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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出海法律实务(一):中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总览

2026-09-10


过去几年,中国企业“出海”的速度明显加快。对不少企业而言,出海已经不再只是寻找增量市场的选择,而逐渐成为供应链布局、市场进入乃至长期全球化战略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全球跨境投资环境正在发生另一重变化。地缘政治、贸易保护、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国家安全审查等因素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投资领域。美国长期实行高度开放的资本市场,但自2025年1月2日起也正式实施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对美国人士涉及中国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以及部分人工智能领域的特定投资实施禁止或申报制度。2025年通过的相关立法又进一步推动美国对外投资安全监管的制度化。


中国面对的同样是一道平衡题:一方面继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企业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境内资本、技术、数据、人员以及产业能力向境外流动,又涉及国际收支、金融稳定、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国现行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中国的“境外投资制度”并不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ODI。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经明确,其规范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因此,从制度范围看,中国境外投资监管同时覆盖机构和个人。只是两者目前的发展程度并不相同: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形成以发展改革、商务和外汇管理为核心的相对完整的ODI制度;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则仍处在较为严格且规则相对分散的监管状态,一般性直接投资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因此,理解中国境外投资制度,应当同时看到两条线:一条是已经较为成熟的企业ODI监管体系,另一条是正在逐步发展中的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体系。两者共同构成中国对外投资监管的整体版图。


一、中国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从国家开放战略到具体投资手续


从法律层级和功能上看,目前中国境外投资监管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为代表的上位法律。


这些法律确定了中国开展对外交往和国际经贸合作的基本立场。《对外贸易法》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并提出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2026年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一条,也明确以《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作为制定依据。


这一层解决的是中国为什么开放、以什么原则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以及发展与安全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


第二层,是2026年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


837号令是目前中国对外投资领域层级最高、覆盖范围最完整的专门行政法规。它将原先散布在不同部门规则中的管理、服务、风险防控和投资保护制度纳入同一框架,并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837号令的作用主要是搭建制度框架,而不是替代原有的发改、商务和外汇管理规则。例如,第10条明确提出对外投资实行分类分级的全过程监管;第11条明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区分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投资;第12条则直接提到投资者依法需要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和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第14条进一步将资金汇兑、技术进出口、数据跨境、人员出境、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税收和国有资产监管等纳入相关法律体系。


因此,837号令与原有部门规则之间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更像是“总纲”和“实施规则”的关系。它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把原来分别运行的几套制度串联了起来。


第三层,是具体承担境外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一层又可以分成两部分。


其一,是投资方向政策。最有代表性的是2017年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该文件按照投资方向区分鼓励、限制和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其政策背景正是当时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同时部分领域出现非理性投资和跨境资本异常流动。74号文明确提出,要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837号令第11条继续沿用了鼓励、限制、禁止的分类管理思路,因此74号文所确立的投资方向管理逻辑,在现行制度中仍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是具体办理境外投资的执行规则。对于企业来说,最核心的就是发展改革、商务和外汇三套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的核心规则是《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主要从“境外投资项目”的角度进行管理,根据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行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商务部门现行的核心规则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主要从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并购企业或者取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角度实施管理,同样实行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制度,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外汇管理则解决境外投资项下资本如何跨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构成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基础制度。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相关外汇登记业务主要转由银行直接办理,由银行承担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以及后续资金汇兑等具体职能。


由此形成了实践中最熟悉的一条企业ODI路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商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行为及境外企业,外汇管理体系负责资本跨境,银行则承担大量具体登记和资金汇兑操作。


二、企业ODI:目前中国境外投资制度中最成熟的一条路径


从目前的制度实践看,中国境外投资监管最成熟的部分仍然是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ODI。


现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均可能构成其监管意义上的境外投资。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则主要规范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取得境外非金融企业相关权益的行为。


因此,企业实施一项典型的境外投资,通常会同时进入发展改革、商务和外汇管理三套体系。三者观察同一项交易的角度并不完全相同:发展改革部门主要看项目,商务部门主要看境外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外汇管理体系则看资本项目资金的跨境流动。


这一制度结构也解释了为什么一家中国公司即使已经在境外完成公司注册,也并不意味着中国境内的投资手续已经完成。境外公司的设立是否合法,首先取决于投资目的地法律;境内投资主体能否将资本合法投入该公司,则属于中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解决的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这条路径目前已经相对清晰。敏感项目和一般项目如何区分、哪些事项需要核准或备案、境外再投资如何处理、资金出去以后能否增资以及利润和退出资金如何回流,则属于企业ODI制度内部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后面会有专门文章介绍ODI的流程及常见问题,本文不再展开。


三、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已经纳入统一框架,但制度开放程度明显不同


与企业ODI相比,个人境外投资的制度状态要复杂得多。


837号令已经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将“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者范围,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换言之,现行中国法所称“对外投资”从概念上并不是企业专属制度。


但在具体执行规则上,企业和个人仍存在明显区别。


现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63条明确规定,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者港澳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但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该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的主要适用主体同样是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在外汇层面,《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以购汇或者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这说明现行外汇制度并未从概念上否认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但“符合有关规定”本身又要求存在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


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居民个人目前并不存在一套与企业ODI完全对应的普遍性操作路径。个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也不能直接理解为个人境外投资额度。《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资本项目仍应按照资本项目的专门规则办理。


个人境外投资中目前最重要的一套特殊制度,是汇发〔2014〕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7号文允许境内居民,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利用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或者境外合法资产、权益设立或者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并建立相应的外汇登记制度。其典型应用场景包括境外融资、红筹架构和返程投资。


但37号文并不等同于一套普遍的“个人ODI”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相关政策问答中也曾明确指出,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完全开放,37号文政策的核心背景之一,是为境内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并服务境内实体企业提供制度通道。


因此,现实中一个中国居民个人想直接在境外成立经营性公司、购买境外企业股权,与一个境内创业者为了境外融资搭建BVI、Cayman等特殊目的公司,其中国法上的监管逻辑并不相同。


这一部分也是目前境外投资制度中最值得关注的变化之一。837号令第33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2026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因此,从制度演进方向看,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正在逐步进入更统一的对外投资监管框架。


后续文章中,我们会进一步讨论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相关问题。


四、总结:一张图理解中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


如果把前面的制度压缩成一张监管地图,目前中国境外投资体系可以理解为以下结构:


第一层,是《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等上位法律所确定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二层,是2026年施行的国务院第837号令,统一规定对外投资的基本概念、投资者范围、管理服务体系、全过程监管、风险防控和投资保护制度。其监管对象同时包括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第三层,是对外投资方向和具体实施规则。其中,国办发〔2017〕74号文等政策文件解决鼓励、限制和禁止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主要进入发改、商务、外汇三套并行的ODI执行体系;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则主要适用个人外汇管理、37号文等现有规则,并等待一般性个人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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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主干制度之外,如果一项境外投资同时涉及国有资产、金融机构、出口管制、技术出口、数据出境、经营者集中、税收等事项,还需要叠加相应领域的专项监管。837号令第14条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衔接。


因此,中国境外投资监管实际上是一套从国家开放战略和投资方向,到具体投资主体、境外项目和跨境资本流动,再到投资后持续监管和境外权益保护的完整制度体系。


在这套体系中,企业和居民个人都属于境外投资主体,但目前处在不同的制度阶段。企业ODI已经形成成熟的办理路径;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已经进入统一行政法规框架,但具体开放范围和操作规则仍在发展。


这种制度安排与今天中国企业加速全球化的背景并不矛盾。中国正在推动企业更深入地参与全球市场,同时也在建立与这种全球化程度相适应的资本流动、产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管理体系。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这张监管地图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选择与投资主体、投资目的、资金来源和交易结构相匹配的合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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