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面临的五个合规新挑战

2026-01-19


2026年1月15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民发〔2025〕69号)。该规范性文件成文时间是2025年12月31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早在2020年1月,民政部和原银保监会曾发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一直未出台。本次《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主要是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修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出的新规定,与2020版本的内容有较大不同。


2025年12月5日,全国累计备案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突破百亿大关,标志着慈善信托从“小众试验”稳步迈向“主流公益工具”。2026年1月,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公益慈善首次被列入深化整治腐败重点领域,与金融、国企、能源、消防、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开发区、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领域并列。规范的信息公开是慈善信托阳光化和健康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在此背景下,切实抓好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具有特殊意义。


本文结合《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就慈善信托实务操作面临的五个合规新挑战进行归纳、提示:


挑战一:慈善信托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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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夯实了主要信息公开主体“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确保可操作、可落地,提高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同时也提升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和备案民政部门的工作量和专业度,需要在2026年一季度加强学习、提前练兵。可以预见,“慈善中国”的用户操作界面也将伴随着该办法的出台而进行调整。


另外,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民政部令第81号)新增“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这条规定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增加了一类新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主体。


挑战二:慈善信托特殊事项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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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慈善信托文件中规定。”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慈善信托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实务操作中可暂先按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在慈善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这是《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施行后,慈善信托文件必须要增加的法定条款。


挑战三:慈善信托主受托人应承担信息公开职责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规定,“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应当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


提示:实务操作中,慈善组织(主受托人)和信托公司(共同受托人)的组合已成为一种主流模式,但考虑到信息公开和披露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在信托文件中将这一职责归属于担任共同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但在《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施行后,主受托人承担信息公开的职责应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不得再以信托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转嫁,这是起草、审查慈善信托文件时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同时,该条规定亦对慈善组织受托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专业度提升赋予了挑战。


挑战四:慈善信托受托人应配置专项制度和人员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建立自身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


提示: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业务部门,应尽快与法律、合规、风控等部门协作,制定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明确专岗;相对而言,此要求对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慈善组织的挑战较大,建议尽快寻求常年法律顾问或外部慈善信托专业律师的支持,起草制度,培训专岗人员。


建议相关民政部门可发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培训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人员,同时在慈善信托定期评估中,加强对信息公开事项和时限的检查。


挑战五: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履行对受益人的告知义务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提示:这不是一项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第八十一条已明确,“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但这条规定源自慈善组织,实务操作中的难度在于信托公司,即在业务部门人手有限、但慈善信托受益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如何满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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