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外籍自然人涉华刑事诉讼程序及权利保障——以中国刑法为规范基准

2026-08-21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纵深推进,外籍自然人在华学习、工作、居留及跨境往来日趋常态化,外籍自然人涉我国刑事司法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犯罪形态不断迭代。传统人身权利犯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持续高发,网络跨境犯罪、轻微财产类犯罪、涉毒类犯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不断增多,案件整体呈现轻罪化、常态化、类型集中化的发展态势。相较于国内诉讼主体,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法定专属诉讼权利,同时承担特殊程序性义务,其权利保障、程序适用与案件处置直接关联我国司法主权的行使、国际条约义务的履行以及涉外法治形象的塑造。


本文立足我国刑事实体与程序法律,以及中国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条约,厘清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定边界与管辖规则,系统梳理涉外刑事诉讼全流程特殊程序规范,重点阐释外籍当事人的专属诉讼权利、法定义务及司法保障路径,并结合近年司法实证数据,归纳外籍自然人高频犯罪罪名与司法处置态势。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一)规范依据:以《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为核心


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司法认定的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该条文通过列举四种具体情形,明确了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边界,亦划定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前提。该条文规定的四种情形及相应管辖原则分别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即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主体涉及外国人或外国利益,适用属地管辖;


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即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适用属人管辖;


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即外国人在境外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适用保护管辖;


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即针对劫机、贩毒等国际罪行,依据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适用普遍管辖。


(二)案件类型化:常规涉外案件与法定豁免排除案件


在此基础上,司法实践将涉外刑事案件区分为常规涉外刑事案件与法定豁免排除案件两类,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


1.常规涉外刑事案件完整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其一,主体涉外,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关键证人为外籍或无国籍自然人,港澳台居民涉刑参照适用,覆盖在华留学生、外籍务工人员、跨境商旅人员等普通外籍群体,系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涉外形态,当事人享有翻译、领事协助等专属权利;


其二,行为与结果跨境关联,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分属境内外,包括境内行为境外损害、境外行为境内损害两类情形,典型如外籍人员跨境网络犯罪、跨境财产侵权、跨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新型犯罪,此类案件突破单一属地空间限制,须严格适用涉外程序与跨境证据规则;


其三,司法程序涉外关联,即案件办理需依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涉及境外证据调取、跨境文书送达、境外人员核查、跨境涉案财物处置等程序性事项,程序审查标准严于普通案件,全程适用涉外司法协作规范。


2.法定豁免排除案件不适用普通刑事程序,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外交代表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属,依法享有完全刑事管辖豁免,不予刑事立案,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处置;


二是领事官员及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但私人个人犯罪不享有豁免资格。此外,领事官员虽不受逮捕或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拘留的,不在此限。职务行为通过外交途径处置,个人犯罪则正常适用涉外刑事程序。


(三)实务误区:三类典型适用偏差


在法定认定框架之外,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三类典型适用误区,直接影响程序合法性与权利保障效果。


其一,国籍认定误区------华裔、境外定居华侨仍属中国公民,不适用涉外程序,仅无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方可纳入涉外案件范畴。


其二,程序弃权误区------外籍当事人通晓汉语不构成自动放弃翻译权,无书面自愿弃权声明的,无翻译参与形成的诉讼笔录依法不具备证据效力。


其三,违法边界误区------短期逾期居留仅为行政违法,而长期非法滞留、协助他人非法入境、伪造居留证件等行为,已触犯刑事犯罪边界,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管辖体系与司法适用顺位


(一)管辖原则的规范构造与适用要件


我国针对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犯罪构建了层级清晰、顺位明确、权责统一的四重管辖体系,严格依托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原则划定司法权限,同时配套专属层级审批制度,兼顾国家司法主权独立与国际司法礼让原则,形成区别于国内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适用规则。四大管辖原则的适用场景、核心要件与司法优先级具备明确区分标准,具体如下。


1.属地管辖。属地管辖的核心适用要件为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任一环节位于我国领域内(含我国船舶、航空器等浮动领土),适用场景包括外籍人员在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居留、小额财产犯罪、境内跨境网络犯罪等绝大多数在华涉刑案件,司法适用顺位为第一顺位,具有绝对优先、排他适用的效力。


2.保护管辖。保护管辖的适用要件包括四项: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外实施犯罪;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地法律同样认定为犯罪。适用场景例如外籍人员跨境敲诈勒索我国公民、境外侵害我国公民人身权益、跨境诈骗境内主体财物等域外侵权犯罪,适用顺位为第二顺位,作为属地管辖的补充。


3.普遍管辖。普遍管辖的核心适用要件为属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规制之罪名,不受犯罪地、受害人国籍限制,嫌疑人在我国境内被抓获。适用场景例如外籍人员实施跨国贩毒、人口贩运、海盗、珍贵动植物走私、文物走私等国际性犯罪,司法适用顺位为第三顺位,具有兜底适用功能。


4.属人管辖。属人管辖的核心适用要件为规制主体系中国公民境外犯罪,不直接适用于外籍人员犯罪追诉,其适用场景限于多国管辖权竞合时的司法礼让与冲突协调,无独立追诉适用场景,仅作兜底协调参考。


三、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权利义务体系


涉外刑事诉讼针对外籍自然人设置了区别于国内主体的专属程序规范,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全诉讼周期。法律明确划定了外籍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与义务,构建起"权利对等、义务适配、特殊保障、严格规制"的程序体系,是涉外刑事司法平等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的集中体现。


(一)侦查阶段:权利告知与程序启动


在侦查阶段,外籍当事人享有一系列专属法定权利,以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与防御能力。具体包括:第一,及时领事通报与领事探视权,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并使领官员享有探视和沟通的权利;第二,全程免费翻译权,该权利仅可在当事人出具书面放弃声明后予以免除,未经法定书面弃权且未配备翻译所获取的供述,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境外亲属委托辩护权,相关委托手续在符合条约条件时可免除公证认证程序,便利当事人及时获得母语辩护支持;第四,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辩护的,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外籍当事人亦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配合侦查机关的合法讯问与身份核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隐匿、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以及遵守羁押期间的监管规定。


此阶段的涉外专属程序要点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应及时通报外事主管部门,并依条约或公约义务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另一方面,翻译人员的选任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翻译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身份竞合,应当回避,以确保翻译工作的中立性与可信度。


(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与认罪认罚特别告知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外籍当事人依法继续享有翻译协助、辩护人协助及领事联络等程序性权利。此外,法律特别赋予其两项重要实体性权利:一是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权,二是对侦查阶段获取的境外调取证据提出质疑并申请排除的权利。与之对应,当事人须按时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安排,如实陈述案情,不得隐匿、转移或毁损涉案财物,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诉讼进程。


该阶段的核心程序要点,在于检察机关必须对外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欠缺合法手续或严重违反程序取得的境外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同时,由于外籍当事人对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往往缺乏了解,检察机关应当以当事人通晓的语言(或其母语)充分告知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及程序选择权,确保其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明知性、自愿性与真实性。


(三)审判阶段:庭审保障与程序救济


审判阶段是涉外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外籍被告人依法享有以下核心程序保障:第一,获得庭审全程不间断的翻译服务;第二,对控方证据进行完整质证,参与法庭辩论并行使最后陈述权;第三,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依法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以行使领事保护与监督职能;第四,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并可依程序申请申诉或再审救济。相应地,外籍被告人须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长指挥,配合法庭调查与辩论,如实回答法庭发问,尊重裁判权威与司法秩序。


该阶段的专属程序规范主要包括:翻译人员应自庭审开始至宣判结束全程在场,并对所翻译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内容签名确认,以示负责;人民法院应在首次开庭前或提讯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在押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本国使领馆自由联系、接受领事会见及通信、请求继续提供翻译等程序性权利,确保其不因语言障碍或信息不对称而丧失有效防御机会。


(四)执行阶段:刑罚执行与出境处置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外籍罪犯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在服刑期间接受本国领事官员的定期探视与生活关怀;就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依法保障其居留、出入境及签证效力恢复等与身份相关的正当权益。同时,外籍罪犯须依法接受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管理,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应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获得假释、减刑后,按期离境,不得非法滞留我国境内。


该阶段最为重要的涉外专属规则,即驱逐出境作为附加刑的专属适用与分类处置问题。对于已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籍罪犯,刑罚执行机关应严格区分其主刑执行完毕、适用缓刑或裁定假释、以及因不起诉而终结诉讼等不同情形,分别设定相应的出境监管方案与后续签证约束条件,做到刑罚执行与出境管理的有机衔接,既维护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也兼顾外籍罪犯的合法权利保障。


四、近年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犯罪实证态势与高频罪名


(一)群体分层:三类涉案主体的罪名分布与犯罪特征


基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数据统计,我国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案件整体呈现总量平稳、结构优化、轻罪主导、罪名集中的发展态势,传统犯罪持续减量,新型网络犯罪小幅攀升。不同居留属性的外籍群体因在华生活场景、居留时长、行为模式存在显著差异,涉罪罪名呈现高度分层化特征。


在华留学生群体高频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以及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其犯罪特征多为偶发轻罪、主观恶性较小,起因多集中于校园纠纷、签证合规疏漏和法律意识淡薄,无产业化、重复性犯罪特征。司法处置上秉持柔性司法理念,对初犯、偶犯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或轻刑,最大限度降低对学业与居留的影响。


长期在华务工及居留外籍人员高频罪名集中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非法居留、协助偷渡)、非法经营罪(非法换汇)、人身侵权类犯罪和普通财产犯罪。其犯罪关联性强于跨境从业与居留行为,存在重复违法、长期违规特征,社会危害性高于留学生群体。处置标准相对从严,对屡犯、惯犯依法追诉,严控非法跨境从业关联犯罪。


跨境短期商旅及流动外籍人员高频罪名包括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小额走私犯罪、非法携带违禁品入境相关犯罪。其犯罪具备跨境链条化、隐蔽性强等特征,多为跨区域协作犯罪,证据调取与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司法处置聚焦打击跨境关联犯罪,严格审查证据链条,从严规制产业化跨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体态势:案件总量、结构变化与发展趋势


从整体司法态势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外刑事犯罪5.5万人,2026年上半年起诉涉外刑事犯罪2.4万人。综合相关司法实践观察,近年来涉外刑事案件总量保持平稳,但犯罪形态日趋复杂,其中外籍自然人犯罪呈现轻罪化、类型集中的特点,案件整体程序合规率与裁判公信力持续提升,司法机关对外籍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从案件结构来看,上述三大群体涉罪案件占全部涉外自然人案件总量超七成,是涉外刑事司法的核心规制对象。


从近年司法发展趋势分析,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犯罪呈现三大鲜明特征:一是犯罪形态网络化------传统线下纠纷与违规犯罪逐步向网络跨境犯罪延伸,虚拟资金交易、远程跨境作案占比提升;二是处置标准精细化------司法机关严格区分不同居留群体、犯罪情节与主观恶性,差异化适用不起诉、缓刑或实刑,兼顾司法公正与涉外治理;三是权利保障常态化------翻译保障、领事协助、程序告知、法律援助等专属机制全面落地,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五、当前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困境与完善路径


(一)四大实务短板:权利保障的结构性障碍


当前涉外刑事司法实践中,外籍当事人权利保障困境大多集中于程序保障虚化、法定权利落地不足,且普遍存在"公权力保障有余、专业化权利救济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大实务短板。


其一,翻译权保障形式化风险突出。部分办案机关翻译适配不规范、法律术语翻译偏差、未严格落实书面弃权制度,极易导致当事人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供述。外籍当事人自身难以识别程序瑕疵,高度依赖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核查、非法证据排除与翻译瑕疵抗辩。


其二,领事协助机制落地不均衡。基层司法机关存在通报滞后、探视流程不透明、权利告知简略等问题,外籍家属跨境沟通渠道闭塞,需由涉外律师对接使领馆、固定程序瑕疵、保障当事人领事探视权利落地。


其三,当事人权利认知严重缺位。外籍主体对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强制措施适用规则、量刑标准、驱逐出境后果缺乏认知,极易出现被动认罪、放弃救济权利等情形,亟需律师提供专业化法律解读与诉讼决策指引。


其四,轻罪处置尺度区域不统一。各地对外籍人员轻微涉罪行为的不起诉、缓刑、驱逐出境适用标准存在差异,若无专业辩护介入,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等问题。


(二)涉外辩护律师的保障功能与介入路径


上述问题既源于基层涉外司法程序适配不足,也受制于外籍主体维权能力缺失。涉外辩护律师可从程序合规监督、专属权利救济、司法尺度规范等多维度介入,构建"公权保障+专业辩护"的双重保障机制。在此过程中,涉外刑事律师的外语能力是发挥上述职能的基础前提,直接以当事人母语或通晓语言进行有效沟通,是核查程序合法性、释明法律风险、开展精细化辩护的底层工具保障。与普通刑事辩护相比,涉外辩护在事实核查、法律释明、权利告知等环节均须跨越语言障碍,外语能力直接决定辩护工作的准确性、深度与可信度。


针对翻译保障形式化、程序瑕疵多发的问题,其核心成因在于翻译资质不统一、法律翻译不规范、书面弃权制度执行不严。律师的核心作用为全程核查翻译人员资质与回避情形,对翻译失真、法律术语误译形成独立判断,在此基础上对无书面弃权、翻译失真的笔录提起非法证据排除,守住当事人供述自愿性底线。此外,律师还可主动参与翻译人员的选任与审查过程,对翻译人员的专业资质与语种能力提出专业意见,从源头减少因翻译不当引发的程序争议。


针对领事协助机制落地不充分、沟通闭塞的问题,其成因在于办案机关领事通报与探视对接流程不透明、外籍家属跨境维权渠道缺失。律师应代为对接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协助申请领事探视与案情沟通,补齐涉外程序告知瑕疵,打通跨境权利救济渠道。律师还可协助当事人与外籍家属之间保持顺畅的跨境联络,及时传递案件进展、回应家属关切,减少因信息封闭带来的恐慌与误解,并指导外籍家属依程序提交符合要求的委托手续与证明材料。


针对外籍当事人法律认知不足、权利行使被动的问题,源于语言隔阂和司法体系差异。律师需多维度解读我国刑事诉讼规则,区分留学生、外籍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适配辩护策略,规避不当认罪、程序性弃权等重大风险。同时,具备对象国语言与文化背景知识的律师,能够敏锐识别当事人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主动以符合其认知习惯的方式进行解释,使其权利行使从形式参与转变为实质知情参与。


针对轻罪处置尺度不一、量刑失衡的问题,因涉外轻罪缺乏统一裁量标准,律师应结合群体特征、主观恶性、居留属性开展精细化量刑辩护,推动轻罪不诉、缓刑替代实刑、柔性出境处置。律师可通过检索当事人国籍国相关法律及国际条约,为辩护意见提供比较法支撑,并详尽解释不同处置方案对居留、出境及未来入境的深远法律影响,辅助当事人在认罪认罚等关键程序节点作出充分知情的自主决策。


(三)制度展望:构建全流程深度介入机制


涉外刑事辩护律师是领事协助机制规范运行的重要衔接主体。针对基层司法机关领事通报滞后、探视流程不透明等程序瑕疵,律师可常态化对接驻华使领馆,协助完成领事探视、案情沟通与程序监督,保障《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项下当事人权利落地,维护涉外司法规范性。


在权利实质保障层面,涉外刑事辩护能够有效破除外籍当事人的维权壁垒。律师通过专业法律释明与全流程风险提示,帮助当事人准确认知认罪认罚、强制措施、驱逐出境的法律后果,规避被动弃权、不当认罪等风险。相较于普通法律援助,专业化涉外辩护可适配涉外特殊程序规则,实现辩护权的实质性保障。


在司法规范层面,律师精细化辩护能够有效统一涉外轻罪裁判尺度。通过程序瑕疵抗辩、类案检索、差异化量刑意见,可约束司法自由裁量权,减少区域同案不同判问题。据此,构建涉外律师全流程深度介入机制,推动职权保障与专业辩护协同发力,是完善外籍自然人涉外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体系的核心路径。长远来看,还应当推动涉外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化、梯队化建设,建立涵盖主要语种、兼具刑事辩护与国际法素养的专业律师队伍,以系统性能力建设支撑权利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转。


六、结语


我国涉外刑事司法对自然人犯罪的治理日趋精细化、规范化,外籍当事人的专属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特殊程序规范逐步落地。但在司法实务中,翻译保障、领事协助、权利告知、裁判尺度等细节环节仍存在优化空间。未来,我国涉外刑事司法应当持续坚守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细化涉外诉讼程序规范,完善外籍自然人权利保障体系,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在坚决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严厉打击跨境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保障外籍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以规范化、法治化的涉外刑事司法实践,助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附:涉外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重要时间节点


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与国内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一致,主要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但由于案件存在涉外因素,适用特殊规定,整体时间通常会长于普通案件。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


基本流程:立案后进行讯问、询问证人、收集证据,并可对嫌疑人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1.拘传:一般不超过12小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2.拘留后批捕:一般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逮捕。对于外籍嫌疑人,审查批捕流程更为严格。

3.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可依法延长。

4.层报与通报:对外籍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需在48小时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并通报外事部门;重大涉外案件需层报公安部。

5.领事通知: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及时通过特定程序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基本流程: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若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

关键时间节点: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基本流程:一审、二审(两审终审制)。被告人一审判决后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1.一审审限:一般2-3个月,可依法延长。

2.上诉/抗诉期限:对判决不服为10日,对裁定不服为5日。特殊之处:对在境外当事人的上诉/抗诉期限为30日。

3.二审审限:一般2个月,可依法延长。

4.管辖: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简单案件可由基层法院管辖(需报备)。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等法院管辖;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律师委托:必须委托中国执业律师,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境内辩护。

6.翻译与探视:法院须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翻译;当事人有权请求与其使领馆联系及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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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 年度工作报告 [R]. 北京: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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