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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企业进入香港资本市场的机遇与挑战:路径选择及关键问题分析

2026-09-09


随着中国—老挝铁路投入运营、区域互联互通持续深化以及老挝电力、矿业、农业、物流和旅游等产业加快引入境外资本,老挝企业对长期资本、国际信用和跨境并购工具的需求日益上升。老挝本地资本市场规模有限,国际融资主要依赖银行贷款、项目融资、股东投入及有限的证券市场工具。相较之下,香港兼具国际金融中心、中国内地资本门户和东南亚企业境外融资平台等功能,因而成为老挝企业评估境外上市时不可忽视的市场。


老挝企业赴港上市的关键问题,并不是香港规则是否以国别为由排除老挝发行人。港交所已明确其上市制度向境外发行人开放,老挝企业原则上适用与其他境外发行人相同的上市规则及附加要求。[1]真正的难点在于:当发行人的注册地、核心资产、许可证、经营人员和现金流均位于老挝时,如何证明其股份权利能够受到充分保护,如何使证券进入香港结算系统,如何完成跨境监管核查与执法协助,以及如何保证募集资金投入和经营现金回流形成合法、稳定的闭环。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以港交所主板上市为分析主线,同时考察借壳上市和发债两种替代路径。本文所称“老挝企业”,既包括拟以老挝注册公司直接作为香港上市发行人的企业,也包括核心经营和资产位于老挝、但拟由开曼群岛等境外控股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企业。两类企业在公司法、股东保护、股份结算、外汇、税务及政府审批方面的难度并不相同。


一、老挝企业进入香港资本市场的机遇


(一)香港境外发行人制度为老挝企业提供了原则性准入空间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适用于境外发行人的主要上市。自2022年1月1日起,境外发行人不再单纯依赖“认可司法辖区”概念,而需统一满足十四项核心股东保障标准。[2]这些标准涉及股东大会、股东投票和发言权、董事罢免、核数师任免、章程修改、清盘、股东名册查阅及利益冲突回避等事项。老挝未出现在港交所公布的既往境外发行人司法辖区名单中,主要表明目前缺少成熟历史申请路径,并不构成形式上的国别禁入。


这一制度安排为老挝企业提供了两种基本可能:一是由老挝注册股份公司直接作为境外发行人申请上市,并通过老挝法律、公司章程及补充承诺共同达到香港要求;二是先搭建开曼群岛等市场熟悉司法辖区的上市控股公司,再将老挝业务置于其下。后者可以在顶层公司治理、股份登记和结算方面采用香港市场熟悉的安排,使监管审核更多集中于老挝经营实体的业务真实性、资产权属、政府许可和现金流。


(二)香港已形成面向东南亚企业的国际融资生态


港交所公布的资料显示,2014年至2025年间,219家选择境外上市的东南亚企业中有88家选择港交所;同期东南亚企业在港融资超过43亿美元。[4]这些数据不能直接推导老挝企业一定能够获得理想估值,但说明香港的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已积累处理东南亚发行人的经验。对于具有跨境收入、长期特许权、稳定项目现金流或中国—东盟供应链属性的老挝企业,香港市场更容易理解其区域业务逻辑。


香港还兼具国际资本与中国内地资本的连接功能。老挝企业可以通过香港接触产业资本、基础设施基金、主权及长期资金、家族办公室和国际银行,并有机会在上市后利用配售、供股、可转换证券及并购对价股份等工具持续融资。股票能否纳入互联互通仍需满足届时适用的独立条件,但香港市场所具有的“中国内地资本门户”属性,仍是其他区域市场难以完全替代的优势。


(三)老挝优势产业与香港投资者偏好存在一定契合度


老挝的水电和可再生能源、矿产资源、跨境物流、特色农业、旅游及数字基础设施等行业,具有资本投入大、建设周期长、跨境合作多和项目现金流相对可识别等特点。香港市场拥有能源、矿业、工业、消费和基础设施类发行人及专业中介的估值经验。若老挝企业能够证明特许权稳定、项目期限充足、客户和购销合同可靠、环境与社区责任可控,并形成清晰的扩张规划,就可能将资源和区位优势转化为可被国际投资者理解的资本市场故事。尤其是与中国—老挝铁路、跨境电力输送、区域供应链和“一带一路”项目相联系的企业,可以将香港上市作为进入更广泛亚洲市场的起点。但企业不能仅依赖“稀缺资源”或“国家战略”叙事,必须以可审计收入、可执行合同、合法资产权属和明确现金回报作为估值基础。


(四)上市准备能够推动治理升级并降低长期制度折价


赴港上市要求企业建立相对成熟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审批、内幕消息披露、反贿赂和举报机制。对家族控制、国有参股或项目公司型老挝企业而言,上市准备可以促使企业从依赖个别股东、政府关系或非书面安排的经营模式,转向权责清晰、资金隔离、合同完整和证据可追溯的公司制度。


即使企业最终未立即完成IPO,按照香港上市公司标准提前两至三年整改,也有助于提升其私募融资、项目融资、国际银行授信和跨境合作能力。对首批具备条件的老挝企业而言,先发上市还可能形成品牌、人才和融资渠道优势,并为后续老挝发行人提供可参照的监管及市场先例。


二、老挝企业进入香港资本市场的挑战


(一)目前为止缺乏成功案例


截至2026年8月9日,在港交所公开的既往境外发行人司法辖区及可检索发行人资料中,尚未见老挝注册企业赴港上市的成熟公开案例。应当强调,“未见公开案例”与“法律上不能上市”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意味着老挝发行人缺少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司信息表、司法辖区比较、监管沟通、股份登记和结算方案,需要承担首单项目更高的时间、成本及不确定性;后者则意味着存在明确规则禁止,目前并无此类国别禁入规则。


缺乏先例首先会增加法律论证工作量。根据港交所十四项核心股东保障标准与老挝2022年《企业法》的初步对照,老挝法能够提供股东会、董事、表决、审计和解散等基础制度,但公开资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与香港标准逐项等同。[2][14]发行人必须说明有关权利能否由章程有效创设、是否与老挝强制性规定冲突,以及相关承诺在老挝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若只能通过章程、操作安排或持续承诺实现,港交所还可能要求在公司信息表和上市文件中充分披露差异。


从目前的比较结果看,最需要在项目前端解决的事项包括:董事职位空缺后的补缺期限;年度股东大会至少二十一日、其他股东大会至少十四日的通知期;利益相关股东应当回避且其所投票不计入表决结果;持有不超过百分之十表决权的少数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和提出议案的权利;香港结算可委任代理人或公司代表出席会议并发言、投票的权利;以及香港股东名册分册的设立、查阅和跨境过户机制。上述缺口原则上可以尝试通过章程修订、权利传递安排和持续承诺补足,但其合法性、有效性及实际可操作性,须由老挝律师、港交所、香港结算和股份登记机构共同确认。


缺乏先例还会增加股份结算的不确定性。老挝公司直接上市必须解决香港结算代理人作为登记股东的合法性、股东名册分册、股份自由转让、公司行动传递和证券进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等问题。即使采用开曼上市控股公司,老挝底层股权和许可证是否可以被境外间接控制、质押或处置,也仍需独立验证。因此,港交所及香港结算的前置咨询应当成为项目的第一道决策程序:企业宜先用二至四周,由潜在保荐人牵头,联合香港律师和老挝律师形成直接上市与红筹上市两套结构草案、十四项股东保障差异清单和CCASS问题清单;只有至少一套结构获得原则可行的工作判断后,才启动完整尽调、审计整改和不可逆重组。


(二)证券监管合作及跨境执法安排仍需专项验证


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开资料将老挝证券委员会列入联系会员体系,老挝证券委员会亦参与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区域委员会和增长及新兴市场委员会活动。[7][8]老挝证券委员会并非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签署方,老挝证券委员会公开列示的双边合作对象包括越南、中国和泰国,也未见其与香港证监会签署双边资本市场合作备忘录。[7]


监管合作基础不足可能影响香港监管机构对跨境调查取证、银行及交易资料获取、受益所有人核查、违法发行追责和投资者救济的判断。对香港保荐人而言,如果无法从老挝主管机关、商业登记部门、银行、法院和主要合同相对方取得可信的独立核查材料,就难以履行其尽职调查责任。对投资者而言,如果虚假披露或市场违法行为发生在老挝,跨境执法和资产追索的不确定性也会转化为估值折价。


该问题不能仅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上市主体形式化解决。开曼顶层公司可以改善上市主体的股东保护、股份登记和结算安排,却不能消除老挝经营活动、政府许可、银行账户、税务资料和资产执行仍位于老挝的事实。项目启动后,应由保荐人和香港律师向港交所及香港证监会确认所需的监管协作程度,并由老挝律师协助确认老挝证券委员会及其他主管机关能否依法提供信息、核查和执法协助,必要时,应取得主管机关书面说明、无异议或专项承诺。


(三)老挝企业自身的合规问题


第一,财务资格与财务可核查性。港交所主板普通申请人通常需要三年财务记录并满足三项测试之一:利润测试要求上市时市值至少5亿港元,最近一年股东应占利润不少于3500万港元、前两年合计不少于4500万港元;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要求市值至少20亿港元、最近一年收入至少5亿港元、前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合计至少1亿港元;市值/收入测试要求市值至少40亿港元且最近一年收入至少5亿港元。[3]但达到数字门槛不等于具备上市条件。老挝企业常见的现金收支、个人账户代收、银行流水不完整、本地会计准则转换、税务申报与账面收入不一致、关联方交易和项目成本资本化等问题,可能使历史业绩无法被申报会计师审计或被保荐人独立验证。


第二,牌照、特许权、土地和环境合规。老挝电力、矿业、基础设施及农业项目往往依赖政府授予的特许权、矿权、土地租赁或使用权、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及取排水许可。上市重组可能触发直接或间接控制权变更、外资比例、境外持股、质押、融资担保或许可证重新审批。特别是在红筹重组中,即使老挝经营公司的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主管机关仍可能按交易实质将其认定为新的外国投资、最终受益所有权变化或受控业务的间接控制权变更,并要求重新审批、备案或确认;既有税收优惠、政府合同和特许权也未必当然延续。若核心资产不能合法纳入上市集团,或特许权可被单方终止而缺少合理补偿,企业的业务完整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受到根本质疑。历史土地征收、社区补偿、移民安置、职业安全和环境事故,即使未形成重大处罚,也可能成为招股书重大披露和ESG风险。


第三,外汇、税务与资金跨境闭环。老挝实行外汇管理,资本汇入、居民境外投资、境外账户、对外借款、利润和股息汇出等事项可能涉及老挝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主管机关的批准、登记和凭证要求。[10][11]IPO募集资金存放在香港后,应事先明确通过资本金、股东贷款、项目贷款或贸易支付等何种路径投入老挝,并测算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转让定价和退出成本。若老挝经营实体无法稳定向上市主体分红、付息或偿还股东贷款,上市主体即使在香港完成融资,也可能无法形成可持续的可分配现金。


第四,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与公司治理。部分老挝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代收代付、无书面协议的关联采购、集团内担保、个人账户收款、同业竞争和管理职能混同。上市前必须清理资金占用,明确上市业务边界,书面化关联交易并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上市后仍需持续发生的交易,应按照香港规则安排年度上限、董事会或独立股东批准和信息披露。董事会及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应在递表前实质运行,而不能在上市申请前临时拼装。


第五,反贿赂、反洗钱、制裁与供应链风险。老挝项目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口岸、代理商和特许权授予机关交互较多,保荐人和国际投资者会穿透核查最终受益所有人、政治公众人物、政府付款、代理费、顾问费、现金采购、出口客户和资金来源。矿产、木材及农产品还涉及原产地、出口许可、环境和人权尽调。企业不能以“当地惯例”解释缺少合同、发票或审批,而应建立第三方尽调、礼品招待审批、举报调查、制裁筛查和交易留痕制度。


除上述合规问题外,企业还必须考虑发行规模、公众持股、市值、流动性和持续上市成本。老挝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国家风险、汇率波动、行业集中和投资者认知可能造成估值折价。若发行规模过小、自由流通量不足或缺乏研究覆盖,上市后的交易流动性和再融资能力可能低于预期。因此,项目不应仅以“达到最低上市门槛”为目标,而应同步验证资本市场需求、基石或锚定投资人意向、发行后成交能力和持续合规成本。


三、老挝企业进入香港资本市场的路径分析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是老挝企业建立长期国际资本平台的主要路径。根据上市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老挝公司直接上市和境外红筹上市。两种方式并不存在绝对优劣,关键在于核心资产和许可证能否被境外间接控制、老挝法律是否支持相关重组、股份结算能否落地,以及税务和外汇成本是否可接受。


1. 老挝公司直接上市。该模式由老挝注册股份公司直接向香港及国际投资者发行股份。其主要优点是底层经营主体、牌照、特许权和合同关系原则上保持不变,可以减少资产转让、许可证变更和重组税费;对含有国有股东、战略资源或限制性特许权的企业,直接上市有时更符合本地政策要求。其主要困难在于需要对老挝司法辖区、十四项核心股东保障、香港结算代理人持股、股东名册、股份过户、监管协作及判决执行进行首单论证。只有在老挝法差异、CCASS和监管协作均取得可接受方案后,直接上市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2. 境外红筹上市。该模式通常由股东在开曼群岛等市场熟悉司法辖区设立上市控股公司,再通过香港、新加坡或其他中间实体持有老挝经营公司。香港上市发行的是境外控股公司股份。其优势在于顶层公司法、章程、股份登记和结算安排成熟,便于引入国际私募投资人、实施员工期权、发行可转换证券和开展区域并购。其难点在于股权上翻和间接境外控制可能触发老挝投资、证券、行业准入、特许权、税务及外汇审批;红筹结构只能降低顶层上市不确定性,并不能消除老挝底层业务的全面尽调和合规要求。不能仅以老挝经营公司的法律主体不变,推定不存在控制权变更或既有优惠当然延续。


在签署或交割不可逆的红筹重组前,企业应以完整结构图、最终受益所有人变化、持股比例、交易对价及资金路径,向老挝投资主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权授予机关作书面说明,并争取取得“不构成控制权变更、无需重新审批”的书面确认,或者取得对重组方案、税收优惠和特许权继续有效的原则性同意。


对一般老挝民营企业,如果行业和核心牌照允许境外间接控制,红筹主板IPO通常可以作为基准方案;对矿权、电力特许权、国有股东或限制性牌照项目,则应与直接上市并行比较。项目宜按照“结构预研与监管前置咨询—完整可上市性诊断—重组、审计和整改—申报、审核和发行”四个阶段推进。资料基础较好且监管问题顺利解决时,自诊断至挂牌可按约十五至二十四个月规划;首单司法辖区、重大历史整改或政府审批均可能使时间延长。


在正式投入高额中介费用前,企业应依次完成两层验证。第一层是结构和监管可行性:直接上市或红筹上市是否至少有一条路径能够满足十四项核心股东保障、CCASS、跨境监管协作以及老挝审批要求。第二层是商业可上市性:企业是否满足财务资格并具备可审计历史,核心收入是否由申请人合法控制的资产和许可证产生,控股股东是否接受公众公司治理,以及预期市值、发行规模和市场需求是否足以支持上市后流动性。任何一层出现根本障碍,都应先整改或调整融资路径,而不宜直接递交申请。


(二)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通常是指取得香港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老挝业务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表面上看,该方式可以利用既有上市地位,减少从零开始申请上市的时间;但香港对反向收购采取实质监管。港交所将反向收购界定为上市发行人通过收购或一系列安排,实现收购目标上市并规避新上市要求的交易,并同时采用原则导向测试和涉及控制权变更的明确测试。[12]一旦构成反向收购,拟注入的老挝业务通常需要按新上市申请人接受适合性、财务资格、保荐、尽调及上市文件审核。


即使交易不构成反向收购,也可能触发非常重大收购、控制权变更、强制全面要约、现金公司、持续经营及关连交易等规则。收购方还要承担上市壳公司的历史债务、诉讼、税务、合规、公众持股和少数股东风险。对于跨境项目,交易完成后仍需解决老挝资产权属、许可证变更、资金汇出、财务审计和监管核查问题,因而不能将借壳理解为绕开IPO审核的捷径。


只有当目标上市公司与老挝业务具有真实产业协同、无重大历史责任记录、公众持股稳定,且并购本身具有独立商业必要性时,借壳或产业并购才可能优于直接IPO。企业应在签署交易文件前进行双向尽调:既核查老挝资产是否达到新上市标准,也核查香港上市公司的历史披露、债务、诉讼、税务、监管记录和控制权安排,并为港交所将交易认定为反向收购预留完整申报方案。


(三)发债


严格而言,发债并非股权上市,但对于财务规模暂不适合IPO、又具备稳定现金流或优质项目资产的老挝企业,香港债券上市可以成为替代或前置融资路径。港交所对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通常要求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10亿港元、至少两年经审计账目、最低面值50万港元和最低发行规模1亿港元,特定发行人可以适用豁免。[6][13]与股权IPO相比,债券上市更关注偿债能力、信用支持、契约保护和信息披露,不要求企业让渡股权或接受与公众股权发行完全相同的市场估值。


老挝企业可以根据资产和现金流选择由老挝经营公司直接发债、由境外控股公司发债并由老挝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以项目公司及项目收益为基础融资。电力、基础设施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还可研究绿色或可持续债券,但绿色标签不能替代真实信用质量。无论采用何种结构,都必须验证担保、股权或账户质押、跨境借款、利息和本金汇出、税务以及违约时境内资产执行的合法性。


发债的优势是结构相对灵活、融资周期通常短于股权IPO,并可帮助企业建立国际审计、评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沟通记录;其局限是需要按期付息还本,不能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且国家风险、汇率和跨境执行风险可能导致较高融资成本。对于尚未达到IPO门槛但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债券可作为治理和国际信用的“预演”;对于缺乏稳定偿债来源的企业,则不应仅为取得香港挂牌身份而增加刚性债务。


四、结论和建议


老挝企业进入香港资本市场在制度上具有可行性,但目前仍属于缺少成熟先例、需要高度定制化论证的跨境项目。香港对境外发行人的开放、东南亚融资生态以及国际和中国内地资本连接能力,为老挝企业提供了扩大融资、提升治理和建立并购平台的机会;与此同时,老挝司法辖区首单效应、监管合作基础、股份结算、财务可核查性、许可证和特许权、外汇税务及公司治理问题,构成其能否成功上市的决定性约束。


路径选择应遵循“先验证结构和监管可行性,再验证业务与市场基础,最后选择资本工具”的顺序。对于核心资产允许境外间接控制的老挝民营企业,可优先将开曼红筹主板IPO作为基准方案,并与直接上市作法律和税务比较;对于矿权、电力特许权、国有股东或限制性牌照项目,老挝公司直接上市可能更有利于维持底层权利,但必须首先取得司法辖区、监管协作和CCASS层面的可行性确认。借壳不应作为规避新上市审核的常规路径;财务规模暂不足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则可以优先研究专业投资者债券、项目融资或私募融资。


参考文献:

[1]香港交易所:《境外发行人上市》

[2]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附录A1“核心股东保障标准”

[3]香港交易所:Equity Securities—Listing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4]香港交易所:A Hub for Southeast Asian Issuers

[5]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

[6]香港交易所:Debt Securities—Listing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7]老挝证券委员会:Regulatory Cooperation

[8]国际证监会组织:Associate Members / Asia-Pacific Regional Committee

[9]老挝证券委员会:《证券法(2019年修订)》非官方英文译本

[10]老挝:《投资促进法(2024年修订)》非官方英文译本

[11]老挝中央银行:Law on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mended)

[12]香港交易所:Reverse Takeover—Main Board Rules 14.06A to 14.06E

[13]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37章“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

[14]老挝贸易门户:《企业法(2022年修订)》:https://www.laotradeportal.gov.la/en-gb/site/display/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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