s/qQRTK59-QJwmKQiR6XojDQ。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答记者问》,载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2025年2月9日,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502/t20250209_1396069.html。

[3]新疆兵团仅发布征求意见稿,未出台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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