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新闻

德恒捍卫种企权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025-08-28



案件介绍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为持续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国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律师及时参与种业企业维权,不仅维护了种业市场环境,也有力捍卫了国家粮食安全。


2024年6月,德恒济南办公室合伙人胡琦秀、张莹莹律师受吉林省某知名种业企业委托,就新疆某公司、李某生产的玉米种子不合格要求其退货、退还种子款并赔偿损失一事进行起诉,本案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一审胜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胜诉,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


本案的案件争议焦点为玉米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新疆某公司与其幕后实际控制人李某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并应承担连带责任。种子质量纠纷与品种权纠纷是种业企业的高频发案件,其中种子质量不合格直接关系到种业企业的声誉,甚至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严控种子质量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德恒律师代理本案,不仅是为协助委托人追回资金损失,更直接关系到种业市场的质量管控底线——即不合格种子依法不得流入市场销售。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企业查看种子现状,根据玉米种子的特性、发芽率及鉴定文件等,结合《种子法》以及《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关于种子质量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考虑玉米种子的特性、不易保存等,及时对证据进行保全并委托质量鉴定。


另外,本案在诉前保全阶段,代理律师发现新疆某公司账户资金匮乏,即使胜诉也存在执行难风险。李某虽非该公司登记的股东或董监高,但实为幕后控制人。为充分证明新疆某公司与李某构成人格混同,两位律师通过核查户籍及住所、办公场所实地勘查、充分依据法院调查令详尽追踪双方资金流水及支付用途、系统梳理被告涉诉文书信息等多维度路径,成功构建了严密证据链,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有力证明了两被告人格混同的事实。最终,法院判令新疆某公司返还委托人全部合同款项、赔偿损失,并由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双重典型意义:


其一,作为种业企业的种子款纠纷,核心在于种子质量的认定与鉴定。此环节的胜诉,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从司法层面重申了“质量不合格的种子严禁销售”这一行业铁律,有力维护了种子质量监管的严肃性和种业市场的公平诚信,筑牢了种业安全与粮食安全的基石。


其二,在《公司法》层面,成功穿透公司面纱,将人格混同的认定扩展适用于非显名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可有效打击利用公司架构逃避债务的行为。上述两个问题在实践中均存在极高的证明难度。胡琦秀律师从事公司业务多年,其充分挖掘《公司法》规定并提炼司法案例精华确定了人格混同的代理思路;张莹莹律师常年服务多家知名种业企业,其充分结合《种子法》规定指出质量鉴定的关键,两位律师将公司商事诉讼与知识产权专业深度结合,最终取得胜诉,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处理类似复杂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项目组主要成员介绍:

image.png

相关律师

  • 胡琦秀

    合伙人

    电话:+86 531 8166 3606

    邮箱:huqx@dehenglaw.com

  • 张莹莹

    合伙人

    电话:+86 531 8166 3606

    邮箱:zhangyy@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