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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代理涉“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案创我国自然人拥有专利最高诉讼获赔记录

2026-02-03


近日,德恒杭州代理的涉“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纠纷案因“创我国自然人拥有专利诉讼获赔金额最高纪录1.2亿余元”,入选202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见报告第3页,脚注案例4),成为我国核心技术领域高价值专利司法保护的标杆性案例。


本案所涉系列纠纷历时数年,先后历经技术合同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及多轮专利无效程序,德恒杭州王磊律师、李强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坚韧的诉讼策略,在各类法律程序中均有力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并在最终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获得全面胜诉,充分保护了客户的专利权利和产业的安全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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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等三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技术用于生产电子级氧化铜,是芯片制造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被告公司在双方技术许可合同解除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涉案专利技术进行大规模生产,且试图通过局部技术改造恶意规避侵权。德恒杭州律师代理原告提起维权诉讼,案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亿余元。


代理思路


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对比、先用权抗辩及高额赔偿计算,代理团队围绕以下核心策略展开工作:

1.稳固专利权利根基:在前期专利权属诉讼中坚决捍卫原告的发明人身份与专利权归属,为侵权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2.破解“改造式侵权”:针对被告对设备进行的局部改造,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辅助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同时充分论证改造后设备仍落入专利等同保护范围,揭穿其规避侵权的意图。

3.阻击先用权抗辩:厘清先用权制度本意,主张被告技术来源于原告许可,合同解除后已无权继续使用,其抗辩完全不符合“善意在先使用”的法律要件。

4.力争高额损害赔偿:结合被告财务审计报告、自认电子级氧化铜为唯一产品等事实,主张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础,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规模巨大、侵权持续时间长,为法院在法定裁量空间内支持高额判赔提供充分依据。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充分采纳我方代理观点,并明确认定:

1.构成专利等同侵权:被诉设备虽经改造,但技术手段、功能、效果与专利特征基本相同,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构成等同侵权。

2.先用权抗辩不成立:先用权保护的是独立研发或合法获得技术的善意使用者。被告技术源于原告许可,在合同解除后已丧失合法使用基础,其抗辩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3.支持高额赔偿主张: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法院参考其以往利润规模,综合考虑专利技术为被告核心利润来源、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等因素,酌定赔偿1.2亿元,并全额支持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国家关键产业链核心技术的高价值专利维权典型案例,具有多重示范价值:

1. 护航芯片产业安全:电子级氧化铜是半导体产业链上游关键材料,本案有力保护了该领域的自主核心技术,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国家核心产业知识产权的保障力度。

2. 明确高额判赔尺度:1.2亿元的判赔额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举证妨碍行为的态度以及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充分考虑技术贡献与产业价值的裁判导向,对同类案件赔偿计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 厘清法律适用规则:判决对等同侵权、先用权抗辩的适用条件作了深入阐释,明确了已解除的“合同来源型使用”不适用先用权抗辩的规则,对规范技术许可市场秩序具有显著指导意义。

4. 展现代理专业价值:案件涉及复杂化工工艺与专利法律交叉问题,代理团队通过精准的技术特征对比、有效的赔偿计算策略和全面的法律适用论证,最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我国半导体产业链原材料技术的安全自主,展现了德恒律师在尖端复杂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代理能力。


项目组主要成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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