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执行指南系列之日本篇
2026-09-15
一、民商事判决
(一)本地区与哪些司法管辖区在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有互惠安排?
【回答】日本不存在基于条约的互惠安排。日本未缔结任何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外国判决能否在日本执行,取决于日本法院在个案诉讼中是否认定存在“相互保证”。
日本没有类似英联邦法域《互惠执行外国判决法》(REFJA)那样的登记制度。对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年)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年判决公约),日本均未签署或批准。日本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安排仅限于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方面的协助,不涉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因此,外国判决可否执行,完全取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4项规定的“相互保证”要件。所谓存在“相互保证”,是指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日本法院的同类判决能够在与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无重要差异的条件下被认可效力。日本法院将对该外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个案调查后作出认定(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6月7日判决)。
司法判例中认定存在相互保证的主要法域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夏威夷州、得克萨斯州、哥伦比亚特区等)
●英国、德国、瑞士、比利时
●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韩国、澳大利亚(昆士兰州)
被认定不存在相互保证的法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阪高等法院2003年4月9日判决、东京地方法院2015年3月20日判决、东京高等法院2015年11月25日判决)
关于中国,在“日本公民五味晃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11月5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中方以中日之间既未缔结或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的判决。此后日本法院亦相应否定了“相互保证”的存在。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改变这一状况的公开判例。
(二)如果没有互惠安排,是否仍有可能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
【回答】可能。无需条约或互惠安排,只要满足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四项要件,即可向日本地方法院提起“请求执行判决之诉”从而实现执行。但中国大陆的判决不满足其中的“相互保证”要件。
在日本执行外国判决,首先须取得日本法院作出的执行判决(日本《民事执行法》第二十四条)。法院作出执行判决时,不对外国判决的实体当否进行重新审查(同条第4项),仅审查以下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各项要件:
●第1项 依法律或条约,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间接管辖)。
●第2项 败诉的被告收到了开始诉讼所必需的传唤或命令的送达,或者虽未收到但已应诉。但公示送达及与之类似的送达除外。
●第3项 判决的内容及诉讼程序不违反日本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第4项 存在相互保证。
此外,还须证明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确定(《民事执行法》第二十四条第5项)。未生效的判决、仅附有假执行宣告的判决以及保全裁定,均不属于执行对象。
管辖法院为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无此普通审判籍的,为请求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可供扣押的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执行法》第二十四条第1项)。
(三)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回答】自起诉之日起至取得执行判决,大约需要6个月至1年。此外,起诉前的文件准备(翻译、认证等)需要2至3个月,取得判决后的强制执行程序需要1个月至1年半。
标准时间安排
●起诉准备(取得外国判决的认证副本、生效证明书、送达证明书,制作日文译本,办理委托书公证及附加证明书)……2至3个月
●自提交起诉状至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1个月至1个半月
●被告完全不应诉的,依拟制自认(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于第一次期日终结辩论,其后2周至1个月宣告判决
●经过上诉期间(2周)后判决生效
●授予执行文、送达判决正本及执行文……2周至1个月
●强制执行(债权扣押的,自申请至发出扣押命令约1至2周,至实际收取再需约1个月;不动产拍卖的,自申请至分配通常需8个月至1年半)
被告在日本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属于境内送达,按上述时间进行。被告在日本境内无送达地址的,须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进行境外送达,需另加6个月至1年。
(四)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回答】仅第一审即需1至2年;如争议至二审、三审,合计需3至4年甚至更长。
被告提出异议时,审理对象虽限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各项要件,但这些要件均包含大量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争点,审理往往长期化。
在日本民事诉讼实务中,争点较多的案件通常每月开庭一次进行争点整理。需要人证调查的,还需更长时间。对第一审判决可向高等法院提起控诉(自判决送达之日起2周内),并可进一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告或上告受理申请。二审约需1年,三审需6个月至1年半。
(五)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回答】以请求债权额1亿日元(约43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为前提,合计约150万至400万日元(约6.4万至17.2万元人民币)。
费用明细
●起诉手续费(印花):按诉讼标的额累进。标的额1,000万日元(约43万元人民币)为5万日元(约2,150元人民币);1亿日元(约430万元人民币)为32万日元(约1.37万元人民币);10亿日元(约4,290万元人民币)为302万日元(约13万元人民币)。
●预缴邮资:6,000日元至1万日元左右(约260元至650元人民币)。
●翻译费:中译日法律翻译的市场价格为每字10至25日元(约0.4至1.1元人民币;每千字1万至2.5万日元,约430至1,070元人民币)。判决书、送达证明书、资格证明文件等合计30至50页时,约需20万至60万日元(约8,600元至2.58万元人民币)。
●公证、认证费:委托书及资格证明文件的公证。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向日本提交的文书无需领事认证,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实费每件约数百元至1,000元人民币。
●律师费:无争议案件约100万至300万日元(约4.3万至12.9万元人民币)。
●强制执行阶段的费用:债权扣押仅需申请手续费4,000日元(约170元人民币)及邮资;不动产拍卖则需缴纳登记许可税(请求债权额的千分之四)及预缴金(东京地方法院按请求债权额约为80万至200万日元,约3.4万元至8.6万元人民币;程序终结时退还余额)。
(六)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回答】律师费按计时方式收取的,没有上限。根据以往经验,第一审约为500万至1,500万日元(约21.5万至64.4万元人民币)。争议至上诉审的,费用还将进一步增加。
日本涉外案件中,合伙人律师每小时3万至8万日元(约1,300至3,400元人民币),受雇律师每小时2万至4万日元(约900至1,700元人民币)为一般水平。在有争议的执行判决之诉中,第一审通常需投入200至400小时。
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关于“相互保证”要件的外国法证明。须委托作出判决国的律师就该国法律及判例出具专家意见书,由此产生额外费用。
(七)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回答】存在。就中国大陆判决而言,缺乏“相互保证”是决定性障碍;此外还存在送达要件、惩罚性损害赔偿、财产调查手段有限等特有问题。
1.缺乏相互保证(中国大陆判决特有的问题)
如前所述,日本法院认定中日之间不存在“相互保证”,中国大陆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在日本获得承认和执行。这对中国企业而言是决定性障碍,应当通过合同阶段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加以规避。
2.送达要件的严格性
日本判例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2项送达要件做严格解释。中日两国均为《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就向日本境内被告送达而言,日本已于2018年12月21日声明反对该公约第8条(外交或领事人员的直接送达)和第10条(a)项(邮寄途径),并自加入时起即反对第10条(b)、(c)项。因此,向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送达,实际上只能通过第5条规定的中央机关(日本外务省)途径办理,且送达文书须附日文译本;仅在受送达人为文书发出国国民时(例如中国法院向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送达),才可能依第8条第2款的例外通过领事途径送达。
因此,中国法院通过国际邮寄方式直接向日本被告送达的,该送达在日本很可能不被认定为合法送达,从而不满足承认要件。此外,以公示送达(中国法上的公告送达)方式作出的判决,依法律明文规定被排除在承认对象之外。
3.不承认惩罚性损害赔偿
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7月11日判决(万世工业案)认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判决中判令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部分,违反日本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属于违反公共秩序,不予承认。超出填补性赔偿的部分无法执行。
4.程序性公共秩序
日本最高法院2019年1月18日判决(平成29年(受)第2177号案件)指出,外国判决书未向当事人正式送达,并不当然构成违反《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3项的公共秩序;但在能够使当事人知悉外国判决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事实上既未知悉判决内容,也未被实质性给予知悉机会,以致未获得提出上诉等不服申请的机会而判决即告确定的,该诉讼程序可认定违反日本的程序性公共秩序。因此,外国判决承认程序中需要审查的不仅是判决是否形式上送达,还包括当事人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判决知悉机会和不服申请机会。
5.执行对象的限定
未生效的判决、仅附假执行宣告的判决、保全裁定(假扣押、假处分)均不属于执行对象。
6.财产调查手段有限
日本不存在相当于英国全球资产冻结令或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广泛资产披露制度。详见问题(十)。
7.程序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由于执行判决须通过普通民事诉讼取得,与采用登记制度的法域相比,耗时更长、费用更高,且律师费不适用败诉方负担原则。
(八)如果没有协定或互惠安排,是否可以执行当地管辖法院根据中国大陆生效判决通过民事诉讼作出的判决?
【回答】日本不存在由日本法院依据中国判决作出判决的制度。要在日本实现基于中国判决的权利,必须向日本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取得日本的生效判决。
在日本重新起诉的方式
外国判决在不满足承认要件时,在日本不具有既判力。因此,即使已经取得中国判决,仍须就原合同项下的债权等向日本法院重新提起本案诉讼,从头进行审理。
此时,中国判决及其诉讼记录可以作为书证提交,在自由心证主义(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下可成为有力的证据材料。但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日本法院将独立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
提起诉讼时须满足日本的国际裁判管辖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2以下)。实务中通常援用的管辖依据包括:被告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合同债务的履行地、可供扣押的被告财产位于日本境内,以及以书面形式约定日本法院为管辖法院的协议管辖。
实务结论
在与日本企业的交易中,不应以通过中国人民法院判决实现回收为前提。强烈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作出以下安排:①订入仲裁条款(最为可靠);②订立以日本法院为管辖法院的协议;③取得日本境内的担保或保证。
(九)在该司法管辖区可以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民商事判决类型有哪些?
【回答】只要是已经生效的民事、商事裁判,不限于金钱给付判决,非金钱给付判决亦属于执行对象。
属于承认对象的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所称“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指外国法院就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作出的终局性裁判,不问裁判的名称、程序和形式。即使采用决定、命令的形式,只要实质上满足上述要件,亦属于承认对象。
●金钱给付判决
●非金钱给付判决(交付物品、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特定履行命令等)。在日本可通过代替执行(《民事执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或间接强制(同法第172条)实现。
●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属于承认对象,但因其性质不适于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就家事事件作出的生效裁判(《家事事件程序法》第七十九条之2、《民事执行法》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承认和执行对象的
●未生效的判决、仅附假执行宣告的判决
●保全裁定
●刑事判决、行政处分、涉及税收债权的裁判
●判令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部分(违反公共秩序。前引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7月11日判决)
(十)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方面有什么做法和渠道?律师在财产调查方面可以做什么?
【回答】取得执行依据(债务名义)后可以利用的法定调查程序,包括财产开示程序和向第三人取得信息的程序。取得执行依据之前,主要依靠律师协会查询(律师会照会)和公开信息调查。日本不存在英美法系那样广泛的资产披露制度和全球资产冻结令。
1.律师协会查询(《律师法》第二十三条之2)【取得执行依据前亦可利用】
受托律师通过其所属律师协会,向金融机构、工作单位、保险公司、政府机关等要求报告必要事项的制度,可用于查询存款的有无及余额、有无交易等。但被查询方虽负有法律上的报告义务,却无强制手段,金融机构的应对因机构而异。
2.财产开示程序(《民事执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下)【取得执行依据后】
责令债务人本人到庭,宣誓后就自己的财产作出陈述的程序。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法大幅强化了其实效性。
●申请权人范围扩大,除生效判决外,持有附假执行宣告的判决、执行证书、和解笔录等的债权人亦可申请。
●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拒绝宣誓、虚假陈述的,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约2.1万元人民币)罚金(《民事执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法前仅处30万日元以下(约1.29万元人民币)的过料(行政罚款)。
●申请手续费为2,000日元(约90元人民币)。
3.向第三人取得信息的程序(《民事执行法》第二百零四条以下)【取得执行依据后】
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法新设的制度,实务中最为有用。利用该程序,除须持有具有执行力的执行依据正本外,还须满足《民事执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执行不奏功”要件,即:①在此前的强制执行或担保权实行的分配程序中(申请日6个月以前终结的除外)未能获得完全清偿;或者②能够释明即使对已知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也无法获得完全清偿。该要件适用于存款、划拨公司债、不动产、工资等各类信息取得申请。
●存款债权信息: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账户的有无、开户支行、种类、余额等信息。无需以财产开示程序为前置(但仍须满足上述不奏功要件)。修法前必须特定到支行名称才能扣押,通过该程序已无需特定支行。
●划拨公司债等信息:可向证券保管划拨机构及证券公司取得。无需以财产开示程序为前置(但仍须满足上述不奏功要件)。
●不动产信息:可向登记所(法务局)取得债务人名下土地、建筑物的信息。该类型须先行进行财产开示程序。
●工资债权(工作单位)信息:可向市町村及日本年金机构等取得,但仅限于享有抚养费等请求权,以及因侵害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人。商事债权不得利用。
●申请手续费每件1,000日元(约40元人民币),另需预缴支付给第三人的报酬和费用。
4.公开信息调查【随时可以进行】
●商业登记:任何人均可在全国任一法务局,或通过登记信息提供服务在线取得(每份332至600日元,约14至26元人民币),可查明主营业所所在地、代表人、注册资本、分支机构等。
●不动产登记:无法以所有人姓名检索,必须特定地号、房屋号。无法由所有人反向检索,是日本制度的重大限制。
●上市公司还可查阅有价证券报告书(EDINET)、决算公告等。
5.民间调查手段
●信用调查公司(帝国数据银行、东京商工调查)的企业调查报告,每件约3万至15万日元(约1,300至6,400元人民币),可获得财务状况、往来银行、主要交易对象等信息。往来银行信息在实务中是扣押存款的重要线索。
●可以聘请侦探业者,但受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侦探业务适正化法》的限制,无法期待进行广泛调查。
6.保全程序(假扣押)
为防止财产流失,在提起请求执行判决之诉之前或与之同时,就日本境内财产申请假扣押(《民事保全法》),在实务中极为重要。
●对象仅限于日本境内的特定财产。
●须提供担保(保证金),一般为请求债权额的10%至30%。
●自申请至发出裁定通常需2周至1个月。
(十一)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律师收费框架和标准是什么?可否风险代理?
【回答】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自由确定,通常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或者预付金(着手金)加成功报酬方式。风险代理(成功报酬制)在日本是合法的,亦可采用完全成功报酬方式接受委托。
1.收费标准
日本律师联合会的报酬标准规程已于2004年废止,现由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由确定报酬。律师应当参照经济利益、案件难易程度、时间和劳力等情况,确定适当、妥当的报酬(《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二十四条)。
2.主要计算方式
●计时收费方式:涉外案件中较为普遍。合伙人每小时3万至8万日元(约1,300至3,400元人民币),受雇律师每小时2万至4万日元(约900至1,700元人民币)。通常以6分钟(0.1小时)为计量单位。
●预付金加成功报酬方式:许多事务所参照原日本律师联合会标准。经济利益超过3,000万日元(约129万元人民币)至3亿日元(约1,28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预付金为经济利益的3%加69万日元(约3万元人民币),成功报酬为6%加138万日元(约5.9万元人民币)。
●固定收费方式:无争议的执行判决之诉,亦有按100万至300万日元(约4.3万元至12.9万元人民币)的固定金额接受委托的情形。
3.关于风险代理(成功报酬制)
在日本,就民事案件约定成功报酬是合法的,《律师职务基本规程》亦无禁止规定。可以采用不收或少收预付金、按回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的完全成功报酬方式接受委托。
但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采用完全成功报酬方式接受委托的,一般限于回收可能性较高的案件,事务所会事先调查债务人的资力后作出判断。
●实费(印花税票费、翻译费、预缴金等)即使在成功报酬方式下,通常仍由委托人负担。
●报酬比例因案件而异,回收金额的20%至30%可作为参考。
●第三方诉讼费用资助(诉讼融资)在日本尚未普及。
4.向对方追偿律师费
在日本,原则上不能要求败诉方负担律师费(详见问题(二十一))。实务上的应对方式是在合同中订入律师费条款,或者选择仲裁并在仲裁裁决中判令对方负担费用。
二、仲裁裁决
(十二)该司法管辖区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回答】是。日本于1961年6月20日交存加入书,同年9月18日《公约》对日本生效。日本作出了互惠保留声明,仅对在其他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公约》(未作商事保留)。
中国于1987年1月22日批准,同年4月22日生效。因此,中日两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日本获得承认和执行。
国内法方面,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的日本《仲裁法》(2003年第138号法律),就包括外国仲裁裁决在内的仲裁裁决的承认(第45条)和执行决定(第46条)作出了规定。此外,2023年修订的日本《仲裁法》(2023年第15号法律,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新设了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的竞合管辖,并赋予法院裁量权,可在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后免除译文的全部或部分的提交义务。
在中日之间的合同中,既然无法期待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实际上是唯一有效的选择。无论选择中国、日本,还是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第三地的仲裁机构,其仲裁裁决均可在日本执行。
(十三)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回答】自提出申请至取得执行决定,大约需要3至6个月。此外,申请准备需要1至2个月。
标准时间安排
●申请准备(取得仲裁裁决书副本及同一性证明,视需要制作日文译本,办理委托书公证及附加证明书)……1至2个月
●提出执行决定申请(《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向对方送交申请书等,指定询问期日……1至2个月
●询问期日(1至2次)
●告知执行决定……自询问终结起1至2个月
●经过即时抗告期间(2周)后决定生效
管辖法院(《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第4款。执行决定申请设有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不同于第5条第1款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协议确定的地方法院(第5条第1款第1项)
●仲裁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第5条第1款第2项)
●被申请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第5条第1款第3项)
●请求标的或者可扣押的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法新设。但以仲裁地、被申请人的普通审判籍、请求标的或者可扣押财产的所在地位于日本境内为限)
(十四)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回答】第一审需6个月至1年半;如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即时抗告、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许可抗告或特别抗告,合计约需2至3年。
审理对象仅限于《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第2款各项(对应《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事由,不得对仲裁裁决的实体是否进行重新审查。主要争点如下:
●仲裁协议因当事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而不发生效力(第1项)
●仲裁协议依当事人指定的准据法(未指定时依仲裁地所属国法律),因行为能力限制以外的事由而不发生效力(第2项)
●未收到进行答辩所必需的通知,或者不能进行答辩(第3项、第4项)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地的法律(第6项)
●仲裁裁决在仲裁地国尚未生效,或者已被撤销(第7项)
●不具有可仲裁性(第8项)、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第9项)
不过,日本法院在国际上被评价为支持仲裁的法院,对公共秩序(第9项)的解释亦极为严格。在日本,外国仲裁裁决被拒绝执行的公开案例极少。
(十五)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回答】合计约150万至400万日元(约6.4万至17.2万元人民币)。与判决不同,向法院缴纳的费用为定额,不论仲裁裁决金额多少,均为4,000日元(约170元人民币)。
费用明细
●申请手续费:4,000日元(约170元人民币)。为定额,与判决按标的额累进不同,仲裁裁决金额越大,费用上越为有利。
●预缴邮资:数千日元(约100至400元人民币)。
●翻译费:中译日法律翻译每字10至25日元(约0.4至1.1元人民币)。仲裁裁决书达50至100页时,约需50万至150万日元(约2.1万至6.4万元人民币)。根据2023年修订的《仲裁法》,法院在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后可能免除译文的全部或部分的提交(参见问题(十七)之3);但该免除属于法院裁量,编制预算时宜以全文翻译为前提。
●认证、公证费:向仲裁机构取得同一性证明的费用,以及委托书等办理附加证明书的费用。
●律师费:无争议案件约100万至250万日元(约4.3万至10.7万元人民币)。
(十六)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回答】与问题(六)相同,按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的没有上限。根据以往经验,第一审约为400万至1,200万日元(约17.2万至51.5万元人民币)。
与执行判决之诉相比,由于审理对象限于《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第2款各项,且无需就“相互保证”进行外国法证明,费用相对较低。
导致费用增加的因素包括:仲裁协议效力受到争议时的准据法调查、取得关于仲裁地国法律的专家意见书、对仲裁程序全部记录进行翻译等。
如问题(六)所述,在日本原则上不能要求败诉方负担律师费。但是,仲裁裁决本身判令对方负担律师费的,该部分亦属于执行决定的对象,可以在日本执行。在国际仲裁中,将费用负担纳入仲裁裁决是惯例,这也是选择仲裁的实务优势之一。
(十七)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回答】不存在重大困难。日本是支持仲裁的法域,执行被拒绝的情形极为有限。但应注意必要询问程序所需的时间、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翻译、认证的实务负担。
1.必要询问程序所需的时间
在日本不能通过单方程序完成登记,必须经过口头辩论或者双方当事人均可到场的询问期日(《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第10款、第44条第5款)。即使对方完全不提出异议,也必须经过该期日,因此与新加坡等的单方登记制度相比,需要更长时间。
2.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时会成为争点。由于中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须特定仲裁机构,条款记载不明确时,其效力的准据法及判断标准可能产生争议。因此,在合同阶段应当使用明确特定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规则和语言的仲裁条款。
3.翻译及认证的实务负担
仲裁裁决书篇幅较长时,翻译费用和所需时间是实务上的主要负担。根据2023年修订的《仲裁法》,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在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后,免除译文的全部或部分的提交(《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第2款但书)。但这属于法院的裁量,并非申请人的当然权利;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仍有可能被要求提交全文译本。因此在费用预算上,宜以全文翻译为前提,并事先与法院协商。
三、时效
(十八)在本司法辖区申请登记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回答】日本法未就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规定统一的除斥期间或申请执行期间。能否执行,取决于判决或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已因消灭时效而消灭。外国仲裁裁决因《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赋予其与生效判决同一的效力,一般解释为适用《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1款的10年时效;对于外国判决可否直接适用该条,学说上存在争论,不宜一律理解为10年,尚需结合原债权的准据法等因素具体判断。
1.基本思路
日本法中不存在“执行申请须在●年内提出”这样的程序上期间限制的规定。问题在于,所请求执行的债权本身是否已罹于消灭时效这一实体法问题。
日本《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1款规定,由生效判决或者与生效判决具有同一效力的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即使原本规定了短于10年的时效期间,其时效期间亦为10年。
2.对外国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适用
●外国判决可否直接适用日本《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1款,学说上存在争论。实务上虽有解释为10年的有力观点,但不宜一律作此理解,尚需结合原债权的准据法等因素判断。
●日本的仲裁裁决具有与生效判决同一的效力(《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外国仲裁裁决亦同样解释为10年。
●起算点为判决生效之时或仲裁裁决成立之时(即可以行使权利之时。日本《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1款第2项)。
3.时效的完成中止及更新(重新起算)
●提起请求执行判决之诉,作为诉讼上的请求,产生时效完成中止及更新的效力(《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样产生时效完成中止及更新的效力(《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4.与中国法关系上的注意事项
中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申请执行期间(2年)与日本法上的消灭时效属于不同问题。即使在中国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也并不因此直接妨碍在日本的执行。
另一方面,日本法院将依据《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按照原债权的准据法判断消灭时效。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对方可能主张中国法上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原则为3年)已经届满。
5.实务建议
考虑到关于时效起算点和期间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强烈建议在判决生效或仲裁裁决成立后,尽早(最迟在2至3年内)着手在日本的程序。
四、执行
(十九)在本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回答】外国判决需要提供判决的认证副本、生效证明书、送达证明书及其日文译本。仲裁裁决需要提供仲裁裁决书副本、证明其同一性的文件及日文译本。外文文件原则上均须附日文译本。
1.提起外国判决执行判决之诉的情形
●起诉状
●外国判决的正本或认证副本
●判决生效证明书(由作出判决国的法院出具)
●证明开始诉讼所必需的传票、起诉状等已向被告送达的文件(送达证明书)。依《海牙送达公约》送达的,为该公约规定的证明书
●上述全部外文文件的日文译本(《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第1款)
●关于翻译人资格及译文准确性的证明书(法律上并非必须,但实务上宜附具)
●原告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簿等)及其译本
●诉讼委托书及其译本。中国法人须办理公证及附加证明书(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海牙认证公约》,已无需领事认证)。
●用以证明存在相互保证的、作出判决国的法律及判例等资料及其译本。实务中通常提交由该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提出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决定申请的情形(《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第2款)
●执行决定申请书
●仲裁裁决书副本
●证明该副本内容与仲裁裁决书一致的文件(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公证等)
●仲裁裁决书的日文译本。但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在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后,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提交(第46条第2款但书,2024年4月1日施行)。
●证明仲裁协议的文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等)及其译本。《仲裁法》并未将其列为必须附具的文件,但为审理拒绝承认事由,通常会被要求提交。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委托书(公证及附加证明书)
3.翻译实务
日本不存在“法院认可翻译人”之类的认证制度。翻译人的资格无法律上的限制,通常提交由翻译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制作的译本。但译文准确性产生疑义时,可能被对方提出异议。
(二十)在该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一般流程和主要方式有哪些(如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押记令、停止通知书、强制执行押记令、扣押财产令状、对债务人进行询问、清盘呈请等)?
【回答】取得执行判决或执行决定后,即与日本本国的执行依据(债务名义)同等对待,可以利用债权执行、不动产执行、动产执行等强制执行程序。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存款、应收账款等的债权扣押。
1.整体流程
●取得执行判决或执行决定并使其生效
●授予执行文(《民事执行法》第二十六条)
●取得执行依据正本、执行文及送达证明书
●根据执行标的财产提出相应的强制执行申请
2.主要执行方式
(1)债权执行(《民事执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下) 最常用的方式,可扣押存款债权、应收账款债权、租金债权、工程款债权等。
●申请扣押命令(手续费4,000日元,约170元人民币)。自申请至发出命令约1至2周。
●向第三债务人(银行、交易对象等)送达扣押命令并催告陈述(《民事执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自向债务人送达之日起经过1周后,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债务人收取(同法第155条)。
●也可以不采取收取方式,而通过转付命令(同法第159条)按票面金额转移债权。
●工资债权原则上四分之三禁止扣押(同法第152条)。
(2)不动产执行(《民事执行法》第四十三条以下) 分为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
●除申请手续费4,000日元(约170元人民币)外,还需缴纳登记许可税(请求债权额的千分之四)及预缴金。东京地方法院的预缴金按请求债权额约为80万至200万日元(约3.4万至8.6万元人民币)(程序终结时退还余额)。
●自申请至分配通常需8个月至1年半。
●存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时,可能因无剩余而撤销程序(同法第63条),因此事先进行登记调查不可或缺。
(3)动产执行(《民事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下) 由执行官扣押动产并拍卖。预缴金约3万至5万日元(约1,300至2,150元人民币)。但禁止扣押动产的范围较广,变价率也低,实效性有限。
(4)对其他财产的执行 可对船舶、航空器、汽车、建设机械、份额及股份、知识产权等进行执行。
(5)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通过直接强制、代替执行(《民事执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间接强制(同法第172条)实现。间接强制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判令其支付一定金额,用于实现作为、不作为义务。
(6)财产开示程序及向第三人取得信息的程序 详见问题(十)。
(7)保全处分 为防止在取得执行判决之前财产流失,先行申请假扣押在实务中极为重要(参见问题(十))。
(8)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破产法》第十八条) 债权人亦可提出申请。法人破产的预缴金最低为20万日元(约8,600元人民币),但根据负债总额可能高达数百万日元(数十万元人民币)。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否认权,有可能追回债务人转移给第三人的财产。
3.日本不存在的制度
贵问卷所列英联邦法域的制度中,以下在日本没有对应的制度:
●押记令(charging order)及停止通知书(stop notice)
●全球资产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
●因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而适用的一般性刑事制裁。但对财产开示程序中不到庭、虚假陈述的行为设有刑事处罚(参见问题(十))。
(二十一)如何取回执行费用和成本?
【回答】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作为“执行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在分配等程序中优先受偿。另一方面,诉讼阶段的律师费原则上不能要求败诉方负担,须由己方承担。
1.执行费用(日本《民事执行法》第四十二条)【回收可能性高】
强制执行所必需的费用(申请手续费、预缴金、执行官手续费、扣押登记的登记许可税、公告费用等)由债务人负担(同条第1款),并可从债权人收取的金钱或拍卖价款中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且无需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同条第2款)。这是最为有效的回收方式。
2.诉讼费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可回收范围有限】
就请求执行判决之诉而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诉讼费用”的范围由《民事诉讼费用等相关法律》法定,仅限于印花税票费、邮资、文书制作和提交费用、证人的出庭补贴及差旅费、口译和笔译费用等,不包括律师费。
3.律师费【原则上无法回收】
如前所述,在日本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不能要求败诉方负担。
4.迟延损害金
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所认可利率的迟延损害金,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亦属于执行对象。程序长期化时,迟延损害金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费用。
5.实务上的应对方式
●在合同中订入由对方负担争议解决所需律师费的条款。日本法院对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请求亦予支持。
●选择仲裁,并在仲裁裁决中判令对方负担律师费。该部分亦可在日本执行。
●尽早进行假扣押,确保回收原资。
关于本问卷中时间/费用估算的说明:
然而,时间和费用的估算是基于对方完全配合相关法律程序的假设,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即使没有异议,执行工作也有可能会因立法变化或手续繁琐而面临预测以外的延误。此外,由于本法院的诉讼具有对抗性,当涉及诉讼时,相关法律程序的实际持续时间和费用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因此,几乎不可能提供一个通用但准确的费用/时间估算。客户应寻求逐案评估,以获得更具体准确的估算。
※本问卷中的人民币金额,系按2026年8月6日的参考汇率(1元人民币约合23.3日元)换算,仅供参考。
※本问卷回答系基于2026年8月时点的日本法令及判例所作的一般性说明,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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