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之婚姻家事专栏:家族信托在婚姻家事中的法律问题
2025-01-09
引言
家族信托在高净值人士的家族财富管理与财富传承规划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不仅能够帮助家族实现财富的稳健增长和有序传承,还能有效隔离个人债务,保护家族财富不受外部风险影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家族成员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的变动往往会对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受益权的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并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家族信托因婚姻家事变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潜在风险,以期为高净值人士的家族信托规划提供有益参考。
一、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坚固壁垒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二)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财富传承:这是家族信托最为核心的功能之一。通过设定信托条款,确保财富在家族内有序传承。
●风险隔离:家族信托能有效隔离个人债务风险。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个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互隔离。若委托人受到债权人追索债务,除非法定原因(如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已资不抵债),否则债权人无法直接执行信托财产。
●财富管理:受托人通常具备专业的财富管理能力,能够对信托财产进行多元化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他们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组合,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多种领域。
(三)家族信托的设立条件
1. 初始设立资金要求:
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资金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这一要求确保了家族信托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稳定性,便于进行专业的财富管理和传承规划。
2.受益人规定:
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这意味着家族信托的受益范围通常限定在家族内部,要考虑家族整体利益和传承规划。
3. 公益慈善安排:
家族信托若涉及公益慈善安排,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4. 信托目的限制: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一规定明确了家族信托的核心目的应是财富管理和传承,而非单纯的资产增值或理财服务,这有助于区分家族信托与其他类型的信托业务。
(四)婚后设立家族信托的关键要点——“配偶知情同意函”
家族信托往往涉及大量家庭资产的管理安排,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对于配偶知情同意函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通常情况下,为确保信托设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家庭纠纷以及法律争议,信托机构会要求委托人提供其配偶签署的知情同意函,以保障配偶对家庭重大财产处置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对夫妻家事代理权作出了规定。在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夫妻一方有权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例如,夫妻一方在日常购物、子女教育的小额支出等方面的行为,都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然而,家族信托涉及对家庭资产进行长期、复杂的规划与管理,资产规模庞大,对家庭财产结构和未来发展影响深远,并非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普通事务,显然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倘若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未签署配偶知情同意函,配偶可能以自身不知情且未同意为由,对信托的设立提出质疑,请求法院判定信托部分条款无效或整个信托设立行为无效。一旦信托被认定无效,不仅前期投入的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将付诸东流,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纠纷,如资产返还纠纷、信托收益分配争议等,进而对家族财富传承和家庭关系稳定造成严重冲击。
以下是具体情形中对“配偶知情同意函”的适用: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
夫妻一方对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有权自主处分。因此,夫妻一方作为委托人利用其个人资产作为信托资本设立家族信托,在通常情况下,无需提交“配偶知情同意函”。
2.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
此种情况下,“配偶知情同意函”是不可或缺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置,包括设立家族信托这种涉及资产长期规划与管理的行为,都应当经过另一方的明确同意,形式上则体现为签署“配偶知情同意函”。
3.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家族信托
在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况下,该家族信托的成立即视为已获得配偶双方的同意,无需再签署“配偶知情同意函”。
二、受益人在婚后获取的家族信托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分别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具体范畴,然而,针对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家族信托收益是否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务中,判断此类信托收益归属时,往往需要综合考量多个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信托资金的原始来源、信托的实际操控主体等因素。若该家族信托的初始资金源自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能够对该信托资产实施有效控制,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这部分信托资产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信托文件中已清晰界定了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及其不可分割的特性,并且这些约定既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也遵循了家族信托的基本原理,该部分家族信托利益在离婚时则可能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夫妻一方为非配偶或非婚生子设立家族信托的效力问题
2020年11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作出两份执行裁定书,被称为“国内家族信托第一案”。此案例不仅在法律专业领域内激起了广泛讨论,同时也引起了公众的密切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颇具代表性。
该案中,胡先生与杨女士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先生与婚外异性张女士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张某。2016年,张女士在某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设立了家族信托,受益人为非婚生子张某。
2019年,胡先生的配偶杨女士主张胡先生擅自转移婚内财产至婚外异性张女士名下,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财产返还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张女士名下该家族信托资金和收益。
本文以本案为例探讨夫妻一方为非配偶或非婚生子设立家族信托时,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是无效的。因此,夫妻一方为非配偶或非婚生子设立家族信托时,信托财产的合法性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信托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设立信托,那么该信托可能会因财产来源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在案例中,胡先生是否对张女士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拥有完整的处分权,成为影响信托效力的关键因素。
四、再婚人士利用家族信托保障财富有序传承至亲生子女
对于再婚人士而言,保护婚前财产并确保财富有序传承至亲生子女,是极为重要且现实的需求。家族信托在这一情境下,能发挥独特且关键的作用。
在保护婚前财产方面,再婚人士可在婚前将个人财产注入家族信托。通过信托合同明确约定,该信托财产的本金及收益仅归属于自身及亲生子女,与再婚配偶无关,以确保其婚前财产在家族信托的“保护壳”下,免受再婚婚后财产混同的风险。例如,企业股权、房产等重要资产放入信托后,经营收益或增值部分都可按既定规则分配给亲生子女,避免因再婚产生的财产纠葛。
在保障财富传承方面,通过家族信托的定制化功能。再婚人士可依据自身意愿,详细规划信托财产的分配条件和时间节点。比如设定子女在达到特定年龄、完成学业、取得某些成就时,方能获得相应的信托收益。这不仅能确保财富按照自己期望的方式传承给亲生子女,还能激励子女积极进取。此外,信托的存续期限可灵活设定,保证家族财富在多代之间稳定传递,避免因家族内部纷争或外部因素导致财富外流,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与家族的长久繁荣。
五、信托文件中对婚姻状况变化引发法律问题的合理预设和规定
(一)合理规定信托财产分配规则
1.针对家族信托委托人离婚情况的财产分配条款设计
当委托人面临离婚时,家族信托财产的归属可能会成为争议焦点。在信托文件中,建议明确界定家族信托财产独立于设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委托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可设定特殊条款,如规定若设立人离婚,信托财产中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一部分分配给设立人原配偶,另一部分继续留存于信托,以保障信托目的的持续实现。同时,需明确信托财产的增值部分也按照此规则进行分配,防止因财产增值引发纠纷。
2.针对受益人离婚情况的收益分配条款设计
受益人离婚时,其从信托中获得的收益也可能被卷入夫妻财产分割之中。为了防止信托收益被不当分割,建议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受益人所获得的信托收益仅归受益人个人所有,明确排除其配偶对该收益的共有权。例如,可设定收益支付的特定方式,将信托收益直接支付至受益人的专属账户,且注明该款项为信托收益,与受益人夫妻共同财产无关。还可以规定,若受益人离婚,信托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指示,调整收益分配方式,如将原本一次性支付的收益改为分期支付,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本人,确保信托收益切实用于保障受益人的生活及信托所设定的其他特定目的。
(二)明确信托管理与变更机制
1.婚姻状况变化时信托管理权限的调整
当设立人或受益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则可能涉及到信托管理权限的调整。信托文件可规定,设立人离婚后,设立人有权对信托管理权限进行重新分配,比如可将部分原本由自己掌握的决策权转移给更值得信赖的受托人,或者增设独立的监督人对信托管理进行监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与合理运用。对于受益人离婚的情况,若受益人因离婚而丧失部分管理能力或对信托财产的合理使用能力,信托文件可赋予受托人一定的权力,对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保障信托财产不被滥用。
2.信托文件变更的程序与条件设定
婚姻状况的变化有时可能需要对信托文件进行变更。在信托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变更的程序与条件。变更程序方面,首先需由相关利益方提出变更申请,申请需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如因婚姻状况变化导致原信托条款不再适用)以及变更的具体内容。同时,在条件设定上建议明确只有在婚姻状况变化对信托目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时,才允许对信托文件进行变更,防止因随意变更信托文件而损害信托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家族信托以其独特的功能和灵活的设计,成为高净值人士保护资产、规划传承的重要工具。面对婚姻家事的变动,家族信托的法律安排显得尤为重要。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务必充分考虑婚姻家事变动等因素,确保信托架构的稳固与财富传承的顺畅,实现家族财富的稳定传承。
参考文献:
[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
[2](2020)鄂01执异661号 执行裁定书、(2020)鄂01执异784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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