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自甘风险规则在未成年人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的理解与适用
2025-06-05
近年来,未成年人体育伤害事故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引发的民事纠纷数量也日渐增多。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短视频的迅猛发展,给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涉及的各方主体带来巨大的压力。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自甘风险规则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也成为被告方抗辩的要点之一。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入手,就自甘风险规则在未成年人体育伤害事故中纠纷中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与读者交流探讨。
一、案情介绍[1]
林小某是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陈小某系该校高一年级学生。某日午休期间,林小某与陈小某在学校操场参加由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二人分属不同队伍。林小某接到传球后快速带球从右侧进攻,倒地铲球时与防守的陈小某接触,林小某倒地受伤。林小某认为,陈小某将其踢倒致使其受伤,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林小某以陈小某及其监护人和某中学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小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同赔偿损失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小某与陈小某等人正在进行的足球对抗比赛多人参加,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林小某事发时年满17周岁,陈小某事发时年满15周岁,二人均参加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于参与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理应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林小某、陈小某自愿组队参与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可以认定林小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本案中,林小某快速跑动中倒地触球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与上前防守的陈小某相接触,陈小某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小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陈小某监护人对于林小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林小某已满17周岁,系在午休期间与同学自发踢球受到人身伤害。某中学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林小某解决相关事宜。故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驳回了林小某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应当为林小某在休息时间参加足球活动是否适用于自甘风险规则?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策略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自甘风险规则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受害者对参加的体育活动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区分为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8至18周岁期间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对于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该部分未成年人因不具备识别风险的能力,所以无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对于8至18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对体育活动潜在的风险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例如本案中,林小某事发时年满17周岁,陈小某事发时年满15周岁,二人均参加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于参与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理应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但如果当事人对风险的认识和判断存在缺陷,则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如一案件中9岁儿童与成年人打篮球,儿童受伤,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与侵权人在打篮球之前互不相识,侵权人中途路过加入打球,二人作为篮球爱好者,因年龄、球龄不同,对篮球运动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伤害的认知和预见程度不同,且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打球过程中的身体素质、对抗及协调能力明显弱于成年人,对运动风险、相关场地及设施的认识与判断能力亦不能互相等同,如要求参与打球的受害人自担正常竞赛的潜在危险,价值取向明显不为社会公众所认同,亦违背体育运动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判决案涉纠纷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2]。
2.受害者系自主自愿参加体育活动。根据笔者检索相关案例的结果显示,对于未成年人自发组织体育活动,法院一般会定受害人具备自愿性。但对于学校设置的体育课程或组织的体育社团、体育比赛等活动是否满足自愿性,法院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学阶段的学生已经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认知运动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其自愿参加运动,是以自己的行为默示自甘风险,故可以适用自甘风险条款。[3]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教学活动具备一定强制性,学生不得不参加,故不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支持观点说理如下:比赛行为发生于上课期间,系学校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并非当事人自愿参加的比赛行为,不能适用自甘风险条款[4];每个学生都有义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课程,不符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条件。[5]对此,笔者认为,如在学校设置的体育课程中受到伤害,因学生不具备可选择性,故不适用于自甘风险规则,如是学校组织体育活动或比赛,学生在有选择参加或不参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参加,则满足自愿性的要求,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3.损害结果系由一同参与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实施。首先,自甘风险强调的主体仅限于活动的参与者,区分为受害者和其他参与者。其次,自甘风险规则解决的是其他参与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免责,损害后果由受害者自担的问题,类似于事先放弃向对方主张侵权责任的情形。因此,排除了受害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结果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如损害结果系受害者自身原因所致,则因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自担结果,与自甘风险规则强调的自愿放弃索赔而自担结果不同。如损害结果系由第三人造成,则超出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主体范围,第三人仍然应当基于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如在一起学生教室掰手腕事件中,当比赛接近尾声时,第三人介入正在僵持的双方,将其中一方的手腕向掰腕方向带,导致对方肱骨干骨折。法院审理认为,损害结果系由第三人的直接干预行为所致,故判决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6]
4.其他参与者主观不存在恶意,且不具有重大过失。首先,其他参加者应当限定为实际参与体育活动且直接承受活动固有风险的人,既包括同场竞技的对手,也包括协同作战的队友,还应包括既非对手也非队友的共同参加者,如裁判员[7]。如果只是横穿运动场地的学生与运动参与人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则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其次,判断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综合考虑三个关键因素:首先,需要区分运动项目的特点。对于高对抗性运动(如足球、篮球等),应当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和战术犯规,只有当行为明显超出该项运动的合理范围时才构成重大过失。对于低对抗性运动(如羽毛球、游泳等),则应当适用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其次,需要考察行为目的。在休闲娱乐活动中应当更加注重安全保障,而在竞技性比赛中则允许一定程度的战术性风险,特别是在决定胜负的关键阶段,也应采用差异化的判断标准。最后,应当区分一般性规则违反与恶意犯规,只有那些具有明显伤害意图、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或明显超出运动允许范围的行为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延伸思考
在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学校往往也会以被告的角色出现在案件当中,那么学校是否可以自甘风险为由拒绝抗辩呢?如前所述,笔者认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主体范围仅限于体育活动的参与者,学校并非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故不能以自甘风险为由进行抗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公共场所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是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百条规定的是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是学校对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在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学校可能基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未尽到管理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中,学校更应该强调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非以受害者行为属于自甘风险从而抗辩免责。自甘风险强调的是受害者放弃向活动参与者主张侵权责任,而非放弃向其他侵权主体主张侵权责任。如果学校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在体育活动中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1.学校需要提供安全的活动设施设备和环境,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及时处理学生疾病或伤害。2.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好风险预警提示工作。3.对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应当做好风险预警工作,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如果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的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四、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小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规则:1)严格区分学校组织与自发活动的责任认定;2)根据未成年人年龄、认知能力和运动经验判断“自愿性”;3)结合运动特性、行为目的和规则遵守情况认定参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规则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更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鼓励校园体育健康发展之间实现了价值平衡,为化解未成年人体育伤害事件责任界定困境提供规范化路径。
参考文献:
[1]案例引用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学生受伤谁担责?教育惩戒、家长监督边界怎么定?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一文。
[2](2023)甘09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
[3](2022)云25民终2212号民事判决书
[4](2023)辽07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
[5](2022) 吉2401民初8098号民事判决书
[6](2022)黑0719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
[7]于田生,汤卫东,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2,36(0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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