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国仲裁周“国际仲裁与离岸争议解决”圆桌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5-09-12
2025年9月10日,作为2025中国仲裁周系列活动之一,“国际仲裁与离岸争议解决”圆桌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仲裁周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发起成立,是国际仲裁界的年度交流盛会。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凯瑞奥信香港办公室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提供支持,聚焦国际仲裁与离岸法律实务中的前沿议题,吸引了诸多专业人士现场参与,线上直播观看人次上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覃华平在分享中指出,仲裁地是国际仲裁中的核心概念,会影响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程序法以及裁决国籍与可执行性。她以新加坡法院审理的BNA v. BNB案件为例,剖析了仲裁条款中仅模糊约定“arbitration in Shanghai”所带来的严重法律不确定性,覃教授因此建议,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应避免使用易产生歧义的表述,明确使用“seat/place of the arbitration”等术语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在此基础上,覃教授进一步强调,仲裁地选择应综合考虑当地仲裁法完备程度、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及司法监督等多重因素。一个理想的仲裁地应具备仲裁法律框架清晰、司法态度友善、执行机制高效等特征。

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仲裁调解业务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谢利锦律师,从立法与司法实践层面出发,结合多个典型案例,系统阐述了公司争议中的可仲裁性问题。他指出,公司争议的特殊性在于常涉及债权人等外部主体利益,且除财产纠纷外,还可能涵盖证照返还等涉及公司“人格”的非财产争议,因而在可仲裁性上呈现更高复杂性。例如,对于公司清算和解散纠纷,由于涉及法人资格的终止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不得适用仲裁程序。此外,谢律师还深入分析了公司章程中仲裁条款对各类主体的约束力。他强调,此类条款不仅对创始股东具有当然约束力,在满足“可预见性”原则的情况下亦可约束继受股东,但仲裁条款的此种扩张效力仍有边界,例如其能否约束对章程引入仲裁条款投反对票的少数股东,目前司法实践当中仍有争议。

凯瑞奥信香港办公室合伙人Tim Haynes(韩安泰律师)与资深顾问律师黄姗姗以离岸司法实践为焦点,分享了BVI、开曼群岛等地在处理仲裁与清盘程序交叉问题上的最新进展。对于债权人申请清盘的情形,法院通常依据“债务是否存有真实且实质性的争议”作为是否中止清盘程序的关键标准,当债务存在真实且实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中止或驳回清盘程序,让当事人先去仲裁解决争议。而在股东提出清盘申请的案例中,特别是在主张“公正公平清盘”的情形下,离岸法院的处理则更为复杂,诸如一方当事人是否违反了股东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等事项具有可仲裁性,而仲裁协议并不因为仲裁庭不能作出清盘令而失效。


在现场互动环节,与会者们踊跃提问,各位嘉宾结合实务经验作出了细致解答。

本次研讨会不仅深化了各位业内同仁对国际仲裁与离岸争议解决的理解,更为中国与离岸地区的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深度交流的宝贵机会。感谢中国仲裁周所搭建的高水平交流平台,持续促进跨境法律实务界的对话与合作,期待未来继续与各界同仁携手探索国际仲裁的新发展与新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