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全链追责・惩首打恶:资本市场“董监高”高频风险及防控指引(三)

2026-08-21


在“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新监管周期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其个人责任边界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呈现出“行政—民事—刑事”全链条追责格局。据证监会官方通报,2025年证监会全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701件。从处罚力度看,作出处罚决定661份,罚没金额154.74亿元,处罚责任主体1506人(家)次,市场禁入142人。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线索172起、涉及违法主体500余人。从案发领域看,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0起,中介机构违法案件77起,内幕交易案件218起,操纵市场案件85起,私募基金违法案件26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5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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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须警醒的是,董监高责任已形成“行政—民事—刑事”全链条追责格局:行政上并用财产罚(没收、罚款)与资格罚(市场禁入、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民事上,经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制度,赔偿金额可达天量。全国首例科创板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中,公司及实控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董监高按过错程度担责,7195名投资者获全额赔偿2.85亿元;刑事上,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等罪名高悬。


在此背景下,董监高的履职风险已从“公司层面的经营风险”下沉为“个人层面的财产与人身风险”。本文结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近几年典型案例,系统梳理“董监高”面临的十大高频风险红线,并在此基础上对董监高责任范围作体系化深度解析,提出合规要求


全系列共分三篇:第一篇解析信息披露与证券交易环节的五条红线(财务造假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未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违规减持与限制期交易);第二篇解析市场操纵与公司资产安全环节的三条红线(操纵证券市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第三篇解析忠实勤勉义务环节的两条红线(违规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竞业、篡夺商业机会与勤勉尽责),并在此基础上对董监高责任范围作体系化深度解析,提出合规要求。


前两篇已依次解析八条高频红线。本篇作为收篇之作,先解析忠实勤勉义务项下的两条红线,进而对董监高责任范围作体系化深度解析,最后提出合规要求。


九、违规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本身合法,但一旦定价不公、程序不备、披露不足,便成为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通道。公允定价、回避表决、充分披露三者缺一不可,独立董事对此负有特别的核查责任。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要求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控制或关联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时,应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则规定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进一步要求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公允,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构成利益输送且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可能触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若以关联交易为名变相挪用公司资金的,还可能涉及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典型案例:海南海药案。经海南证监局调查,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重庆赛诺、重庆金赛施加重大影响,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均为海南海药的关联方。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海南海药及其子公司以财务资助、购买信托理财等名义,通过直接间接划款的方式,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48,000万元、22,000万元、4,750万元,上述事实未进行相应披露。刘某承作为海南海药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隐瞒关联关系,决策并组织实施关联交易,被予以警告并被处以270万元的罚款;王某作为海南海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参与、知悉关联交易,被予以警告并被处以60万元的罚款。本案清晰划定两层合规底线:其一,具备真实商业实质、定价公允是关联交易合法存续的核心前提,任何脱离正常经营需求、仅为转移资金的往来均会被认定为利益输送;其二,监管认定信息披露义务独立于交易实质判断,即便交易本身不存在明显低价、无偿输送情形,只要刻意隐匿关联主体、回避审议与披露程序,即构成重大遗漏类信息披露违法,相关决策、知情责任人需一体承担行政责任。


防控指引。一是建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台账,动态更新,防止“隐性关联”规避披露;二是关联董事严格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就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核查定价公允性;三是对无偿、明显低价、向无清偿能力方提供资产等显失公平交易保持高度警觉。


十、竞业、篡夺商业机会与勤勉尽责


忠实与勤勉是董监高的两项基础义务,新《公司法》施行后其内涵与责任主体均显著扩张,“事实董事”“影子董事”被纳入忠实勤勉义务的约束范围。篡夺商业机会、违规竞业、怠于履职等行为不再因“外部”“挂名”而免责,独立董事“签字免责”的侥幸心理已无立足之地。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在第三款将“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事实董事”)一并纳入;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了违反忠实义务的禁止性行为,第一百八十三条禁止篡夺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第一百八十六条则以归入权将上述违规所得收入收归公司。在责任与救济上,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构建了赔偿责任、股东代表诉讼(含针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的“双重代表诉讼”)、对第三人责任以及指使人(影子董事)连带责任的完整链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另就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等的监督核查责任作出规定,勤勉义务的要义在于“合理注意”与“过程留痕”。


典型案例: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2026年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经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浙江某股份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此外,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陈某荣作为实际控制人,通过指示公司高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与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影子董事”责任形态高度契合——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公司实控人陈某荣、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高管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防控指引。一是欲利用可能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从事竞业行为,须事前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切忌“先斩后奏”;二是勤勉义务重在“过程留痕”——出席会议、审阅材料、提出质询、发表并记载异议意见;三是对超出自身专业范围的事项,应主动借助外部审计、法律意见,避免“盲目信赖管理层”和“签字免责”侥幸心理。


第二部分 董监高责任范围深度解析


综观上述十大红线,董监高责任并非孤立地散落于各类违法行为,而是沿“行政—民事—刑事”三条主线交织展开,并因新《公司法》的施行而进一步扩张。以下从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归责与减责、责任衔接四个维度作深度解析。


一、三重责任并行:财产罚、资格罚、赔偿责任与自由刑叠加


行政责任兼具“财产罚”与“资格罚”双重属性。财产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广道数字案对实控人等罚款3020万元、越博动力案合计罚款3080万元;资格罚即市场禁入与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监高,如紫晶存储共同实控人分别被采取终身、10年市场禁入措施。资格罚往往比罚款更具威慑,意味着当事人被逐出资本市场。民事责任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侵权赔偿为核心,经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制度,赔偿金额可达天量——紫晶存储案先行赔付约1.7万名投资者约10.86亿元。刑事责任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为依托,四环生物实控人被判内幕交易罪、东方时尚实控人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紫晶存储10名高管全部获刑,最高刑期七年六个月,均说明自由刑已成常态。三重责任可同时适用于同一行为,形成“人财两空”的叠加后果。


二、责任主体扩张:从“董监高”到“关键少数”与“事实董事”


责任主体已突破形式头衔的边界。其一,“关键少数”全覆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25年执法情况综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均是重点追责对象,证监会坚持“惩首恶、打帮凶、遏苗头”,如广道数字实控人、控股股东被罚款3020万元,远超对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其实控人、财务负责人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其二,“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入网——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控人纳入忠实勤勉义务主体,第192条规定指使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幕后操盘者不能再借他人之手规避责任。其三,独立董事、监事同担其责——独董虽属“外部”,但对财务报告等负有监督核查义务,“签字背书”虚假报告即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归责与减责:过错推定、责任梯度与法定免责


在归责规则上,《证券法》第85条对虚假陈述采取“过错推定”,推定董监高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举证责任由此倒置。在责任大小上,监管与司法遵循“过罚相当”的责任梯度: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惩首恶”,对组织、指使违法的“关键少数”从重处罚,对未直接参与但怠于履职者按其职责与过错程度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民事赔偿中,法院亦按工作岗位和职责、参与程度、所起到的作用等区分连带比例(如康美药业案中,实际控制人及直接参与者承担100%连带责任,未直接参与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的部分董监高根据过失大小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责任,兼职独立董事因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分别在10%、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减责路径上,董监高可依《公司法》第125条,通过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反对或保留意见免责;及时归还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消除危害后果的,可在行政、刑事层面从轻或不予追责。


四、责任衔接:立体化追责与“行刑双向衔接”


三类责任之间存在紧密衔接。立体化追责方面,证监会已构建行政、民事、刑事全链条追责机制,根据证监会2025年执法情况综述及最高检2025年工作报告,证监会于2025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线索172起、涉及500余人,全国检察机关会同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起诉证券犯罪148件418人。“行刑双向衔接”方面,证监会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反之,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仍可反向移送行政处罚,避免“不刑不罚”。此外,减持新规创设的“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兼具惩戒与补偿功能,将违规收益直接回吐并归入上市公司,是行政救济的新工具。


第三部分 合规要求


面对立体化、精细化的追责态势,董监高的合规不能停留于“不犯错”的被动防守,而应建立“可证明的勤勉”体系。结合十大红线,提出以下六项合规要求。


其一,从“形式履职”转向“实质履职”,全程留痕。董监高的免责基础不在于头衔,而在于可证明的勤勉行为——审阅材料、提出质询、发表独立意见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对存疑事项,务必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反对或保留意见,此为《公司法》第125条项下的法定免责路径,也是对抗“过错推定”的关键证据。


其二,建立个人合规负面清单与静默期管理。将十大红线转化为可操作的个人行为清单,重点管控:定期报告与重大事项披露前的交易静默期、本人及近亲属的持股变动、关联交易回避、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减持比例与窗口期。建议引入“合规日历”,对窗口期、预披露时点、减持上限等设置自动提醒,并将短线交易、减持规则告知全体近亲属并书面确认。


其三,识别并抵御来自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不当指令。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配合造假多源于实控人意志。新《公司法》影子董事规则虽将实控人纳入责任网络,但配合执行的董监高同样难辞其咎。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指令,董监高应明确拒绝并留痕,必要时向董事会、监事会乃至监管部门报告;发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苗头应立即启动整改、解除与追偿。


其四,健全信息披露与内幕信息管理内控。由董秘牵头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绿色通道”与“重大性”量化判断标准,确保及时、公平披露;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完整记录信息形成与传递全程,杜绝选择性披露与私下泄露。


其五,用好董责险,但认清其边界。董责险可为非故意、未参与的董监高提供财务缓冲,但对造假等故意行为不予赔付,且不能覆盖行政罚款本身;投保时应审慎审阅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与如实告知义务条款,不可将其视为“违法保护伞”。


其六,独立董事强化专业核查而非依赖管理层。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董对财务报告等负有监督责任,“签字免责”侥幸心理已不可行。独董应对财务真实性、关联交易公允性、重大风险揭示保持独立判断,必要时借助外部审计、法律意见,并将核查过程完整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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