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税法服务与研究2026年9月刊(总第96期)
2026-10-10
本期摘要:
本期“新法速递”栏目刊载2026年9月出台的4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这是税务部门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维护法治公平、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外,还涉及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取消免税、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建立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应税服务价款的增值税代扣代缴机制,以及配套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发布等。
本期“德恒研究”栏目刊载了《21号公告冲击下,境内外信托全生命周期涉税对比与认知纠偏 》一文(文/郭卫锋 付晨)。文章系统梳理离岸信托与境内(在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涉税规则差异,并逐一拆解机构借恐慌情绪推销“境内洼地”替代方案所隐藏的五个认知误区,提示信托制度的本源是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而非避税,呼吁高净值家庭回归合规底线、结合自身资产分布与税务居民身份选择适配架构。
新法速递: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107/content.html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内容提要:《办法》规定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181/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内容提要:《公告》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并附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与《扣缴办法》同步施行。《申报表》主要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附列资料》主要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申报明细,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填报说明》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适用范围,二是《申报表》填报说明,三是《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四是其他事项说明。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176/content.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充分吸收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全国六大区域裁量基准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
《裁量基准》涵盖了9类66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具体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第1-10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第11-15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16-18项)、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第19-30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类(第31-33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34-59项)、违反税务纳税担保管理类(第60-62项)、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第63-65项)、违反涉税信息报送类(第66项),逐项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档)、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此外,还一并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制发《公告》、发布《裁量基准》是推进税务执法标准统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标志性举措,对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754/content.html
德恒研究:家办税务观察:21号公告冲击下,境内外信托全生命周期涉税对比与认知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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