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无协议大额交易的法律关系识别及诉讼策略个性化定制—— 以案件代理实务为视角

2025-06-12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为笔者代理的典型的一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基本案情如下:LC 集团向 JL 有限合伙企业转款1000万元 ,LC集团委托笔者提起诉讼,主张 JL 有限合伙应返还1000万元本息。据LC 集团陈述,双方自始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其主张涉案款项应定性为 "预付款",因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合作合意,故 JL 有限合伙负有返还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仅有转账记录,如何准确界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对此类情况,涉及较多的案由为投资合作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法律关系的定性直接关乎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若在起诉时对基础法律关系判断有误,极有可能导致案件因法律适用错误而面临败诉风险。


二、案件难点及诉讼策略定制


(一)起诉前案由的选定:投资合作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边界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案由应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存在转款前后的沟通微信记录,双方就款项投资已经过多次协商,所以本案中需穿透交易实质,结合以下要点判断:


若主张双方系投资合作关系,表明LC 集团自认应与JL 有限合伙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根据LC 集团陈述,其拟投资项目已亏损严重,且在项目未进行清算前,法院很难支持退还投资款。


若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因缺少核心“借款合意”的证据,人民法院很难支持。


若主张双方系不当得利关系,JL有限合伙企业只需初步证明其收取涉案款项有合法依据,如提供付款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沟通电话等等证据,人民法院很难支持。


最终,原告在综合权衡不同案由的适用条件及潜在风险后,审慎选择以 “合同纠纷”作为基础案由提起诉讼。在起诉策略上,刻意不对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作出预先界定,将款项性质的认定权交由人民法院依据庭审举证、质证情况依法裁断。这一诉讼策略的核心在于规避案由选择不当可能引发的程序风险,既避免了因对款项性质的预判与法院最终认定不符而被径行驳回起诉的后果,又为法院全面审查合同订立背景、履行过程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预留了充分空间,从而有效防止法院仅以案由错误为由简单裁判驳回诉讼请求,确保案件得以实质化审理。


(二)诉中证据效力抗辩:微信表情能否作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认定依据


JL有限合伙在诉讼中举证微信沟通记录,证明曾向LC集团法定代表人发送委托代付款证明、合作协议,并按时汇报项目进度,LC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以微信手势“OK”“点赞”回复。对于该回复的含义,实控人认为仅能表示收到,但并不表示对协议文件的认可。


实践中,对于微信中“ok”“点赞”的效力判断,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对微信表情符号的含义,结合全部聊天记录的上下文综合意思表示、案件的其他证据、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有以下几种裁判思路:


1.被告在微信中回复“OK”确认供货协议,人民法院结合前后文(含产品规格、数量、价格)及被告后续发货行为,认定构成有效承诺。参见:(2020)浙01民终3445号。


2.原告仅发送“OK”而无具体条款,人民法院因缺乏要约内容驳回诉求,强调“OK”需结合明确权利义务的语境。参见:(2021)沪0101民初23567号。


本案中,因各方均为商事主体,结合沟通前后背景情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将倾向认定承诺效力。若仅是个人社交场景,无明确交易背景,人民法院可能持审慎态度。同时,本案协议中约定的首期付款时间、金额与LC集团付款时间和金额相一致,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视为成立”规定,仅以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很难达到抗辩合同不成立的效果。 


(三)诉中法律定性争议:投资项目存续期间能否单方撤资


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若认定转款为投资款,在司法实践中,对投资项目存续期间能否单方撤资,有如下几种裁判思路:


1.共同投资协议未成立的情况下,投资款应予返还


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且未能就投资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共同投资协议未成立,则投资款应予返还。参见:(2020)粤0606民初25827号、(2023)粤01民终3153号、(2018)黔0302民初11662号。


2.投资项目未能实际进行或未能实现投资目的,支持返还


如果投资项目未能实际进行或未能实现投资目的,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用于投资,法院可能会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参见:(2020)闽0922民初376号、(2021)辽02民终9760号。人民法院会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酌情确定返还的投资款金额。参见:(2020)闽0922民初376号。

3.投资项目未结算,退还条款尚未成就,不支持返还


投资行为本身具有风险,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资项目已进行结算或被告怠于履行结算义务,人民法院可能会认为原告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不予支持。参见:(2023)浙0324民初3217号。


回归本案,LC集团虽并未在投资合同中盖章,但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来认定投资款的性质和返还条件。如果认定双方对投资意见达成一致,JL 有限合伙企业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用于约定投资用途,法院则很可能依据投资款的风险承担原则,认定返还投资款的条件尚未成就。


(四)决胜诉讼策略:起诉JL 有限合伙企业全部投资人并进行保全


从上述证据及分析中可见JL有限合伙企业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1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起诉时,笔者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全部列为被告,并进行了保全措施。因有限合伙人均为当地较为出名的投资人,此种诉讼策略,成为最终促成双方调解的重要措施,最终本案达成调解,JL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实控人承诺退还1000万元款项利息。


三、律师建议


(一)商事交易风险防控建议


1.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因缺乏书面协议导致法律关系争议,建议企业在重大交易中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如借款、投资、预付款等)、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涉及合伙企业或投资项目时,需通过协议明确退出机制、风险承担及清算规则。


2.保存沟通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需完整保存原始载体,并注意以下要点:


·在关键节点要求对方以文字形式确认核心条款(如 “同意按约定投资”“认可退款条件”);


· 对 “OK”“点赞” 等表情的使用需结合上下文明确意思表示(如回复 “OK,按协议执行” 比单独表情更具证明力);


·定期备份聊天记录,必要时通过公证增强证据效力。


(二)诉讼策略优化建议


1.选择案由灵活性


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借鉴本案经验,选择“合同纠纷”等包容性案由,避免因预先定性错误导致程序风险。同时,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认定款项性质”,为法院自由裁量预留空间。


2.制定合适的追责策略


针对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起诉时可追加普通合伙人或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本案通过保全措施促使调解;对已注销企业,需调查注销程序合法性,若存在未清算即注销情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91条追究原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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