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指南——新加坡CRS运行机制概要
2026-08-24
导语
高净值人士家庭资产的全球化配置已成主流趋势,而跨境税务规划则是资产持有架构搭建的核心所在。我们推出「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指南」专题,解读主要国家、地区或法域的税制精要,研悉全球税收监管的趋势变化,为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策略提供决策指引。
引言
新加坡CRS机制的国内法依据主要是《2016年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共同申报准则)条例》,由新加坡财政部依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5P条授权制定。该条例旨在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共同申报准则(CRS)。新加坡于2018年承诺实施CRS,并自2018年9月起与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伙伴司法管辖区交换金融账户信息,首次交换信息涉及2017日历年度的金融账户资料。
案例
2026年1月,《中国税务报》报道了一起中国内地与新加坡依托CRS信息交换机制实现的境外所得申报案例:
钱先生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长期在新加坡从事投资工作,并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持有港股、美股等投资资产并取得相关收益。根据中新CRS自动信息交换机制,新加坡金融机构识别其为中国税务居民并报送账户信息,新加坡税务局(IRAS)将相关数据交换至中国主管税务机关。钱先生在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纳税义务宣传后,意识到自身申报义务,主动向内地税务部门咨询。最终,钱先生身处新加坡,通过跨境办税渠道向中国税务机关完成相关税款补缴,入库金额360余万元。[1]
一、新加坡CRS机制下的应报告人
若某一主体属于新加坡CRS机制下的应报告人,新加坡金融机构须识别该主体名下的金融账户,并每年向IRAS提交上述主体及其金融账户的资料。IRAS会将相关资料交换至上述主体税务居民身份所属司法辖区的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CRS申报不仅覆盖应报告人直接持有的金融账户,也可能覆盖由被动非金融实体持有、但其控制人为应报告人的账户。
成为新加坡CRS机制下的应报告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具有某一非新加坡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且
■该司法辖区与新加坡存在已生效的CRS信息交换关系。
举例:某一人士是中国内地的税务居民,中国内地与新加坡存在CRS信息交换关系,所以该人士是新加坡CRS机制下的应报告人。若该人士在新加坡DBS开立了银行账户,DBS须根据CRS尽职调查规则识别该账户是否构成应报告账户,并每年向IRAS提交该主体及其金融账户的信息,IRAS随后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中国内地税务机关。

二、申报金融机构及金融账户的范围
申报金融机构负有义务识别应报告人名下的金融账户,并向IRAS报告相关信息。只有注册在新加坡境内的金融机构(不包括该机构位于新加坡境外的分支机构),或非新加坡金融机构注册在新加坡境内的分支机构,才属于新加坡CRS机制下的申报金融机构。
申报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托管机构,指以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作为其业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实体。
■存款机构,指在正常银行业务或类似业务中吸收存款的实体。
■投资实体,指主要业务为他人开展投资活动或投资运作的实体(A类投资实体),以及其总收入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且由金融机构(包括A类投资实体)管理的实体。
■特定保险公司,指发行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或对此类合同负有付款义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
申报金融机构须识别的应报告人名下的金融账户类别:
■托管账户
■存款账户
■在金融机构中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
■现金价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三、税务居民身份的自我证明
根据新加坡《2016年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共同申报准则)条例》(即CRS条例)第2条,“自我证明”是指金融账户持有人或其控制人向新加坡申报金融机构提交的,包含与该金融账户相关的信息以及该金融机构为履行CRS条例所规定的尽职调查与申报义务而合理要求的信息。
新加坡承诺自2018年起实施CRS下的自动信息交换,但对于金融机构收集税务居民身份信息的义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即已生效。为了识别应报告人,新加坡申报金融机构根据账户开立时间适用不同的自我证明要求: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立的新账户:申报金融机构须使用自我证明表格收集税务居民信息,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如适用)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若新加坡申报金融机构无法获取有效的自我证明,则不得开立该账户;
■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开立的存量账户:若申报金融机构持有相关信息表明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可能是外国税务居民,则有权要求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
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向金融机构提供其明知为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即可能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高10,000新元罚款,或最高2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账户持有人还应将任何可能影响其税务居民身份的情况变化(例如长期派驻外国工作)通知其金融机构。
四、结语
新加坡实施CRS机制之后,跨境涉税信息透明度与监管效能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高净值人士开展跨境资产配置,需从三方面构建合规框架:精准界定自身税务居民身份、全面核查存量金融账户的合规申报状态、依托专业税务与法律意见优化资产持有架构。全球税务透明化已呈不可逆趋势,唯有提前梳理跨境资产、主动履行合规义务、借助专业人士进行前置规划,方能在全球税收治理新格局下,有效防控跨境税务风险、稳健守护财富安全。
注释:
[1]吴筱、王雪蕾:《一次跨越4000公里的办税》,载《中国税务报》2026年1月5日第4版,
http://www.ctaxnews.net.cn/paper/pad/con/202601/05/content_23266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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