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2018现代奴役法》解读:澳洲的中资企业如何制作年度《现代奴役声明》
2026-11-04
近期,德恒广州张黔律师团队协助国内某行业头部出海欧盟企业,成功化解一起强迫劳动产品的指控危机。目前,中国企业在出海欧洲、澳大利亚等国时,面临着企业以及供应链劳工人权的合规问题,张黔律师团队在持续关注欧盟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FLR)及其配套实施指引的同时,也格外关注澳大利亚《2018现代奴役法》等国家的法律,持续紧盯全球相应的立法修订与执法动态,依托所结案件积累的全流程实战经验,为更多出海企业提供从前端合规制度搭建、体系落地,到后端危机应对、境外核查配合的一体化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中国企业稳健拓展海外市场。
一、法案基本概况
澳大利亚联邦《2018现代奴役法》(Modern Slavery Act 2018)于2019年1 月1日起正式生效,是澳大利亚首部全国性供应链人权透明度立法。该法案本身不创设新的刑事罪名,也不直接对企业施加行政处罚、产品禁售等强制性制裁,属于典型的信息披露型、“软透明度” 合规立法。立法核心目的,并非由政府直接上门查处供应链奴役行为,而是通过强制达标企业公开披露全球供应链存在的现代奴役风险,依托公众监督、海外客户尽调、商业招投标筛选、金融机构 ESG 评审等市场化约束机制,倒逼企业建立常态化供应链人权治理体系。需要明确区分:现代奴役相关行为本身的刑事追责,独立于本披露法案,统一适用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70、271分部。也就是说:供应链上一旦查实存在法定奴役行为,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典追究;而现代奴役声明,是单独的年度披露义务。
二、适用主体与申报门槛
(一)强制申报主体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负有法定每年提交《现代奴役声明》的义务:
• 澳大利亚本土注册实体,或是虽境外注册、但在澳大利亚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境外实体;
• 集团合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 1 亿澳元(按财年合并口径,以集团整体营收计算,而非单个子公司营收)。
实务提示:合并口径是集团层面,很多中资企业容易踩坑:澳洲子公司本身营收不高,但国内母公司集团合并收入达标,依然触发申报义务。
(二)自愿申报主体
集团营收未达到1亿澳元门槛的企业,法律无强制申报义务,但可选择自愿提交现代奴役声明。对出口型中小企业而言,自愿披露常常作为海外大客户准入、投标、维系合作关系的商业信用凭证。
(三)中资企业重点规则
• 中国母公司 + 澳洲子公司架构:申报主体为在澳开展经营的澳洲子公司,由该澳洲子公司作为声明的出具主体、承担披露责任;国内母公司本身一般不直接作为该法案下的申报义务人。
• 披露范围要求穿透至整个全球供应链,不能仅局限于澳洲本地业务,必须覆盖中国境内母公司、国内生产工厂、一级及下游多层供应商、代工方、劳务外包机构等。
实务痛点提示:这也是中资企业最难落地的一环——国内上游供应商往往对境外人权尽调较为陌生,配合意愿参差不齐,需要单独设计供应商问卷、尽调流程,同时兼顾国内个人信息、数据合规要求。
三、法案定义的八大现代奴役情形
法案对现代奴役的定义,援引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溯源至联合国文书与国际劳工组织(ILO)核心劳工公约,明确现代奴役包含八类法定剥削行为。这里需要区分:法案所指 “现代奴役” 是严格法定概念,不等于普通用工纠纷、加班争议、薪资争议,避免扩大化认定:
1. 人口贩运;
2. 奴役(将人视作财产一样支配、转让、处置);
3. 劳役(劳动者人身自由受到持续性限制,无法自主脱离劳动状态);
4. 强迫劳动(以胁迫、惩罚、扣押证件、扣押工资等方式强制提供劳动);
5. 债役(利用债务捆绑劳动者,要求无限制劳动用以抵偿债务);
6. 劳务欺骗性招募(通过虚假招工承诺、隐瞒劳动条件诱骗务工,进而实施剥削);
7. 强迫婚姻;
8. 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
四、企业年度声明法定七大必备内容
企业每年提交的现代奴役声明,必须覆盖法案列明的七个板块,不允许大面积留白,也不能简单以 “本企业不存在现代奴役风险” 一句话应付。即便经排查暂未识别风险,也需要同步说明风险识别程序、尽调方式:
1. 企业主体基本信息与内部治理结构、人权合规负责部门 / 负责人安排;
2. 全球业务架构、经营模式、采购链条、供应链覆盖地域概况;
3. 自身业务、受控关联主体、上下游供应链当中识别到的现代奴役风险(区分高、中、低风险分级披露);
4. 企业针对风险所采取的识别、评估、缓释、整改、补救的全部措施;
5. 用于评估上述合规管控措施是否真实有效的评估、复核机制;
6. 与供应商、行业协会、劳动者、利益相关方的磋商沟通、投诉反馈渠道机制;
7. 其他和现代奴役风险管控相关的补充合规信息。
五、申报时效与公示规则
• 申报周期:以企业财年为准,每个财年结束之后6个月内完成声明提交;财年不是自然年,澳洲企业财年多为7月至次年6月,很多中资子公司容易混淆截止时间。
• 审批要求:声明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企业最高治理机构审议批准、授权高管签署,不能由法务单方面直接出具提交,董事会审议记录可以作为内部留存证据。
• 公示机制:所有合规提交的声明统一收录、对外公示于澳大利亚司法部公共登记库,面向全球公开查阅、长期留存检索;海外客户、竞品、NGO都可以随时调取核查。
六、法案核心特点及其与其他贸易法规最大区别
1. 无罚则、无扣货、无行政处罚
现行原版法案属于透明度立法,不设置罚款、行政处罚,不会因为披露瑕疵直接扣押进口货物,仅会将未按时申报、拒不申报的企业纳入公开曝光清单。曝光带来的是商业层面的连锁负面影响,而非行政罚款。
2. 不要求企业实现供应链 “零风险”
法案底层逻辑承认全球供应链客观存在风险,并不要求企业承诺供应链绝对没有奴役风险;只要企业如实披露识别到的风险、配套对应的管控和整改方案,即满足披露义务。刻意隐瞒风险,远比如实披露风险的后果更严重。
3. 重在体系治理,而非事后追责
立法导向鼓励企业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供应链尽调、供应商准入、风险整改机制,看重 “有没有制度、有没有动作、有没有持续跟进”,而不是一次性的纸面承诺。
七、立法渊源
法案八大现代奴役情形的定义,溯源来自国际核心人权、劳工公约。其中我国政府已经正式批准四项核心公约:
• 1926年《禁奴公约》
• 1956年《废止奴隶制补充公约》
• ILO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
• ILO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
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仅签署、尚未批准。
这里需要厘清两层边界:禁止奴役、打击强迫劳动是我国承认的国际共同义务;但澳洲这套每年对外公开供应链信息、提交现代奴役声明的年报制度,是澳大利亚国内单独创设的商业披露义务,属于该国国内监管要求,不等于国际法普遍强制义务。
八、企业必须提前关注的当前修法趋势
澳大利亚国内持续推进《2018现代奴役法》重大修订,修订方向是从过去温和的 “信息披露制” 转向强合规、强追责模式,这也是目前中资出海企业最需要提前布局的方向:
・新增高额民事罚款,未履行尽调、虚假披露将产生直接经济处罚;
・从 “披露义务” 升级为强制性尽职调查义务,对高风险供应链的尽调深度、证据留存提出硬性标准;
・考虑下调营收豁免门槛,会有更多中小规模企业被纳入强制申报范围;
・严厉打击纸面合规、模板化空泛声明,监管会实质核查企业尽调落地痕迹、整改记录。
九、总结
澳洲《2018现代奴役法》现行版本的核心逻辑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不罚奴役行为本身、重点管控披露义务;不要求供应链零风险,只要求风险透明化、治理体系化、整改持续化。 对出口澳洲、在澳设立子公司的中资企业而言,合规重点可以归纳为四点:精准识别谁是法定申报主体、建立穿透式全球供应链风险排查机制、区分普通用工瑕疵和法定现代奴役风险、在开展境外供应链尽调的同时守住国内数据与个人信息合规底线,形成可追溯、可核验的年度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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