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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四大亮点!

2025-12-09


近年来,上市公司规模快速增长、结构持续优化、质量不断提升,有力支持了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治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董监高不尽职、大股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出台《条例》是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


就该条例的内容,本律师结合服务上市公司的经验,进行梳理、分析,探索其背后的立法用意、制度亮点及价值。


一、《条例》的针对性及积极意义


(一)针对性


条例直面当前上市公司监管的痛点,重点针对治理机制虚化、信息披露失真、控股股东行为失范、中小投资者保护不足等突出问题。例如:


治理层面(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细化公司章程强制性记载事项、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职权,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旨在解决“关键人控制”“内部监督失灵”等问题。


信息披露层面(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建立财务造假“多方追责”机制,要求审计委员会前置审核财报,并规定董事会可追回造假导致的超额分红及薪酬,直击财务信息失真问题。


控股股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并完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遏制利益输送行为。


(二)积极意义


1、系统性提升法治化水平:将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及部门规章的规则整合提升为行政法规,增强监管权威性与稳定性。


2、强化投资者保护:通过现金分红优先(第五十三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第五十八条)、破产重整府院联动(第五十六条)等制度,体现“以投资者为本”的立法导向。


二、条例的重要亮点


(一)审计委员会核心职能升级(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亮点:赋予审计委员会全面监督权(涵盖内控、审计、财务信息审核),并规定财报须经其过半数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实质取代监事会职能,与新《公司法》审计委员会改革衔接。


重要性:解决“双头监督”效率低下问题,通过独立董事主导的专业委员会强化制衡,防范财务造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穿透(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亮点:明确实际控制人的五种认定情形,并规定其自证非实际控制人的举证责任;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设“按涉案金额比例罚款”的罚则。


重要性:填补《证券法》对实际控制人认定模糊的漏洞,通过“责任到人”和“经济惩戒”双向约束,遏制“隐身操控”行为。


(三)投资者回报机制刚性化(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亮点:要求公司章程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允许一年内多次分红,并禁止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分红。


重要性:将《证券法》倡导的投资者回报转化为具体义务,引导上市公司从“重融资”向“重回报”转型,提升市场长期信心。


(四)并购重组全链条规范(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一条)


亮点:明确收购人负面清单(如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收购),要求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股份限售,并赋予交易所对重组方案的前置审阅权。


重要性:防范“忽悠式重组”“高溢价套利”,通过资金源头、交易过程、后期履约的全程监管,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三、完善建议


(一)明确关联交易公允性判断标准(第十九条)


建议:条例虽要求关联交易需说明“公允性”,但未提供具体衡量标准。


(二)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豁免情形(第七十条)


建议:条例虽提出综合判断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但需进一步明确如“依赖专业机构报告”“已履行合理调查义务”等免责情形,避免“过度问责”挫伤履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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