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偷声、“开盒”怎么判?最高法首部涉AI司法意见给出答案
2026-09-09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24条。这是最高法首次就人工智能纠纷发布系统性裁判规则。AI换脸、AI偷声、“网络开盒”……这些公众深恶痛绝却长期面临定性难题的侵权行为,终于有了明确的司法标尺。
本文结合《意见》的核心内容与已公开典型判例,逐一梳理相应的裁判规则。
一、AI换脸怎么判?未经同意即侵权,操控虚拟形象发声还可能侵害名誉权
《意见》第4条明确: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AI处理其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操控合成的虚拟数字形象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利用AI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的,死者近亲属可依据民法典第994条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判例:换脸软件上架他人肖像牟利。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被告运营付费“换脸”软件,未经彭某某同意上架其肖像供会员换脸牟利。法院认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二、AI偷声怎么判?可识别性是关键,训练语料也需授权
《意见》第4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判断标准在于可识别性——一般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能否根据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识别出特定自然人。
判例: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殷某桢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中,法院认定案涉AI声音与原告音色、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能够引起一般人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声音开发AI文本转语音产品构成侵权,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案件)
三、“网络开盒”怎么判?利用AI追踪分析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即侵权
《意见》第5条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明确: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判例:AI换脸绕过人脸识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胡某甲、胡某乙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头像照片、身份证信息,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并通过在手机中植入虚拟相机应用替换本地相机,在平台调用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时绕过认证,法院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28号案件)
此外,《意见》第8条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在AI场景的适用——比如受害者有证据证明正在或即将遭受AI换脸造“黄谣”等侵害,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或AI服务提供者停止有关行为,为受害人提供诉前快速救济通道。
四、不止人格权:《意见》还划定了这些裁判规则
《意见》的覆盖面不止上述三个热点场景,以下领域同样值得关注。
1.知识产权:AI生成内容侵权的责任分配与举证倾斜。《意见》第12条规定,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综合考量AI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合理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举证规则上,权利人只需就侵权内容由该AI生成、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等初步事实举证;AI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等佐证。
值得注意的是,据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说明,AI生成内容本身的可版权性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两个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意见》暂不作规定。
2.消费者权益:“大数据杀熟”与“仿冒名人带货”。《意见》第10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算法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3.产品责任与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意见》第9条将“人工智能产品”严格限定为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避免责任泛化。《意见》第11条明确,辅助驾驶车辆因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驾驶人和生产者按份承担责任。
4.程序规则:AI证据审查与律师核实义务。《意见》第18条规定,当事人将AI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法院应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生成内容与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一致性等因素认定。《意见》第19条明确,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如系使用AI生成,提交前应认真核实,提交时应作出说明,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从归责到免责,《意见》的三个制度亮点
1.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底色。《意见》第3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AI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过错时需综合考量应用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以及相关主体为预防侵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技术可能性。“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盾牌,但也不应在技术发展初期课以过重责任。
2.“避风港规则”延伸适用于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意见》第7条规定,AI自动生成内容侵害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后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侵权责任;用户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用户承担责任;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3.开源豁免与专利保护。《意见》第13条规定,开源软件开发者以免费开源方式提供代码模块并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他人使用该模块导致侵权的,可认定开源开发者不承担责任。《意见》第14条确认,涉AI发明创造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自然人使用AI完成发明创造且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该自然人为发明人。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