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公司治理视角下的董事会控制策略—— 基于控制权争夺的多维分析

2025-10-27


公司控制权争夺涉及多个环节,董事会席位角逐是其中的核心战场之一。本文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实践案例,从公司治理实务视角,系统分析通过董事会实现公司控制的核心路径,针对控股股东、大股东、小股东三类主体的差异化利益诉求提出董事会控制策略,并深入剖析控制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机制,最终提出优化董事会治理结构的建议,为市场主体提供兼具合规性与操作性的指引。


一、通过董事会控制公司的核心路径与法律基础


(一)董事会控制权的法律来源


根据2023年《公司法》修订内容,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核心机构,其控制权源于法律赋予的法定职权与公司章程约定的自治权限。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2条明确董事会召集主持规则,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强化了董事会运作的程序性要求;第101条将股份公司的临时提案权持股比例从3%降至1%,为中小股东参与董事选举提供了制度通道。同时,董事会享有聘任解聘高管(《公司法》第67条)、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关键职权,通过控制这些职权可直接主导公司运营方向。


(二)控制权传导的核心机制


董事会控制权的实现依赖"席位多数化→决议主导化→经营控制化"的传导链条。在董事选举环节,新《公司法》明确累积投票制的选择适用规则,允许公司章程自主约定选举规则,为控股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提名董事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决议表决环节,除关联交易等特殊事项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外,普通决议仅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形成"席位优势即决议优势"的治理逻辑(《公司法》第185条)。实践中,控制董事会席位的主体可通过任免经理层、审批重大合同等方式,将决策控制权转化为实际经营控制权。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采取了非强制性规定,使用的是 “可以” 一词,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要求。但在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特定类型的公司有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17 条明确规定:“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这表明,对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部门规章对其实施累积投票制是有强制性要求的,但这并非新《公司法》本身的规定。


二、不同主体的董事会控制策略与实务操作


(一)控股股东:资本优势与章程设计双重保障


控股股东通常持股比例超过50%,其控制策略聚焦于巩固董事会席位的绝对优势。在法律框架内,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


1.利用资本多数决直接提名董事。结合《公司法》第59、66条关于股东会选举董事的规定,控股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占董事会成员2/3以上的董事,形成"超级多数控制权",不仅能轻松通过董事会普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3 条),还可主导需特别表决的事项(具体可由公司章程约定需 2/3 以上董事同意),形成对董事会决策的绝对控制。


2.通过公司章程设置"董事提名权条款"。约定控股股东享有独家董事提名权,但需注意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平等原则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约定控股股东提名多数董事(如董事会成员的2/3),但仍需保留其他股东合计提名少数董事的权利(如不少于1/3),避免完全独占。上市公司受《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7条约束,若单一股东持股超30%,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此时“独占提名权”约定因与累积投票制的制度目的冲突而无效。


控股股东在设计提名权条款时,应避免“完全独家”表述,通过“多数提名+少数预留”的模式实现控制权与合规性的平衡。


3.委派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10条,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控股股东可通过控制法定代表人职位强化对公司印章、证照的实际控制。


(二)大股东:联合提名与临时提案权结合


持股5%—50%的大股东虽无绝对控制权,但可通过策略性操作影响董事会构成。


1.联合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包括登记在各自名下及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通过合并持股比例可达到董事提名所需的表决权门槛,进而共同提名董事候选人。


2.行使临时提案权。《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迫使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其提名方案。


3.争夺独立董事提名权。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9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单独提名独立董事。持股5%-50%的大股东可以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通过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制约控股股东的不当决策。


(三)小股东:程序性权利与司法救济的精准运用


持股低于5%的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控制策略侧重于通过程序性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1.提名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9条,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如关联交易审核权)影响董事会决策。


2.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决议不成立之诉。当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时,依据《公司法》26条,小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后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面对公司僵局时,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 113 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罢免冲突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打破僵局。若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召集,股东可自行召集并主持。


三、董事会控制的风险点与系统性应对策略


(一)风险点识别


1.程序瑕疵导致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常见瑕疵包括未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比例不足、关联董事未回避等。如股东会召集人仅提前14日通知会议(法定需15日),若未影响股东参会,则属轻微瑕疵,但若导致股东无法参会则构成重大瑕疵。


2.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控股股东通过董事会作出利益输送决议,如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可能构成《公司法》第21条禁止的滥用股东权利行为。为实施上述行为,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该项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公司法》125条、180条)。


3.董事会僵局风险。当董事席位形成均势(如3:3)且双方无法妥协时,可能导致经营决策瘫痪。董事会是公司的 “决策中枢”,僵局会直接导致决策无法推进,引发运营链条断裂,具体表现为:日常决策卡壳、 “关键机会” 错失、危机应对 “失能”等。董事会僵局本质是股东利益分歧的外在表达,若无法解决,会导致股东关系彻底破裂,甚至触发公司解散的重大风险。


(二)风险应对与防控机制


针对上述风险,可构建多层次应对体系:


1.完善公司章程,构建源头防控体系。在董事选举规则方面,可明确引入累积投票制(非上市公司可约定适用场景,上市公司持股超30%需强制适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7条),通过“票数累积+按得票排序”的方式保障中小股东董事提名权;会议通知条款需细化通知方式(如同时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确认)、时限计算标准(以收件时间为准)及未通知股东的补救措施(如延期表决),避免因通知瑕疵引发争议;僵局解决机制可约定“第三方调解优先”原则,明确由中立的行业协会或仲裁机构担任调解人,调解不成时启动“临时董事”条款——由双方股东共同委托一名独立第三方董事打破均势,临时董事任期至僵局化解为止。


2.强化程序合规管理,筑牢过程管控防线。董事会会议需建立“全流程留痕”制度:会前需制作书面通知(载明议题、材料获取方式),并通过EMS或企业邮箱送达,留存快递签收记录及邮件已读回执;会中需形成详细会议纪要,明确各董事的发言意见及表决态度,参会董事需当场签字确认,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需单独记录理由;会后需在10日内将决议及会议材料归档至公司档案室,电子版同步上传至云端存储。针对高频瑕疵点,可提前制定合规清单:如关联交易表决前需由独立董事出具书面认可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23条),选举董事时需核对股东持股比例及表决权委托文件真实性。


3.建立权利制衡机制,形成多元约束格局。在独立董事设置上,除满足上市公司1/3以上占比要求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5条),可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一票否决权”适用场景,如对关联交易、重大担保等事项享有否决权;重大事项超级表决条款需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如单笔交易额超净资产10%、对外投资占净资产20%以上),且表决比例不得低于全体董事的2/3,同时约定超级表决条款的修改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此外,可引入职工董事制衡机制,根据《公司法》第68条、173条,国有独资公司及部分有限公司需设职工董事,非国有企业可自愿约定职工董事占比(如1-2名),通过职工董事反映基层诉求,避免决策过度偏向控股股东。某上市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对外担保需独立董事全体同意+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有效防范了违规担保风险。


四、结论


董事会控制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关键环节,不同主体需根据自身持股比例与利益诉求,在《公司法》框架内制定差异化策略。控股股东应注重合规性与章程设计,大股东需善用联合提名与临时提案权,小股东则应精准运用程序性权利与司法救济。同时,市场主体需警惕程序瑕疵、权利滥用等风险,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强化内控机制实现控制权的合法有序行使。


未来,随着深入公司治理市场化改革,董事会治理结构将更趋多元。主体多元化方面,除股东委派董事外,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 1/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5 条)、职工董事(《公司法》第 68 条、173条)等非股东代表董事占比提升,兼顾中小股东、职工等多元利益;权利制衡方面,通过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17 条)、超级表决条款、独立董事一票否决权等,打破单一主体控制权垄断,形成多方制衡;机制多元化方面,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僵局解决(如第三方调解、临时董事)、会议流程等,结合数字化治理工具(如区块链留痕),提升决策透明度和灵活性。合规严谨、制衡有效、主体多元、决策高效、透明规范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值得期待,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律修订与实践前沿,不断优化控制权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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