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出海法律实务(四):境外投资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2026-10-08
(一)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二)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需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咨询相应部门。
(三)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四)境内企业A以技术参股境外企业b,仅提供生产所需关键技术,无资金投入,获得30%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适用。11号令所称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包括投入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境内企业A通过投入技术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五)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六)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不适用。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七)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若是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若是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九)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更?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十)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
(十一)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并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因拟注册的境外企业a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名称不一致。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答:新设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形。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企业无需申请项目变更。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更申请。
(十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申报材料是否有格式文本?如何填报?
答: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可查询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的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
(十三)境外投资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
(十四)境内企业设立时间未满一年,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如何提交有关材料?
答:根据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
(十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十六)境内企业在准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请材料时,如果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是否需要附送中文翻译版?
答:暂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交中文翻译版。如投资主体已有协议中文版,建议与协议外文原件同时提交。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申请人提供协议中文翻译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请投资主体补充提供。
(十七)境内企业A拟在境外新建生产线,投资由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两部分,实物出资主要是设备和原材料。请问,企业A关于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答:可以。采购合同属于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中明确的“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
(十八)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子公司a,a和注册地为乙国的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其注册地为丙国的子公司b,收购标b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国。上述情形中,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如何填写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答:直接目的地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
问题所述情形,直接目的地为境内企业A的境外子公司a所在注册地甲国,最终目的地为被收购企业b所在注册地丙国。由于被收购企业b主要资产所在地为丁国,与b注册地不一致的,A还应在项目备案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十九)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有示例图可参考?
答: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披露方式和示例图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二十)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提供哪一层级的决策文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二十一)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谁签署?
答:真实性承诺书应由作出该项决策的人员签署。例如,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文件是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该项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又如,境外投资项目由管理层决策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项目决策的企业高管(总裁或总经理、主管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首席合规官等)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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